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丛虎
政府采购作为政策工具,能够明显促进科技创新已被发达国家所证实,且也被不断应用。这不仅因为政府采购可以从市场需求方拉动科技创新,从而能够更为有效地引导科技创新的发展方向,而且还因为通过政府采购的稳定持续投入,能够给各类主体带来创新信心、注入创新动力、激发创新的市场活力。
不可否认的是,自我国政府集中采购制度实施以来,政府采购在支持科技创新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正如学者实证研究发现,我国政府通过市场竞争的方式(或称传统的政府采购方式)对科技创新具有明显的强相关关系。但也应该看到,政府采购激励创新的效果却远不如政府直接研发投入明显。为此,如何更好地利用政府采购对科技的创新功能,并确保符合要求的创新方向和产生乘数效应,成为当下我国政府采购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命题。
从我国现有的政府采购制度层面来看,仅通过现有的传统采购方式如竞争性招标、竞争性谈判等,难以满足政府采购高质量发展的需求,同时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并未对政府采购如何促进科技创新作出明确规定,也未明确具体实施的规范流程。为此,这需要尽快建立相应的制度规范, 加大推动政府采购促进科技创新的力度和精准度。
欣喜的是,财政部近期发布了《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这对于当下推动政府采购促进科技创新而言,无疑是一个极大利好消息。
众所周知,政府采购的效果如何,直接取决于采购需求管理。为此,《征求意见稿》特别强调了以政府应用需求为导向。这不仅有助于通过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直接把握促进科技创新的方向,而且也更能倒逼采购人精准地描述科技创新的需求,以实现购买标的明确、供需双方权责分明、合作创新有效的目标。
需要指出的是,不同于一般的货物或服务的政府采购行为,具有科技创新内涵的政府采购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原因在于科技创新不仅承担着更大成本,而且还存在着科技发展过程本身具有的风险。为此,《征求意见稿》特别强调“合作创新采购应当建立合理的风险分担与激励机制”,即在公平竞争的基础上,建立采购人与供应商风险共担的原则。
此外,政府采购要精准有力地促进科技创新,还要有合理且有效的程序保证。为此,《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了相应的程序制度,如订购程序、首购程序、研发合同管理程序、争议处理程序等。笔者认为,合理且有效的程序不仅能够显示程序正义,而且更能确保采购目标的达成。
当然,作为一项规范性制度,必须要有相应的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的条款。为此,《征求意见稿》还明确规定了争议处理、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的相关内容,以确保制度得以有效落实。
总之,政府采购高质量发展需要创新的策略和举措。合作创新采购作为在合作治理语境下的新策略、新举措,必将给政府采购促进科技创新带来新发展、新成效。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