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促进法
(根据原文翻译,仅供参考)
本人保罗卡加梅--卢旺达共和国总统,批准并颁布议会通过的以下法令,该法令将在卢旺达共和国的政府公报上发布
议会:众议院会议上;
根据2003年6月4日修订的卢旺达共和国宪法,尤其是其中第29条、第62条、第66条、第67条、第90条、第92条、第93条、第108条和第201条;
根据1965年3月18日在华盛顿通过、1982年1月26日第01/82号法案批准的《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
根据1993年11月5日在乌干达坎帕拉通过、1994年12月1日总统令批准的《建立东南非共同体市场条约》;
根据2007年6月18日在乌干达坎帕拉签署、2007年6月28日第24/01号总统令批准的《卢旺达加入东非共同体条约》;
审核2005年12月17日颁布的第26/2007号投资和出口促进与提倡法之后;
决定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法律目标
本投资法的目的是促进和提倡卢旺达的投资。
第二条术语定义
本法令中下列术语的定义描述如下:
1 出口加工区:生产出口产品的指定管理区域;
2 业务流程外包:外国公司通过协议指定卢旺达企业运营其某些业务;
3 全球业务活动:管理外国客户的跨境交易;
4 投资许可证:管理机构给符合本法令投资者颁发的文件,该文件根据投资领域的类别明确指出投资者可以享受的优惠;
5 区域办事处:跨国公司将其该地区的管理和协调工作设在卢旺达;
6 总部:跨国公司将其运营业务的主要管理和协调工作设在卢旺达;
7 优惠:为了促进和支持投资项目,投资者享受的税收和非税收激励措施;
8 资本:用于投资的有形和无形财产;
9 共同基金:集约专业管理投资者购买证券的专业基金管理机构;
10 投资公司:根据本法律条款,使用有形和无形资产获取利润的公司;
11 私募股权:相关政府部门批准、合法拥有管理权力并享受股东红利的私人投资基金;
12 基金管理:相关政府部门批准的,由金融专业人员为顾客提供优化投资的服务管理;
13 财产管理:投资专业人员向拥有高净值资产人士提供投资和投资建议服务,以帮助实现投资回报的最大化;
14 资产抵押债券:一种将价值和偿付能力从抵押财产剥离的金融工具;
15 附加值:产品价值通过加工应增加至少比原产地增加35%;
16 投资:使用有形和无形商业资产获取利润,不包括买卖交易;
17 集体投资计划:几个投资者组成一个小团体,共同合作以促进共同利益并减少风险;
18 风险投资:投资者为启动新兴公司、尚处在起步阶段的公司或者业务拓展至有长期增长潜力新领域的公司提供资金支持;
19 跨国公司:除本国外在一个或多个国家拥有或管理生产或服务设施的商业公司;
20 出口:将商品和服务出售到东非共同体成员国以外的国家;
21 自保保险计划:卢旺达公司从事的保险业务仅限于卢旺达境外分支机构的保险;
22 投资者:在卢旺达投资公司投资的自然人或法人;
23 注册投资者:拥有投资许可证的投资者;
24 外国投资者:
1)自然人,但不是卢旺达公民、东非共同体成员国公民或东南非共同体市场成员国公民;
2)商业公司或合伙公司,但不在卢旺达、东非共同体成员国或东南非共同体市场成员国注册;
3)在卢旺达注册的商业公司或合伙公司中,非东非共同体或东南非共同体市场成员国的外国公民至少占51%的份额;
25 管理机构:卢旺达主管投资促进的机构;
26 相关政府部门:任何拥有相应职能的公共机构或部门。
第二章投资者的保障
第三条投资开放
不论投资者的国籍,所有行业都对私人投资开放。鼓励投资者在优先发展行业投资。优先发展行业如下:
1 出口;
2 制造业;
3 能源、交通运输、电子信息与技术、金融服务和修建经济适用住宅。
若有必要,财政部可能会颁布政令,规定其它的优先发展行业。
第四条投资者权利
在不违反其它法律的前提下,投资者享有以下权利:
1 自行选择从事的经济领域;
2 招聘或解雇员工;
3 销售货物和提供服务;
4 自由决定经营管理方式;
5 自由选择供货来源;
6 自由处置财产。
第五条外国投资者待遇
外国投资者可在卢旺达投资和购买投资公司的股份,在优惠和投资促进方面享受同卢旺达投资者一样的待遇。
第六条资本和财产保障
投资者合法拥有私人财产,无论该财产是其个人所有还是与他人共享。私人财产,无论个人所有还是集体所有,均不可被侵犯。
除非相关法律有规定,投资资产以及投资获得的利润不能被没收或充公。
根据相关条款,投资者获得合理的赔偿前提下,其财产才能因为公共利益而被征收。
第七条投资方面知识产权的保护
根据相关法律,投资者的知识产权和技术转让相关的合法权利均受保护。
第八条资本和资产的汇回
投资者在卢旺达履行了其所有缴税义务后,可以汇回以下内容:
1 资本;
2 经营活动产生的利润;
3 外国贷款的债务和利息;
4 投资清算产生的收益;
5 投资者的其它资产。
第九条争端的解决
投资者与一个或多个公共部门由于注册投资公司相关事宜产生了争端,应该友好解决该争端。
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友好解决,应该根据双方的书面协议,通过指定的仲裁机构进行裁决。
如果书面协议中未能写明仲裁程序,双方应该去相关法院寻求裁决。
第三章投资注册
第十条注册步骤
投资者要正确填写申请表,提供完整的认证信息和其它管理机构要求的材料,才能获得投资许可证,获得享有该法律优惠的资格。
根据管理机构的规定,申请人要支付注册费,该费用概不退还。
第十一条投资注册要求
申请投资注册需要以下文件:
1 商业公司的法人证明;
2 一份商业计划书,需包括以下要点:
1)名称和商业计划细节;
2)业务计划;
3)营业的起始时间;
4)本地可购买到的原材料的详细信息,投资经营的地址;
5)来自国外的投资资金和资产的详细信息,投资的时间表;
6)市场调研;
7)预计会出现的技术转让和知识产权转让细节;
8)投资项目的五年财政预算计划表;
3 相关法律规定的项目环境评估许可证;
4 指出选不给你预计雇佣的员工数量和类型;
5 注册费的支付证明;
6 颁发的营业许可证。
第十二条投资许可证签发时间表
投资许可证申请者符合本法令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注册条件并获得管理机构批准,管理机构收到申请两个工作日内便会签发该许可证。
如果管理机构否决了该申请,会在本条款上文中提到的时间内通知申请者。
第四章注册投资者的义务
第十三条注册投资者的义务
注册投资者应履行的义务如下:
1 实施申请投资许可证时提交的商业计划;
2 正确保存投资公司的财务和会计记录,并在上个财年结束三个月内向管理机构提交财务审计报告;
3 保存好投资公司五年内的营业数据;
4 协助管理机构员工实施其监管职责;
5 管理机构提出任何投资公司营业相关的问题,申请者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作答;
6 注册投资者即使在免税期内,也应向税务主管部门登记并提交纳税报税单。
第五章管理机构促进和提倡投资的职能
第十四条管理机构的职责
为了促进和提倡投资,管理机构应该:
1 在以下领域为投资者提供方便:
1)获取签证和工作许可证;
2)通水通电;
3)获取营业执照;
4)其它可能需要的支持;
2 提供投资优惠;
3 签发环境评估许可证;
4 确保投资者在实施投资项目时给予日常便利;
5 确保监督注册投资者的日常运营;
6 保存注册投资公司相关的投资注册证、工作许可证、签证和其它文件;
7 监督投资项目,确保优惠给予的投资项目符合规定要求并与投资者的初始目标一致;
8 投资者与一个或多个公共部门出现争端,协助其友好解决;
9 代表政府参加投资协议的谈判;
10 不披露投资者提供的机密信息。
第六章投资经营的变更、暂停和终止
第十五条向管理机构通知投资经营的变更或终止
注册投资者应该在提前至少30天,提供书面通知管理机构:
1 变更投资经营的性质;
2 暂停投资经营,并指出暂停的期限;
3 结束投资营业。
第十六条第三方通知管理机构
除了注册投资者以外,由于投资经营暂停或终止而受到影响或与之利益有关的人员均可通知管理机构。
第十七条投资经营变更通知后管理机构的回应
倘若变更通知符合本法律条款,且通知不影响投资和投资优惠资格,依据本法律第十一条,管理机构会修改投资许可证,体现出会实质影响投资者承诺的内容。
倘若经营性质的变更不会实质影响投资者的承诺,该变更会记录在相关的册页里。
第七章投资许可证的吊销
第十八条吊销投资许可证的理由
投资许可证可以基于以下理由而被吊销:
1 投资者申请时有虚报和作假行为;
2 投资经营中出现了影响投资的实质性变更;
3 投资者未履行本法律的义务。
第十九条投资许可证吊销影响
倘若投资许可证由于第十八条第一行的原因而被吊销,投资者需要退还作为注册投资者享受的优惠金额。
第二十条吊销投资许可证的步骤
管理机构在吊销投资许可证之前,会向投资者发出书面通知,列出吊销的理由详情并要求投资者对此进行解释。
注册投资者应该在收到管理机构通知的十日内,向管理机构提交书面解释。
倘若投资者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解释或者管理机构不满给出的解释,管理机构可以吊销投资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对吊销投资许可证的决定提出申诉
如果投资者对吊销决定不满,可以在决定通知的十个工作日内向管理机构负责人提出申诉;
管理机构负责人在申诉十日内做出决议。
第八章过渡和最终条款
第二十二条过渡时期
享受2005年12月17日通过的第26/2005号投资和出口促进与提倡法优惠的投资者,若依照本法令规定不再享受优惠,仍可在卢旺达共和国官方报纸上刊登本法案之日起十二月之内享受原优惠。
本条款第一段中提到的过渡时期不适用于以下情形:
1)卢旺达共和国官方报纸刊登本法案之日起,投资者雇佣本地员工和出口而享有的企业收入税优惠终止;
2)在卢旺达共和国官方报纸刊登本法案之前,若政府曾同意向投资者提供额外时限税收优惠,该投资者可以继续在该时限内享受该优惠。
根据2005年12月17日通过的第26/2005号投资和出口促进与提倡法案,从事小额信贷的企业可以享受五年内收入税为0%的优惠,此类企业在规定期限之内仍可享受该优惠。
第二十三条本法案的起草、讨论和通过
该法令用英文起草,且讨论并通过该法令时使用卢旺达语。
第二十四条不一致条款的废止
自此废止2005年12月17日通过的第26/2005号投资和出口促进与提倡法、之前任何与该法令不一致的法律条款。
第二十五条起始之日
该法令自卢旺达共和国官方报纸上刊登之日起正式生效。
保罗·卡加梅 总统
阿纳斯塔斯·穆雷凯齐 总理
共和国印章签封: 约翰斯顿·布辛杰 司法部长/总检察长
附件
注册投资者的特殊优惠
一、0%的优惠税率
总部或者区域办事处在卢旺达的跨国公司如果符合以下要求,可以享受0%的公司所得税:
1 在卢旺达至少投资相当于1000万美元的有形或无形资产;
2 为卢旺达人提供岗位和培训;
3 通过卢旺达的许可商业银行,每年进行的跨国金融交易至少要有500万美元的等额金额;
4 拥有专业经验;
5 每年在卢旺达至少使用200万美元的等额金额;
6 在卢旺达设立切实有效的管理和协调业务,并在卢旺达经营以下业务中的至少三项:
1)采购原材料、部件或者成品;
2)市场管理和销售促销计划;
3)数据信息管理;
4)财务管理;
5)研究和开发业务;
6)培训和人员管理。
二、15%的优惠税率
可以享受15%的公司所得税的情形如下:
1 注册投资者出口的产品和提供的服务(包含业务流程外包)至少占其营业额的50%。根据本法令条款,该优惠不适用于未经加工的、未含附加值的矿产、茶叶和咖啡;
2 注册投资者应在下列某领域经营:泥煤、太阳能、地热、水力、生物质能、沼气和风力的发电、输电和配电。该优惠不适用于承建卢旺达政府的工程采购合同;
3 注册投资者在货运或相关领域经营,至少拥有以其名义注册的五辆20吨及以上容量的货车;
4 注册投资者在运载乘客和货物领域经营,至少拥有以其名义注册的十辆25乘及以上容量的大巴车;
5 注册投资者在信息与通信技术领域,投资涉及到以下任意一项业务:服务、制造或者组装。该优惠不适用于信息与通信技术的零售贸易、批发贸易和维修,以及电子通讯;
6 注册投资商在以下金融领域经营:全球业务活动、私募股权基金、基金管理、财产管理、共同基金、集体投资计划、自保保险计划、风险投资和资产抵押债券。该优惠不适用于定位于本地的基金、财产管理、零售银行和保险业务;
7 注册投资者从事经济适用房,且符合房建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8 注册投资者从事财政主管部门政令确定的其它优先发展行业。
三、长达七年的免税期
注册投资者至少投资5000万美元的等额金额,且至少30%的投资额(以股本形式存在)用于以下行业,才享有长达七年的免税期:
1 至少25MW的能源项目,该优惠不适用于承建卢旺达政府的工程采购合同和使用燃料生产能源;
2 制造业;
3 旅游业;
4 医疗卫生;
5 涉及信息与通信技术领域的生产、组装和服务,该优惠不适用于通讯、电子通讯、信息与通信技术的零售贸易、批发贸易和修理;
6 出口有关的投资项目。
四、长达五年的免税期
相关政府部门批准的小额信贷机构自其批准之日开始,可以享受至多五年的免税期。而且,如若符合财政主管部门法令的要求,该免税期可以续期。
五、出口加工区内使用的产品免关税
根据东非共同体关税法规,若注册投资者的投资为出口加工区内使用的产品,可享受免关税待遇。
六、资本利得税
注册投资者可以不付资本利得税,但是出售商业不动产所得的收入视为投资者的收入,需要纳税。
七、增值税的退税
税务部门在收到投资者的退还增值税申请十五日内退税。
八、加速折旧
注册投资者如果符合以下条件,可享受其新旧资产第一年50%的平均加速折旧率:
1 商业资产投资至少价值5万美元;
2 营业领域至少是下列领域之一并符合所需要求:
1)出口项目;
2)制造业;
3)电信通讯;
4)农产品加工;
5)教育;
6)医疗卫生;
7)交通运输(不包括9人乘以下的客运车);
8)旅游投资至少180万美元;
9)建筑项目投资至少180万美元;
10)其余领域投资至少10万美元,或者从事财政主管部门法令规定的其它领域;
3 符合以下要求:
1)享受加速折扣之后商业资产至少继续运行3年;
2)如果投资者需要在3年之内处理该商业资产,需要通知税务部门。如果投资者在3年期之内处理该商业财产,需要支付享受加速折扣而少缴纳的收入税和逾期利息。倘若投资者由于自然灾害、风险或其它非故意原因而处置财产,则可不用支付上述款项。
九、移民优惠
1 根据相关法律,外国投资者的亲属和被视为其亲属的人员可以获得居留许可证;
2 投资了至少25万美元等额金额的注册投资者,可以聘请3位外国雇员,并无需证明卢旺达劳动力市场上拥有该学识技能的人员缺乏或者不够。
保罗·卡加梅 总统
阿纳斯塔斯·穆雷凯齐 总理
共和国印章签封: 约翰斯顿·布辛杰 司法部长/总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