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志广 刘锋 文中军
在具体方略上,除了前述措施外,还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
——推动相关制度尽快修订,并将措施落实落细,提高专家职业操守和职业道德。
专家职业操守和职业道德培育,要达到“内化于心、外化于形”,体现到项目评审效果中去,必须要有具体的管理办法、完善的措施。目前,评审专家选聘与出库、抽取与使用、争议处理、监管责任等程序,尚未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专家管理办法》)中予以明确。因此,笔者建议,加快推动《专家管理办法》修订进程,并将措施落实落细,提高评审专家职业操守和职业道德。
具体来看,针对在项目评审过程中所反映出的专家权责不对等、约束力不足等问题,可以从完善专家评审具体程序方面下功夫。针对各地评审专家库未真正实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等问题,可以积极推进远程异地评标常态化、规范化。针对过于集中抽取使用本地专家,导致专家之间相互通气、协商打分等问题,可以推动跨省跨区域抽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确保特殊领域的采购项目做到专业匹配。总之,要按照改革基调和明确的改革路线,适应政府采购管理环境的新变化,以提高评审专家职业操守和职业道德为目的,适时对《专家管理办法》进行修订,不断提升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专业化水准。
——探索专家管理改革,严把关口,推进专家标准体系建设。
将评审专家制度的地位、功能作用、准入门槛、行为规范、退出机制等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修订范围中,积极推进优质专家标准体系建设,不断强化评审专家制度的约束力。
原因何在?笔者认为,从法律层面来看,现行《政府采购法》对评审专家制度的基本规则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其实施条例也仅对评审专家的抽取、评审活动等作了原则性规定。笔者建议,可以逐步取消在评标委员会、评审小组中专家比例的规定。采购人可邀请专家参与拟定需求标准、技术解决方案、采购实施方案,以及产品质量的技术把关和服务项目的履约评价,不断推进专家标准体系建设。
——细化报酬管理,完善履职评价,切实激发专家履职尽责的原生动力。
在实际操作中,通常由各省市出台本地区的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办法,其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支付主体等规定还不尽完善。对此,笔者建议,在专家劳务报酬上,应适应改革形势,合理考虑项目金额、采购方式、采购需求、评审难易程度、极端环境等差异化因素,细化报酬档次与标准;明确由采购人或集采机构为报酬支付主体,避免报酬支出费用转嫁给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或供应商。
此外,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多种形式开展信用评价管理,建立健全评审专家履职评价体系。例如,评审专家信用承诺制度、评价等级制度、评价量化记分或扣分管理制度等,对专家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对于在一定周期内评价不合格、等级低劣或评价量化得分较差的专家,结合其信用记录、不良行为处罚情况等,采取专家库预警、监管部门约谈、停聘等方式,加强评价结果应用。
——加大督查力度,发挥违规必受罚的警示作用。
在现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的基础上,对专家的权责予以明确细化,同时建立专家违纪惩戒机制。对于专家在评审工作中发表倾向性言论、相互串通改变评审分数、敷衍乱打分等故意影响、改变评审结果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大处罚力度。在事前、事中、事后各节点,督查评审专家严格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进行独立评审。在《中国政府采购报》《中国政府采购网》等平台,定期公布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受罚专家名单,发挥违规必受罚的警示作用,促进评审专家知敬畏、守底线,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以问题为导向,夯实采购人的主体责任、代理机构的执业基础,完善采购项目评审机制。
针对当前在评审专家管理实践中暴露出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从评审专家违法违规的具体情形入手,把采购人履行好主体责任放在首要位置,把夯实代理机构执业基础作为重要抓手,积极研究破解的对策,着力补齐短板,堵塞漏洞。
具体来看,一是夯实采购人的主体责任。部分采购人倾向于当“甩手掌柜”,既不对项目采购需求的标准和要求予以明确,也不对主要技术参数进行调查、论证,而是把项目需求甩给代理机构,由代理机构代为制作招标文件,一旦偏离采购需求,问题最终会被转嫁给评审专家。
二是夯实代理机构的执业基础。如果作为“中间人”的代理机构为了达到锁定中标人的目的,从程序和招标文件上“挖坑埋雷”,违规设置不合理条款,那么评审专家往往很被动。因为在多数情况下评审专家的报酬由代理机构代采购人支付,所以代理机构成了评审专家事实上的“东家”。因此,夯实代理机构的执业基础,是完善采购项目评审机制的重要一环。
——加强现场监管,兜牢底线,实现评审过程与政策目标的有效匹配。
评审现场的管理是否规范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专家的依法履职和独立评审。实际上,在专家评审过程中暴露出的各种问题,多因现场管理不到位。比如,评审现场组织工作不规范,导致程序违法,进而引发专家独立评审受到干扰。虽然监管部门对评审现场提出了具体管理要求,通过实时监控、录音录像、手机管理、信号屏蔽等措施,物理隔离了外界对评审现场的干预,但仍存在一定的漏洞。笔者认为,要积极运用新手段,加强现场监管,兜牢采购底线,实现评审过程与政策目标有效匹配。
具体来看,一是加强对组织者的教育管理。代理机构由采购人自主选择,部分受托代理机构会想方设法满足采购人意愿,甚至无原则地迁就采购人,操控评审专家的抽取和评审,因此,有必要加强对组织者的教育管理。二是强化现场管理责任。设置评审现场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求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做好评审现场的组织管理工作,规范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操作。三是运用新技术新手段。积极运用新科技手段,加强对现场管理的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