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肖忠桦 钟志君
一个顿号引发歧义
A供应商因对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投诉称,在B项目的评审过程中,评标专家未认定A供应商提供业绩分的证明材料,导致A供应商未得到业绩分,若加上业绩分,A供应商才是排名第一的候选人,其认为评审过程对其权益造成损害。
经财政部门调查发现,B项目招标文件的商务分规定“业绩评审依据为,提供与用户单位签订的合同关键页、中标通知书等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A供应商仅提供了加盖其公章的中标通知书复印件,未提供合同关键页复印件。本地两名评审专家认为投诉人可以得到业绩分,外地3名专家坚持认为其不符合评审要求,不能得分。最终,评标委员商议后作出投诉人的业绩证明材料不符合评审要求、不能得分的决定。
A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的评审依据为“提供与用户单位签订的合同关键页、中标通知书等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提供上述两项业绩证明材料是选择性要求,此处的“、”号是“或”的意思,表示投标人可提供“合同关键页”或“中标通知书”的任意一项,其已按要求提供了加盖公章的中标通知书复印件,符合该项评审要求。
采购人和代理机构认为,该项评审依据是要求投标人同时提供与用户单位签订的合同关键页和中标通知书两项内容,此间的“、”号是“和”的意思,投诉人只提供了中标通知书一项内容,未满足评审要求,因此未能得分。若投标人只提供中标通知书而未提供合同关键页,该业绩的真实性难以判定。财政部门依据《GB/T 15834—2011 标点符号用法》关于顿号的使用规定,驳回了投诉人的投诉事项。
招标文件应正确使用标点符号
笔者认为,招标文件是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向潜在供应商提供的必要文件,招标文件是潜在供应商制作投标响应文件的依据,也是采购人与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基础。招标文件既是招标活动最重要的法律文书,应按国家标准的规定,规范使用标点符号。
不论是采购人、代理机构还是投标人都应该熟练掌握法律文书常见的标点符号使用规则,在法律文书中,常见的句内停顿标点符号有逗号、分号和顿号等,三者的使用规则不尽相同。其中,逗号用于分隔句子或段落中的短语、列举事项,连接并列成分;分号用于分隔独立的句子或在复杂句中分隔主从句;顿号是并列的词或词组之间的停顿,在汉语言中主要有两个作用,一是分隔同类的并列事项,通常是单字、词语或短句,当中的停顿较逗号更短,二是分隔序号(用汉字作为序号)和后面内容,顿号前后的条件需要同时满足,其等同于“/”,区别在于“、”是中文符号,“/”是英文符号。
正确、规范使用标点符号可以使招标文件更加清晰、准确,并有助于避免投标人对招标文件产生误解,提升招标方件和投标文件的编制质量。因此,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该学懂弄通和规范运用标点符号,注意它们的使用规则和区别,以确保招标文件的规范性、准确性和专业性。
“弦外之音”
据了解,本案B项目的采购金额为1000万元,A供应商因为一个小小的顿号而与中标资格擦肩而过,实在令人遗憾。笔者和A供应商交流后得知,投诉人此前在该地投标,也多次遇到同类的顿号情形,其均提供其中部分相关的佐证资料,却屡屡能过关拿到相应的分数,因此,A供应商在本案的项目中也是如此操作,却不曾想遇到了较真的外地专家,未能如愿得到分数。
从本案的评审委会员组成人员可以看出,目前政府采购远程异地评标正在发挥着积极作用,采购人可跨市县甚至跨省抽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弥补了部分地区评审专家数量不够和能力水平不足的短板,提升了评审过程的公平、公正性,对于提高评标专家水平和优化采购营商环境有着重要的意义。
换个角度思考,若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将招标文件中的“、”号改成“和”,就能避免本案的投诉问题,或许A公司就成了排名第一的候选人,然而政府采购活动受法律约束,不可能推倒重来。投标人应加强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学习,夯实编制投标文件的基础,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依法依规制作投标文件,避免因一个顿号而与采购项目失之交臂。
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应优化招标文件的编制工作,把招标文件做实做细,着力提升采购营商环境,实现政府采购事业的高质量发展。
(作者单位:江西省于都县财政局、江西崇义工业园区管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