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姜爱华 魏冕 石菁菁
为解决前文所述的挑战,笔者建议,可以从以下六个方面入手。
采购人应当公平对待所有供应商,不得设置倾向性条款来限制或排斥供应商,不得实施差别待遇。在“放管服”改革背景下,不断精简市场准入审批事项,切实简化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手续,减轻供应商负担。采购人和供应商作为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应当对等,落实好双方的“权”与“责”。在政府采购过程中,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一方面要强化监督管理的力度,及时查处影响采购公平竞争的非法行为;另一方面要进一步拓宽投诉渠道,不断完善处理回应机制,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公正地参与竞争。
建立协调统一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不仅是国家法治建设的内在要求,而且也是优化营商环境的现实需求。我国必须加快推进政府采购领域法律的协调统一,完善配套规章制度。此外,在法律条例修订过程中,还要与国际规则做好衔接,逐步融合国际规则,为政府采购市场进一步开放奠定法律基础。
一方面,要持续清理并废止以往政策中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政策,着重审查是否存在不合理或歧视性条款来排斥潜在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另一方面,对于新出台的政策在实施前要进行严格审查,如在自我审查后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从根本上提高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力度。此外,在法律制度层面,我国需在相关法律及实施条例中进一步明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用法律法规的形式保障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落地落实。
一方面,要畅通供应商质疑投诉渠道。通过引入“互联网+政府采购”相适应的快速裁决通道,为供应商提供标准统一、高效便捷的维权服务;另一方面,要完善质疑答复内部控制制度,有条件的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最好将答复岗位与操作执行岗位相分离。此外,还要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作出的行政处罚应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有观点认为,一旦政府采购市场完全开放,则可能会对我国本土企业的发展造成冲击,影响现有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发挥。对此,笔者认为,可以在政府采购市场进一步开放前,最大限度地发挥好现行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不断推进社会公平。在政府采购市场完全开放后,可以遵循对本土企业进行保护的国际惯例,对于容易受制约、“卡脖子”的领域,可以与其他国家的企业建立采购伙伴关系,共同建设公平竞争、互利共赢的国际公共采购市场。
在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背景下,我国政府采购也要对标国际先进水平,参考世界银行最新发布的营商环境评估体系,不断优化国内营商环境。同时,要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府采购”,实现数据共享,推进互联互通,从而解决“数据壁垒”“信息孤岛”等问题。此外,还可以通过借鉴其他国家政府采购的成熟经验,规避其在发展过程中的制度缺陷,不断优化我国政府采购制度规则,推动我国企业更好地融入世界贸易体系,从而扩大中国企业参与国际公共采购市场的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