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勿因澄清公告错失投标良机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9-14
核心提示:■ 肖忠桦 张雯雯 钟志君案情回顾2023年6月26日,A采购人和B代理机构在其所在地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了化学实验仪器采购项目的电子化

■ 肖忠桦 张雯雯 钟志君

案情回顾

2023年6月26日,A采购人和B代理机构在其所在地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了化学实验仪器采购项目的电子化竞争性谈判活动的公告,明确开标时间为7月6日。6月30日,A采购人和B代理机构在当地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了采购文件更正公告。7月6日,该项目顺利开标。7月7日,B代理机构在当地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成交结果公示。

7月7日,参与投标活动的X公司认为,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的变更采购文件行为和变更后的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了损害,并依法向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提岀质疑。7月14日,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对质疑事项进行了回复,告知X公司其质疑事项不成立。X公司对质疑答复不满,于是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据了解,X公司质疑和投诉的理由是其不知道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于6月30日发布了采购文件的更正公告,未收到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关于采购文件更正的书面通知,导致其未对响应文件进行相应的修改,从而被评审专家作无效响应处理。X公司认为,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未尽到书面通知潜在供应商的义务,违反了《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以下简称74号令)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即,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另外,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未提供更正后的采购文件供潜在供应商下载,属于《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中“不依法及时、有效、完整发布或者提供采购项目信息,妨碍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情形。

财政部门调查后驳回了X公司的投诉,理由如下。

其一,民法典规定:“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在当地政府采购网公开发布了采购文件的澄清和修改公告,所有供应商可随时调取查用,视同为以书面形式通知了所有潜在供应商。

其二,目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并未要求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在发布采购文件澄清公告后,需要提供澄清或修改后的采购文件供潜在供应商下载。

探讨分析

采购人对采购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后需要重新发布招标文件吗?答案是否定的。笔者就此问题查阅了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未找到明确的规定。《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也未对此情形作出要求。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和74号令已经明确规定,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谈判文件、询价通知的组成部分。从提高采购效率的角度来讲,确实没有必要再次上传更新后的采购文件供潜在供应商下载,重新上传一次采购文件也可能会存在误传、错传、漏传等风险,从而影响潜在供应商编制响应文件。潜在供应商应随时关注采购讯息的变动,及时掌握采购文件澄清和修改的相关信息。

据了解,在本案中,X公司的投标代表在全国各地“海投”项目,疏忽大意,未关注到上述项目采购文件的更正公告。X公司应吸取教训,加强公司投标项目负责人的制度建设,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如何在电子化采购流程中“书面”通知潜在投标人?87号令、74号令都有这样的规定:“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文件编制的,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

在未开展政府采购电子化之前,各地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都是向潜在供应商提供纸质版采购文件,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在开标前就知晓有哪些供应商前来购买了采购文件,因此,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在澄清和修改采购文件后可以很方便地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已购买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

如今,全国各地都在积极推进政府采购电子化事业,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向潜在供应商提供电子版的采购文件。为了杜绝围标串标行为,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在开标之前不知道有哪些潜在供应商下载了采购文件,因而就无法以纸质的文件通知每一个下载了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

在实践中,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了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的公告,就视同以书面形式通知了所有潜在供应商。有的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为了谨慎起见,为了规避本案中的类似质疑和投诉,一般都会在采购公告中注明“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在政府采购网中公开发布,视同书面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并在澄清公告中注明“更正公告为原采购公告、原采购文件不可分割的部分,原采购公告、原采购文件相应条款与本公告有不一致之处,以本公告为准。请已投标响应的供应商务必按照更正后的内容编制投标文件”。

相关建议

为防止类似本案的情形出现,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笔者建议,一是各地为市场主体提供便捷式信息化交易保障服务,推动交易服务从“电子化、网上办”向“智慧化、掌上办”转变,实现“让数据多跑路、投标零跑腿”。在政府采购交易系统中设置采购信息自动推送和提醒功能,采购信息由电脑端向移动端延伸,供应商可通过多种移动设备在线查看、接收和下载采购信息,及时收到采购文件澄清、修改等信息,方便其快速调整响应文件,避免出现本案中供应商错失投标良机的情况。

二是进一步简化采购程序,提升采购活动的公开程度,面向所有人公开采购公告与采购文件,社会公众和市场主体无须注册和登录,也无须办理CA证书,便能直接浏览下载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吸引更多的潜在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接受社会监督,回应群众关切。

(作者单位:江西省于都县财政局、江西省上犹县财政局、江西省崇义县工业园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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