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招标项目 松阳河全民健身中心项目 已由灵寿县行政审批局以LSX-221025-01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灵寿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建设资金来源为中央预算资金+县财政筹措。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名称:松阳河全民健身中心项目施工
2.2工期:12个月
2.3建设地点:灵寿小东关
2.4最高限价:44377781.23元
2.5质量标准:合格
2.6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项目总用地16835.56平方米,主要建设一座全民健身中心(地上3层、地下1层)以及相关配套设施(含室外场地绿地景观、道路、广场、停车场、篮球场、羽毛球场、乒乓球场、足球场等)。总建筑面积6500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6000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500平方米。容积率0.36,建筑密度12.44%,绿地率35.00%,机动车停车位42个。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建筑结构工程、给排水工程、暖通工程、电力工程、消防工程。
2.7标段划分:1个标段。
2.8招标范围:工程量清单及图纸范围内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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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资质及其他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项目经理: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3.3投标人应有无行贿犯罪记录,中国裁判文书网刑事案件查询未发现行贿犯罪记录。(查询时间须在招标公告发布以后,最终结果以评标现场查询为准)。
3.4“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异常经营名录、税收违法黑名单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查询时间须在招标公告发布以后,最终结果以评标现场查询为准)。
3.5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且在近三年(2020年7月1日至今)没有因围标串标、骗取中标受到过处罚,没有严重违约、安全事故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发生,无重大诉讼和仲裁等情况发生。需提供承诺。
3.6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潜在投标人登录“九安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自行下载电子招标文件等相关资料,并及时查看有无澄清和修改。未下载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视为放弃投标人资格。本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交易方式,凡有意参加的投标人须同时在“石家庄公共资源交易网”和“九安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进行注册,如已完成注册的无需再次注册;两个平台均须报名,缺一不可,否则按无效标处理。请及时登录九安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查看有无澄清、补遗、修改等文件,文件在网上发布后即视为已送达所有潜在投标人。潜在投标人如未及时下载相关资料,或未获取到完整的资料,导致投标被否决或不利于中标的,自行承担一切后果。同时须在石家庄公共资源交易网进行下载招标文件并上传投标文件(PDF格式)。电子招标、投标、开标的流程详见“九安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操作手册,“九安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联系方式:400-188-0195。请投标人及时办理河北CA,河北 CA联系方式:400-707-3355,以免影响本次投标。
4.2招标文件下载时间:2023年7月8日09:00至2023年7月14日17:00。
4.3招标文件费:0元/份。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3年7月28日上午9:00,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九安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使用河北CA数字证书加密并上传电子投标文件,同时在石家庄公共资源网上传PDF一份。
5.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河北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石家庄公共资源交易网、灵寿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九安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发布
7.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灵寿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地 址:灵寿县
邮 编:050500
联 系 人:孙建
电 话:0311-82521322
招标代理机构:河北恒奥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跃进路163号卓达明郡1号楼1单元602
联 系 人:杜翠亚
电 话:0311-89878123 18132438859
郑重公告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冀建招办【2018】15号《河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施方案》通知的工作要求,对招标投标领域存在的阻碍投标、恶意竞标、强揽工程、串标、围标、陪标、索要不合理评标报酬等下列涉黑涉恶涉乱行为进行全面清理整治,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直接移交石家庄市扫黑除恶办公室处理:
1.投标人提供虚假银行保函行为;2.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潜在投标人以及有关部门以不合理要求和其他手段阻止、劝退、阻碍其他投标人投标的行为;3.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的行为;4.出借或借用资质投标的行为;5.通过串联的方式串标、围标、陪标,组织或参与多家公司集体投标,形成投标团伙,排挤竞争对手和其他潜在投标人的行为;6.采用威胁、利诱、胁迫等方式在评标结果确定前买卖投标文件或者诱使他人加入投标团伙的行为;7.投标人伪造人员证件、企业证照、单位公章、社保证明等行为;8.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的行为;9.投标人中标后故意放弃中标,将工程转卖给其他投标人的行为;10.以要挟、胁迫、恐吓、欺压等形式强行承包或者分包工程、强行供货或提供服务的行为;11.采用打、砸、抢等方式阻止其他人进入评标现场毁坏他人投标文件的行为;12.个别投标人鼓动其他投标人代表围堵招标人、招标代理、评标专家的行为;13.评标专家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评标,恶意废标的行为;14.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故意拖延评标时间、或评标结束后拒不签字以索要高额评标报酬的行为;15.招标代理在评标过程中以投标文件有瑕疵为由向投标人索要不合理费用的行为。16.其他扰乱招投标活动的行为。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冀建建市【2020】68号《关于开展工程建设行业专项整治方案》要求:1、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招标人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标;2、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投标,或者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3、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挂靠、借用资质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4、投标人以暴力手段胁迫其他潜在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胁迫中标人放弃中标,强揽工程;5、投标人恶意举报投诉中标人或其他潜在投标人,干扰招标投标正常秩序;6、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以及将中标项目违法分包给他人;7、党政机关、行业协(学)会等单位领导干部或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招标投标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