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近日,有读者在《中国政府采购报》微信公众号留言:“不同公司的招标文件标有同一个邮箱地址,根据该现象,能否判定两家公司存在串通投标行为?”
回答
关于上述问题,有业内人士指出,问题中提出的现象不足以判定两家公司存在串通投标行为,但有嫌疑,应重点关注,问清楚两家公司为何使用同一邮箱。
关于串通投标的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进行了列举式规定。
《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了六种恶意串通情形: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87号令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六种串通投标情形: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可见,同一邮箱地址不在上述串通投标情形之中,判定串标缺乏法律依据,需要做进一步调查。
“串通投标隐匿性较强,在实践中很难判定,这一直是实务难点。”很多业内人士都曾这样说道。 (本报记者 杨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