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季平
一个政府采购项目的完成,需要经过多个环节,哪个环节出现了问题,都会影响政府采购的效率和效益。笔者尝试梳理了一些关键审核要点,供业界同仁参考。
政府采购预算的合法性。政府采购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它的编制和确认要遵循一定的程序,走一定的手续,否则就是非法预算。根据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部门预算的批复应当包括单位和部门的政府采购预算。因此,需要对政府采购预算的提交、采购预算的审批、临时预算的追加等环节进行审查。在审查政府采购预算的形成是否规范时,要重点审查预算过程中是否存在随意增减的情况,预算的增减是否符合规定的审批程序。
政府采购计划的合理性。政府采购计划根据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是政府采购预算的具体执行计划,是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和考核的依据。在审查时,要看采购部门是否依法履行职责,采购部门提出的采购需求是否必要,是否符合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预算数是否有依据,采购部门的资金申请是否符合要求。
招标文件评分标准的合法性。审查评分表中是否有歧视性、限制性条款,主要涉及到如下情况。
规模性条款。如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值得注意的是,有一些资格文件,如资格证书、认证等,如确实与项目有着很紧密的联系,则可以作为打分条件,但是,如果投标人申请这些资格证书或认证需要达到一定的规模条件,那么,这样得到的证书或认证就不可以用作打分项。例如,某甲级资质申请条件需要注册资金达到1000万元,那此资质就不能用作打分项。
特殊业绩要求。对于业绩,有关规定明确“不能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例如,不能限定只能是北京市的业绩,不能限定广电行业业绩,需要注意的是,也不能限定特定年份区间。如果2019年4月1日是投标截止日期,可以设定成投标截止前3年内的业绩,或者从2017年至今的业绩,但不能限定为从2017年1月到2017年8月的业绩,也不可以限定为2018年的业绩。
分值设定。其一,根据有关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该规定在实际应用中“翻译”过来就是:“用作门槛儿的,不能作为打分项;打分项涉及商务要求的,应当在商务部分或技术需求中找到;打分项涉及技术、服务、售后等方面问题的,需要在招标文件技术部分可以找到相对应的内容。”其二,根据有关规定,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该规定想要表达的意思是:“根据实际需要,量化因素定档,每档次需对应该档次的具体得分分值。”
在评标过程中的评标纪律。该方面主要是对评标委员会、评标录像的审核,主要涉及如下内容。
通讯工具的统一管理。在评标期间采取必要的通讯管理措施,保证评标活动不受外界干扰,在评标开始后,第一件事就是宣读评标纪律并将评标委员会每一位成员的手机收上来集中管理,在评标过程中不允许接打电话,若有需要对投标人发出澄清的,则要以评标委员会的名义向投标人发出,不允许评委单独与投标人接触。
评标录像的审核。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开标、评标现场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需要注意的是,在评标录像中,除了全过程录像,还要保证录像中要有“发现的问题各位评委是怎么核实的,大家意见不一致时是怎么讨论的,最后又是怎么认定的”这些关键内容。以便在后期审计时进行核查。
评标结果的审核。对于打分的合理性,专家所打分值是否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一致,是否与投标人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内容一致。
对于打分的准确性,这方面主要表现在:客观分各位专家打分是否一致;专家的打分是否就是在招标文件打分表中可能出现的分值,比如,招标文件规定,技术方案得分只能为5分、3分、0分,专家是不是按招标文件要求打分的,有没有出现打4分或2分等的情况。另外,若出现同一投标人参加多个包的投标,且打分项相同的情况,那得分一般也是相同的,例如:包1要求具有某资质,得2分,包2也是这么要求的,投标人A既参加包1也参加包2的投标,在投标文件中也都写明了该资质,不可能出现包1得了2分,包2得了0分的情况。合同业绩分与此种情况类似。
(作者单位:南京科技职业学院招标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