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永锋
案例回顾
某医院委托第三方采购代理机构就便携式超声诊断仪以公开招标方式实施政府采购。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供应商A投标文件中针对一项实质性参数“★M型取样线可进行360°调整”提供了制造商盖章的宣传彩页和带“CMA标识”的检测报告2份佐证材料,但其中就该项实质性参数表述内容不一致。制造商盖章的宣传彩页表述“M型取样线可进行360°调整”,带“CMA标识”的检测报告却表述“M型取样线可进行270°调整”。
评标委员会认为供应商A的投标文件存在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要求供应商A作出澄清说明。因该项目采用电子化形式组织实施,招标文件规定“供应商须于规定时间内通过***招投标系统‘澄清说明’对评标委员会提出的澄清问题予以解答”。采购代理机构电话通知供应商A的授权代表进行澄清说明,该代表以未收到评标委员会集体签字的要求澄清的书面函件为由拒绝进行澄清说明。经多次协商无果后,评标委员会确定通过***招投标系统向供应商A再次发出澄清要求“依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评标委员会通过***招投标系统‘澄清说明’向贵司发出澄清问题,请贵司于1个小时内予以澄清说明,否则评标委员会将依据招标文件和贵司投标文件相关内容做出评审结论”。截至规定时间,供应商A仍未澄清说明。最终,评标委员会认定带“CMA标识”的检测报告属于具有CMA资质的实验室出具的检测报告,可以用于司法鉴定,其结论更具有法律效力和公信力,据此判定供应商A的投标文件不符合实质性参数“★M型取样线可进行360°调整”,投标无效。
供应商A不认可评标委员会作出的结论,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认为原评标委员会专业性不强,对其实行歧视待遇,要求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质疑答复维持原结论,供应商A对质疑答复不满意,随即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经调查,财政部门裁定投诉事项不成立,采购活动继续。
问题提出
1.供应商是否可以拒绝评标委员会提出的澄清说明要求?
2.供应商认为评标委员会提出的澄清说明要求不合理,应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专家点评
一、要求供应商进行澄清属于评标委员会的法定职责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是评标委员会履行评审工作的法定职责。同时,“87号令”第五十一条亦规定,“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本案中,评标委员会发现在供应商A的投标文件中针对“★M型取样线可进行360°调整”这一技术参数提供了制造商盖章的宣传彩页和带“CMA标识”的检测报告2份佐证材料,但表述内容存在矛盾之处。该情形属于“87号令”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的情形,因此,评标委员会要求供应商A进行必要的澄清说明属于履行法定职责,并无不妥之处。
二、供应商应当按照评标委员会要求进行澄清说明
澄清的目的是还原事实真相,依据的是评审时掌握的证据材料。评标委员会应当给予供应商一个合理的澄清时间周期,但不可能无限期等待供应商进行澄清说明。本案中,评标委员会要求供应商在1个小时内就“★M型取样线可进行360°调整”的佐证材料前后表述不一致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截至规定时间,供应商并未作出澄清说明,也没有针对澄清说明的时间提出异议,仅通过电话告知拒绝澄清。因此,评标委员会可以认定供应商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证据,视为供应商没有相应证据并承担不利后果,应当根据供应商投标文件和现有政策依据做出评审结论。
三、供应商可以依法通过质疑投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十七条之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过程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本案中,供应商认为评标委员会对其未进行澄清说明就裁定其投标无效的结论缺乏法律依据,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实际上,评标委员会发现供应商A在投标文件中针对某一项实质性参数提供了制造商盖章的宣传彩页和带“CMA标识”的检测报告2份佐证材料,且其中表述内容存在矛盾之处,要求供应商予以澄清说明属于依法履行职责,并非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A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故供应商A质疑投诉均不能成立。
法规适用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四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二)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
第五十一条 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第十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第十七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作者单位: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