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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财政部第1356号法令部分条款解读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5-31  来源:驻巴西经商参处
核心提示:巴西财政部于2013年5月6日起执行1356号令。该法令对2006年10月2日发布的680号法令部分条款做出了修改。
          巴西财政部于2013年5月6日起执行1356号令。该法令对2006年10月2日发布的680号法令部分条款做出了修改。针对新政中不需正本提单提货一事,经与巴西财政部海关管理司核实,本次条款修改的目的是提高货物清关效率,简化进口程序,不影响正常国际贸易的物权交割。经与相关银行、进出口企业等沟通了解到,新政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定风险。

一、1356号令对清关完毕后进口方可不凭正本提单提货进行了改革(见附件一)。巴西海关执行的是先清关后提货的程序。进口方或货代在清关过程中需向海关提供正本提单、正本发票、装箱单等文件(见附件二)。

新政出台后,进口方(收货人)或货代需拿到正本提单(MB/L),去船公司换取(D/O-DELIVERY ORDER)到海关进行清关,清关完毕后凭海关放行证明提货,无需再出示正本提单。海关只起到了税收监管作用,不干预正常合法的物权交割。

二、在实际操作中,上述改革执行起来存在一定困难。银行、出口企业、货代以及船代都面临不同风险。进口商可在以下未结汇情况下提走货物:1、船东与进口商勾结;2、报关货物被海关外贸系统选择为绿色通道通关(见附件二)。

 

附件一:

1356号法律第三条中规定,删除680号法令第54条和第57条中的第1项以及第59条中的独立段。即:

“第54条—— 从海关保税区提货时,进口方需向保管员提供以下文件:

1、正本提货单或同等效力文件,例如所有权证明或货权证明;

 2、商品流通税缴税证明,或某些特定情况下的免税证明,不包括根据第53条中的规定与联邦机构签署协议通过外贸系统进行银行代缴的情况。

3、进口方为抬头的商业发票或同等效力文件,州法律规定的豁免情况除外。

4、提货人身份证明文件。”

“第57条——保管员应对以下文件保管五年,自交货的第一个工作日起算:

1、正本提单;

2、第54条中规定文件的复印件;

3、第55条第3点中的登记信息;

4、本条款中规定情况下的海关货物放行证明。

……”

第59条——……独立段:根据相关规定,只能在海关核实第54条中规定的相关文件后,方可通关。

 

附件二:

2006年680号令条款节选:

“第18条——进口声明由以下文件组成:

1、正本提单或同等效力文件;

2、出口商签字的正本商业发票;

3、装箱单;

4、根据国际惯例或特殊法律规定的其他相关文件。

……”

“第21条——进口商在外贸系统注册后,将从以下通道之一进行清关:

1、绿色:报关货物及文件可全部免检,自动通关;

2:黄色:仅检查报关文件,核实后,货物自动通关;

3、红色:报关文件和货物均需经过检查后方能通关;

4、灰色:根据相关特殊条例规定,除对报关文件、货物进行核查外,还需执行海关特殊监管程序,核实其是否存在欺诈行为,包括货物进口价格等内容。

(1)基于对以下条件和因素的综合分析,通关通道由外贸系统(Siscomex)进行选择:

1、进口商纳税情况;

2、进口商贸易行为情况;

3、进口货物性质、数量以及价格;

4、进口税价格或进口征税情况;

5、货物原产地、出口地和目的地;

6、关税规则;

7、货物特点;

8、进口商运营能力和经济实力;

9、进口商其他经营行为的核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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