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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企绿色投资“一带一路”三点建议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11-07  来源:国际金融报
核心提示:●增强我国企业在海外项目的生产及经营活动中的环境责任意识。 ●加强我国与当地政府间、中国企业与当地企业间的沟通与合作。 ●逐渐形成更为有效的、更具广泛适用性的企业环境责任框架体系。

●增强我国企业在海外项目的生产及经营活动中的环境责任意识。

●加强我国与当地政府间、中国企业与当地企业间的沟通与合作。

●逐渐形成更为有效的、更具广泛适用性的企业环境责任框架体系。

作为今年在中国杭州召开的G20各国领导人峰会的一个核心主题,绿色与可持续经济发展成为各国政府所关注的焦点。

中国,作为“一带一路”建设倡导国,尤其注重此问题。中国政府在2015年3月发布《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时明确指出,“在投资贸易中突出生态文明理念,加强生态环境、生物多样性和应对气候变化合作,共建绿色丝绸之路”。

但是,由于沿线部分国家绿色发展理念的落后、缺乏统一的企业环境责任指标和评价体系、以及中国部分私企的认识水平不高,还是在落实过程中出现了问题。

为了更好落实建设绿色新“丝绸之路”理念,我国政府主管部门应针对参与“一带一路”建设项目的中国企业,特别是私营中小企业,进行企业环境责任方面的培训与指引;进一步加强我国与当地政府间、中国企业与当地企业间的沟通与合作。

中资私企认识有盲区

在“一带一路”国际投资过程中,中国企业在对其环境责任的认知、理解,以及落实方面存在较大问题,其中私营中小企业尤甚。

一些中国企业在参与“一带一路”建设项目、或者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进行投资从事生产、商业活动等过程中,很少、甚至根本没有意识到其经营对当地环境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及破坏,同时也未把对东道国应尽的环境责任作为其社会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实上,类似企业没有意识到、故意忽略,甚至逃避其对东道国应尽的公司社会责任)。

这一情况在许多中国私营中小企业中表现尤为突出。例如,为了实现企业短期利益最大化,这些中小企业往往不择手段,肆意开采当地的自然资源,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东道国的自然环境及生态系统,并引发一系列严重的环境问题(如野蛮开矿、滥砍滥伐,及任意排污等)。上述行为严重背离了我国建设绿色“一带一路”的宗旨,并在当地政府及民众以及国际社会引发了对“一带一路”的误解与质疑。

沿线国家监管缺失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政府对企业环境责任监管的缺失,以及当地居民环境保护意识的缺乏也会直接影响我国绿色“一带一路”目标的有效实现。

与中国相比,由于许多“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处于相对落后的社会、经济及法律发展阶段,因此对环境保护的意识较为欠缺,关于企业的环境社会责任的法律规定及违法后果也尚未形成完善的责任制度体系。

在此背景下,当地政府主管机关对于国外企业污染当地自然环境、破坏生态系统的诸多环境违法活动常常缺乏足够的监控、环境执法力度不足;同时对于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往往未能充分、及时地追究相关经济、法律,乃至刑事责任。此外,当地政府机关、法院拖沓的办事效率、严重的官僚主义,以及腐败问题也往往进一步阻碍相关环保法律的有效落实。另一方面,出于吸引外资、提高当地税收收入,以及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的目的,当地政府对国际企业的诸多破坏环境行为也有意识采取过度放任之态度。

而当地民众虽然厌恶国际企业在当地的一系列破坏生态系统、污染自然环境的生产及商业活动,但是却未能将这些环境违法活动上升到法律层面,将之视为严重的违法行为,为此未能采取适当的措施与活动来及时通报、监督,和抑制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在此背景,许多中国的私营企业更宜忽略其企业环境责任问题,影响“一带一路”背景下我国政府及企业的“绿色”形象。

环境责任指标缺失

中国政府与当地政府就环境保护方面缺乏有效的国际合作、高效沟通,及高效落实。

虽然我国“一带一路”框架及行动纲领中明确规定、强调建设绿色丝绸之路、注重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环境保护及生态环境的保全,并强调参与“一带一路”建设中中国企业的环境保护责任,但在签署具体相关双边协议、多边协议以及沿线国家特定投资项目中有时却由于诸多原因,未能与有关国家(东道国)就投资项目所涉及的企业环境责任进行充分的沟通与合作,从而使这一企业环境社会责任难以具体化、特定化,并常常不具备良好的可操作性。这往往会阻碍参与“一带一路”投资建设的中国企业正确理解、认知、执行其在东道国经营活动中应尽的环境责任,继而影响我国绿色“一带一路”目标的落实与实现。

此外,缺乏统一的企业环境责任指标和评价体系也会直接影响我国绿色“一带一路”的建设。

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具体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各国政府、企业等参与各方往往就企业环境责任的种类、指标、应遵守的规范,以及责任环境评价体系面临多重选择。这既包括东道国的标准、地区区域标准、国际标准,又包括中国标准;既包括较为基本的强制性企业环境责任标准,也包括更为完善的、更广泛的自愿环境责任标准。同时,不同投资项目的特点、所涉及区域的差异,以及生态环境的多样性也常常要求企业承担某些特定的、针对性的环境责任。在此情况下,如何选择、统一,确立为各方一致接受的企业环境责任体系往往成为一个极为复杂的问题,并直接影响中国企业对于其环境责任的认知、理解,以及顺利执行,并增加企业的运营成本及合规成本。另一方面,某一既定企业环境责任标准的落实情况也会也将直接影响我国绿色“一带一路”规划的实现,如应由谁对既定的企业环境责任标准的落实予以有效的监督与评估、在监督与评估过程中应采用哪些有效的措施与基准,以及对违法企业追究怎样的环境违法责任及处罚等。

三点落实绿色理念

为了建设绿色的新“丝绸之路”,我国政府与企业应进一步重视中国企业在海外运营中的环境责任问题。

首先,结合“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生态系统、自然环境,以及环境保护政策及法律的具体情况,我国政府主管部门用针对参与“一带一路”建设项目的中国企业,特别是私营中小企业,进行企业环境责任方面的培训与指引,增强我国企业在海外项目的生产及经营活动中的环境责任意识,并将企业环境责任作为其在当地商业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

其次,就企业环境责任进一步加强我国与当地政府间、中国企业与当地企业间的沟通与合作,通过各种措施帮助中国企业理解当地环境责任标准与评估体系,并在可能的情况下参考更为完善的、更加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国际原则及诸多自愿企业环境责任指引。

最后,在不断总结“一带一路”建设经验的基础上,我国政府与企业应逐渐形成更为有效的、更具广泛适用性的、良好的“一带一路”企业环境责任框架体系及相关的工作指引,以便能够高效地落实我国企业在海外投资运营过程中的环境责任问题,实现建设绿色“一带一路”这一终极框架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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