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和国主席
关于建立努瓦迪布自由贸易区的第2013-001号法
国民议会和参议院通过;
共和国主席批准该法律。
第I章 通则
第1条:立法目的
本法意在确定努瓦迪布自由贸易区法律和制度框架。
第2条:建立努瓦迪布自由贸易区
依据本法在达赫莱特·努瓦迪布省建立一个自由贸易区(在本法确定的范围内构成一个优先的经济开发区)。
为了促进开发优先的经济活动,可能在自由贸易区内建立一些开发区,用于进行工业、商业、服务、港口或空港活动,或提供支持功能,如居住、旅游、贸易、休闲或办公。
在自由贸易区从事选定活动的企业可能因此依据本法享受税收、社保、特殊外汇等优惠政策,且享受专用窗口通道,这就是所谓的“自由贸易区制度”。如果得到批准,则从事选定的活动且符合理事会规定的特殊标准的企业同样可以落户自由贸易区内建立的开发区。
自由贸易区构成了一个特殊的关税区域,且不同于国家关税区域,且适用本法规定的关税制度。
在自由贸易区内,所有的活动均需符合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所有法律法规的要求,包括部门规章。本法规定的特殊条款或例外条款不在此例。
第3条:努瓦迪布自由贸易区的目标
建立努瓦迪布自由贸易区的目的在于实现下列目标:
(a) 在努瓦迪布自由贸易区吸引投资,鼓励发展私营部门;
(b) 在努瓦迪布地区发展基础设施;
(c) 促进开发努瓦迪布,使之成为国际性的地区中心,成为具有竞争力的一极;
(d) 创造新的就业机会,增强毛里塔尼亚劳工的职业能力;
(e) 促进毛里塔尼亚全国经济与社会发展;
第4条:定义
本法框架下的术语定义如下:
“开发活动”:指某个活动区域或某个支持性区域运行所需的场地、基础设施、服务以及设施的设计、工程控制、融资、施工准备、修建、整治、开发和供应活动的总和;现有工事、设施或设备的设计、融资、施工(包括翻修或改造)活动,或支持性基础设施运行活动的总和。
“运行活动”:指某个活动区域或某个支持性区域正常运行所需的场地、基础设施、服务和设施,或者支持性基础设施运营、管理、维护和维修的活动总和;
“选定的活动”:指自由贸易区内由理事会确定进行的活动;
“优先的活动”:指某个活动区域或支持性区域内由理事会会确定可以进行的活动;
“管理局”或“AN-ZF”:指“自由贸易区-努瓦迪布管理局”或“努瓦迪布自由贸易区管理局”;
“调节中心”:指负责调节努瓦迪布自由贸易区的机构;
“委员会”:指管理局的管理委员会;
“开发协议”:指所有合同,管理局通过该合同将全部或部分开发活动授予某个公共或私营实体;一份开发协议同样可以涵盖一些运行活动;
“运行协议”:指所有合同,管理局通过该合同将全部或部分运行活动授予某个公共或私营实体;一份运行协议同样可以涵盖一些开发活动;
“合作关系协议”:指所有合同,管理局通过该合同将总体任务授予某个公共或私营实体。该任务可能包括开发区或支持性基础设施相关的全部或部分开发活动和/或运行活动;
“特殊协议”:在不予以区别的情况下,指一份开发协议、一份运行协议或一份合作关系协议;
“理事会”:指战略方向高级理事会;
“开发商”:指与管理局签署有关开发活动的合同持有人;
“企业”:指以赢利为目的、进行产品生产、加工和/或销售、或提供服务的各类法人单位;
“批准的企业”:在不予以区别的情况下,指一个选定的企业或一个优先的企业;
“选定的企业”:指自由贸易区内从事或设立选定活动且依据本法第IV章规定的方式在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
“优先的企业”:指自由贸易区内从事或设立优先活动且依据本法第IV章规定的方式在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
“支持性基础设施”:指位于自由贸易区内,自由贸易区和开发区开发和运行所必需的公共基础设施,其根据管理局的提议、由部长会议通过的法令予以决定;自由贸易区内的港口和空港视为支持性基础设施的组成部分;
“特殊合同”:指管理局与合同持有人达成的有关开发活动或运行活动实施的合同,须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公共合同形式之一;
“运营商”:指与管理局签订有关运行活动的合同持有人;
“主席”:指管理局主席;
“自由贸易区制度”:指本法规定的税收、社保、特殊外汇制度以及批准的企业、开发商和运营商享有的专用窗口通道;
“活动区”:指某开发区范围内的一片区域,用于建立工业、商业、服务、港口或空港活动;
“开发区”:指仅限于自由贸易区内的一片优先开发区,其由理事会指定为活动区域或支持性区域;
“自由贸易区”:指依据本法建立的努瓦迪布自由贸易区;
“支持性区域”:指位于某开发区范围内的一片区域,用于提供开发所需的支持功能,如居住、旅游、商贸、休闲或办公。
第5条:努瓦迪布自由贸易区和开发区的范围
自由贸易区的范围见本法附件A。该范围可根据部长会议的法令进行扩展或缩减。
根据理事会的法令在自由贸易区内设立开发区。
第6条:根据自由贸易区制度选定的活动
在自由贸易区内从事选定活动的企业享受自由贸易区相关活动的优惠政策,前提是必须根据本法第IV章规定的条件提前在管理局进行登记注册。
选定的活动须符合理事会的相关决议。然而,下列活动不属于选定的活动范围:
(a) 矿业或原油相关法律约束的活动;
(b) 成品油进口活动;
(c) 固定或移动电话经营活动;
(d) 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现行法律禁止的一切活动,其中特别包括毒品交易、武器贩卖、工业垃圾和核废料的进口和转口、源自非法或禁止活动的洗钱活动等。
第7条:开发区
开发区的分配和优先活动的确定均须通过理事会。所有选定的工业、商贸或服务活动可以视为优先活动。每个开发区均须确定优先的活动。
理事会须根据相关的活动来确定相关标准,以获得本法规定的审批文件。
第II章 努瓦迪布自由贸易区组织机构
第8条:自由贸易区的组织机构
自由贸易区的组织机构由战略方向高级理事会和管理局组成。
第1部分:战略方向高级理事会
第9条:战略方向高级理事会构成
设立努瓦迪布自由贸易区管理局战略方向高级理事会(下称“理事会”),理事会由共和国主席主持,由6个成员组成,具体如下:
- 经济事务部长;
- 财政部长;
- 国土治理部长;
- 以法令形式任命的共和国总统专员一名;
- 开发和储蓄银行总经理;以及
- 管理局主席;
第10条:理事会的任务
理事会决定努瓦迪布自由贸易区战略方向,且监督管理局的实施情况。
第2部分:努瓦迪布自由贸易区管理局
第11条:设立管理局
设立一个名为“努瓦迪布管理局-自由贸易区”或“AN-ZF”的自主行政管理机构,亦可命名为“努瓦迪布自由贸易区管理局”或“管理局”。
管理局系公法法人,具有财务和管理自主权,仅依据本法及其实施条例确定的特殊章程而行事。管理局受共和国总统监督。
管理局总部位于努瓦迪布。
第12条:管理局的任务
管理局有下列三个主要任务:
(1) 总体上规划、安排、组织、整治、促进努瓦迪布自由贸易区;
(2) 规划、安排、组织、开发、实施和管理开发区和支持性基础设施,以及;
(3) 专用窗口的设立、组织和运行;
为此,它特别负责:
(a) 编制并通过自由贸易区和开发区多年开发计划。该多年开发计划特别规定:
-努瓦迪布自由贸易区内空间相关的国土治理和城市化运行图、土地占用计划以及其他所有国土治理或城市化通用文件必须遵循的原则和方向;
-开发区的规划、安排和组织;
-自由贸易区内公共服务和支持性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安排,特别包括下列内容:
- 安全、教育、卫生和娱乐基础设施;
- 公路、铁路、海路或航线;
- 水电生产所需基础设施;
- 引水、供电、排污、电信、垃圾收集和排放管网;
- 自由贸易区公共空间和通道照明;
-与位于自由贸易区以外的公路和铁路网相连的自由贸易区基础设施的规划和施工方法;
-制定自由贸易区环境管理计划,同时须考虑到自由贸易区内保护区应用条例;该管理计划基于自由贸易区总体环境影响研究;须考虑实施自由贸易区五年治理规划;该环境管理计划可能需要管理局定期修改。
管理局负责与相关行政机关、政府服务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和公共机构共同商定制定多年开发计划;
(b) 监督实施,使自由贸易区内的相关行政机关、政府服务机构、各级部门、公共机构均遵循该多年开发计划,且在自由贸易区内设立一个修建和治理监督机构;
(c) 鉴别自由贸易区内选定的活动,登记从事相关活动的企业;
(d) 在自由贸易区内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职能,包括政府服务机构、各级地方政府和公共机构所提供的服务和职能,但不包括安全、社保、学前教育和安全教育、基础卫生和文化;
(e) 现有和未来的支持性基础设施的施工和管理,特别包括港口和空港;
(f) 递交开发区修建和城市化审批文件,或者自由贸易区内支持性基础设施施工需求审批文件;
(g) 管理与分配(包括转让或让与)自由贸易区范围内国有土地或空间;
(h) 如有必要,出于公共目的,通过征地的方式购买开发区运行和开发以及支持性基础设施施工和运行所需的所有土地;
(i) 编制、商谈和签订所有与开发区开发和运行或支持性基础设施施工和运行相关的所有合同,其中特别包括特别合同及相关作业细则、合同持有人的选定、合同持有人施工监督;
(j) 授予企业在本法第IV章规定的形式和条件范围内在“优先企业”批准项下的开发区内从事优先选定的活动;
(k) 批准的企业须履行本法规定的义务,在管理局代表的监督下进行注册或审批;
(l) 在自由贸易区内设立并管理专用窗口,用作与开发商、运营商以及批准的企业唯一的对话渠道,以办理自由贸易区内其相关活动的所有行政手续;
(m) 根据本法征收并检查开发商、运营商和批准的企业所需缴纳的税费;
(n) 与开发商、运营商和批准的企业合作调动、培训当地劳工,并增强其职业能力;
(o) 寻求和调拨完成任务所需资金;
第13条:转移给管理局的职能
13.1 根据本法规定,管理局代替行政机关、政府服务机关、各级地方政府和公共机构行使其转移的职权。依据本法转移给管理局的职权相应地从依据先前的法律授予给行政机关、政府服务机关、各级地方政府和公共机构的相关职权中减去。
13.2 更特别的是,管理局取代努瓦迪布镇履行其职能,但不包括社保、基础教育、基础卫生和文化。
13.3 依据现行法律,有关国家主权、安全和户籍的一般任务须由行政机关和国家服务机构实施。
13.4 管理局、行政机关和政府服务机关共同协调确保现行政策或必须施行的公共政策的连续性。
13.5 根据本法和实施条例,如有需要,需要签署协议,确定行政机关、政府服务机关、各级地方政府和公共机构以及管理局各自义务、职权和责任的协调方式,从而协调各自的职权。部长会议通过的法令规定,如有必要,依据本法分配职权,以避免职能重叠或执行困难。
第14条:实施多年开发计划
努瓦迪布自由贸易区的多年开发计划由管理局以及行政机关、政府服务机关、地方各级政府和管理局下属的公共职能机构予以实施。
为此,管理局给行政机关、政府服务机关、地方各级政府和公共职能机构下达实施多年开发计划的指示。
此外,每个行政机关、政府服务机关、地方各级政府和公共职能机构必须提前向管理局主席申请审批所有与实施多年开发计划有关的规划、决议和行动。
第15条:管理局组织机构
管理局包括下列两个机构:
(a) 管理委员会,和;
(b) 管理局主席;
部长会议以法令的形式规定了管理委员会和主席各自的职能、职权和权力。
第16条:管理委员会
管理委员会由公共行政机关、各级地方政府、公共机构和私营组织的代表组成。
管理委员会由管理局主席主持。
根据职能、公平、公正的原则选定委员会成员。管理委员会不得任命与自由贸易区开发和运行活动或自由贸易区运营有个人利益关系的人员。
委员会成员任期3年,可续期。
管理委员会的组成、成员任命方法及其组织机构、运行方式均须部长会议以法令的形式予以确定。
第17条:管理局主席
共和国主席以法令的形式任命管理局主席,任期5年,可续期。根据其职业能力和公正的原则予以选定。
管理局主席的级别和职权须依法规定。
第18条:管理局的资金来源
管理局的资金来源包括:
(a) 政府的拨款和补助;
(b) 根据本法第42条规定的管理费;
(c) 如有必要,由开发商和运营商在其与管理局合同框架下结转的款项;
(d) 管理局在自由贸易区出售产品和服务所获得的利润,特别包括不动产交易以及公共服务的提供;
(e) 投资收益;
(f) 补贴、捐赠和遗赠;
(g) 与公共或私营机构签订的合同借款,或其他形式的借款;
(h) 根据法律,以后可能转移给管理局的其他收入或捐赠;
第19条:管理局财务核算
根据商贸公司相关条款的规定来编制管理局的会计账目,且须经由审计法院审查。管理委员会规定了预算、资金投入和实施监督相关条例。
第3部分:努瓦迪布自由贸易区的调节
第20条:建立努瓦迪布自由贸易区调节中心
建立一个名为“努瓦迪布自由贸易区调节中心”或缩写为“调节中心”的独立行政机关,负责调节努瓦迪布自由贸易区。
调节中心系独立的公法法人,具有财务和管理自主权,仅受本法和实施条例规定的特殊章程制约。
调节中心隶属于共和国总统管辖。
调节中心总部位于努瓦迪布。
第21条:调节中心任务
调节中心负责调节自由贸易区,特别是自由贸易区的各类参与人之间的关系,特别是管理局、努瓦迪布镇、开发商、运营商和批准的企业。
为此,它特别负责:
(a) 本着客观、透明、无歧视原则,遵循自由贸易区、开发区和支持性基础设施相关法律规定;
(b) 本着透明、无歧视的原则,由管理局实施特殊合同持有人选定流程和方式;
(c) 确保遵循企业批准和注册条件;
(d) 本着透明、无歧视的原则,确保优先企业使用活动区域内的服务场所和设施(如电、水、通道、安全);和
(e)在本法及其实施条例、开发区内部条例、签署的合同执行时或实施上述文本所采取的行动时,解决自由贸易区内各类参与人的矛盾;
第22条:调节权力
调节中心须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和决定来执行其任务。为此,特别需要具有下列权利:
(a) 发布内部指示和规定,以调节自由贸易区和开发区内服务和设施,以及调节自由贸易区;
(b) 根据本法,宣布针对违反自由贸易区法律规定的开发商、运营商或批准的企业的处罚措施;
(c) 根据相关参与人的申请,组织自由贸易区参与人争议解决流程;
(d) 针对自由贸易区参与人的争议进行仲裁;
调节中心的决议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有必要,需要提供保证金,如有违反,逾期罚款。对调节中心的决议,可以向本法第51条提到的管辖法院予以上诉。
第23条:咨询权限
根据管理局的提议或要求,调节中心可能发出关于自由贸易区和开发区发展和运行情况及其进展的技术通知。
第24条:调节中心组织机构
根据本法有关条款,调节中心的职权、组织机构、成员任命和运行模式均以部长委员会法令的形式予以确定。
第25条:调节中心资金来源
调节中心的资金来源包括政府在国家总预算框架下拨付的年度款项。
第26条:调节中心会计核算
根据公共会计总条例有关规定编制调节中心预算,从而使预算实现平衡。
须根据公共会计总条例有关规定管理调节中心资金来源。
调节中心的账目须经由审计法院审查。
第III章 开发区和支持性基础设施
第27条:开发区和支持性基础设施的开发与运行活动
开发区和支持性基础设施的开发活动和运行活动均由管理局负责。然而,管理局无须亲自确保这些开发和运行活动,仅需实现设计、工程控制和融资功能。在开发协议、运行协议、合作关系协议或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公共合同形式之一的合同(即“特殊合同”)框架下,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执行这些任务。如果与现行法律有抵触,则待施工工程和设施的监督工作可以交给上述协议和合同持有单位。
根据本合同的规定,特殊合同均须以批准的格式签订。开发协议、合作伙伴协议和运行协议系本合同项下的特殊合同。
第28条:特殊协议制度
28.1 特殊协议的持有单位有义务:(i)运行所有的工事、区域、场所或设备;(ii)让用户(包括批准的企业)缴纳使用费,或者向管理局缴纳所提供服务或产品的租金,或者收取有关各方商定的其他支付款项或报酬。
28.2 根据约定的方式和有关居住场所的条款,在特殊协议结束时或在特殊协议截止日前,特殊协议持有单位投资的工事、设施或设备属于管理局。
28.3 只有公共工贸机构、国有公司、依毛里塔尼亚法续存的贸易公司才能持有特殊协议。如果特殊协议的持有单位是一家国有公司或者是一家公共实体,且国家持有其大部分资金,该公司可以根据部长会议的法令进行签署,且符合合资公司法律法规以及公共合同法的要求。
公司的目标和特殊协议持有人的活动仅限于履行特殊协议及其相关活动,而不从事其他活动。
28.4 特殊协议由管理局编制,且由内阁会议以法令的形式通过。
28.5 在确保可用性的情况下,活动区域或支持性区域相关的特殊协议持有人,必须根据该区域特殊协议规定的条件安置好符合相关区域、工地、设施或场所进入条件的投资者。这些持有人须在特殊协议规定期内回复相关书面申请。相关方须将实施该条款的难处汇报给管理局。持有人和管理局或投资者之间的矛盾需由调节中心予以解决。
如果与上述条款相抵触,特殊协议持有人的居住场所所有权(用于转让给终端用户,且不用于承租的停车场)可以由管理局直接转移给终端用户。与开发商达成的协议规定了该转让的方式及转让价格。特别是,受让人的选择须本着透明和非歧视原则。
28.6 与开发区或支持性基础设施的开发或运行活动相关的公共合同持有人和特殊协议持有人享受自由贸易区相关活动的全部权利,且具有与优先企业相同的义务。
第29条:合同与特殊协议签订方式
29.1 管理局须依据现行公共合同法相关规定来签订公共合同和特殊协议。然而,合同和协议签订职能与监督职能须授权给管理局,且予以分开。由调节中心确保合同与协议调节功能。
29.2 管理局下设一个合同委员会,负责管理局的各类合同与协议。该委员会由6人组成。合同与协议签订、批准的条件均由理事会确定。该委员会的组成、组织机构、运行情况均依据管理委员会提议、理事会批准的内部规定予以确定。
29.3 特殊合同与协议的持有人的选定须遵循竞争上诉流程,下列条款不在此列。
在本法生效日,如果与上述竞争上诉原则相抵触,则(a)可以与现有港口区域和空港区域的负责单位签订相关区域的特殊合同和协议;(b) 在不进行竞争上诉的情况下,可以与依毛里塔尼亚续存的法人公司签订特殊合同或协议,并且国家在该法人公司直接或通过某公共机构或国有公司持有60%的股份和表决权。
29.4 竞争上诉文件必须特别包括一份由管理局基于型式合同制定的特殊合同或协议计划,同时明确规定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29.5 本法规定的特殊合同与协议签订流程手册由部长会议以法令形式通过。
29.6 在管理局设立一个隶属于管理委员会的合同与协议监管机构。
第IV章 企业注册与审批
第30条:自由贸易区准入制度
下面批准的企业、其分公司及分机构可以享受本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自由贸易区的优惠政策:
(a) 在自由贸易区内从事或建立选定的活动,前提是必须依据本法规定的条件在管理局进行注册登记;
(b) 在开发区内设立优先的活动,前提是必须依据本法规定的条件获得由管理局颁发的批准文件。
自由贸易区的政策仅受益于自由贸易区内或者如有可能在相关的开发区内选定的或优先的活动。
批准的企业在自由贸易区以外,且在国内其他地方进行的活动均需符合普通法的要求,且须明确向有关行政当局申报。
第31条:选定的企业注册条件
选定的企业、分公司及分机构须符合下列注册条件:
(a) 在自由贸易区内从事确定为选定活动的某项活动;
(b) 在同等资质下,优先为毛里塔尼亚民众提供永久性就业机会;
(c) 作为业主或租户,或者作为自由贸易区内场所、设施或某个地块销售或租赁意向的受益人,且与设计的活动相兼容;
(d) 对于现有的毛里塔尼亚企业而言,须提供国内行政机关出具的合格证明;和
(e) 可能由管理局规定的其他特殊准入条件;
第32条:优先企业批准条件
优先企业批准书须颁发给符合下列条件的优先企业、子公司和子机构:
(a) 在开发区内从事规定为优先活动的某项活动。此外,相关优先活动必须符合开发区内可能进行的活动,如有可能,如符合特殊准入标准。此类标准可以由理事会确定。
(b) 在同等资质下,优先为毛里塔尼亚民众提供永久性就业机会;
(c) 须缴纳工贸利润税;
(d) 加入相关开发区内部条例;
(e) 作为业主或租户,或者作为自由贸易区内场所、设施或某个地块销售或租赁意向的受益人,且与设计的活动相兼容;
第33条:注册或审批申请书
33.1 企业须向管理局提交注册或审批申请书,且包括下列内容:
(a) 所有企业身份信息,如有,请特别注明纳税识别号;
(b) 所从事活动的详细介绍;
(c) 证明企业符合上述第31或32条相关规定的所有证明文件;
(d) 对于某项既有的活动而言:
。须详细介绍相关设施和设备,其构成相关活动框架下的不动产和设施;
。一份纳税声明、会计账目、雇佣人员清单。须提供最近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资料,或者如果是新创立的企业,则须提供最近一个年度的资料;
(e) 对于某项新投资而言:
。一份详细的投资简介,特别须注明成本、期限、性质、项目启动日期;
。一份环境影响研究报告,前提是现行法律规定要求提供相关活动的此类研究报告;
。一份劳工需求估算单;
33.2 由管理委员会确定注册或审批申请书的内容。由管理局制定一份型式申请表格。
第34条:通过注册和审批
必须规定,注册或审批申请书的接收期限不超过自向管理局递交带回执的全套资料起两个工作日。如果在此期限内没有回复,则该注册或该审批视为可接受。
有关注册通过、审批通过或注册或审批申请遭拒的决定须由管理局通知申请人,且自收件之日起最多5个工作日内予以通知。
所有的拒绝决定必须告知理由。如果出现申请书遭拒的情形,则申请人可以在通知遭拒之日起15天以内向调节中心上诉。调节中心须在受理之日起30天内作出裁定。
第35条:注册和审批的内容
35.1 注册时须注明下列内容:
(a) 是否授予某项既有的活动或某项新投资;
(b) 注册相关的选定活动;
(c) 如果进行新投资,则须注明注册项目的期限以及投资项目的特殊条件(特别是具有危险性或污染性活动的投资);
35.2 审批时须注明下列内容:
(a) 需要进行特殊审批的优先活动和开发区;
(b) 申请书的目标投资项目期限以及投资项目的特殊条件(特别是具有危险性或污染性活动的投资);
第36条:注册或审批撤销
选定企业的注册或优先企业的审批只能通过管理局受理、调节中心决议后才能予以撤销,且仅限于下列情况:
(a) 批准的企业明显重复违反本法及其施行条例的基本条款,或者可能违反注册或审批文件规定的条件,或者公司所在开发区的内部规定;
(b) 在超过六个月的期限内,自由贸易区内的活动转让未得到批准的企业认可;
自批准企业被的通知违规之日起三个月到期时,才能撤销注册或审批。该企业违规通知可以证明该项撤销,除非批准的企业在该期限内对违规行为采取了补救措施。撤销决定已通知企业,并规定了撤销生效日。
批准的企业可以自通知撤销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司法机关对撤销决定提出异议。
注册或审批撤销将使得批准的企业无法再享受自由贸易区的优惠政策。
第37条:批准的企业义务
批准的企业必须遵循本合同项下的法律规定,特别是有关渔业和环境保护的条例。企业必须针对其选定的活动作出专门的会计核算,从而区别于其他的经营活动。
这些企业每年向管理局提交一份活动和信息报告,其具体内容由理事会确定。
第V章 自由贸易区不动产制度
第38条:自由贸易区不动产制度
38.1 位于自由贸易区内私人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将转移至管理局。管理局可以让与其使用权,进行商业租赁或长期租赁,或者转让其所有权,且均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
38.2 位于自由贸易区内、属于国家公共部门的土地和空间管理权仅赋予管理局。管理局可依据现行法律规定让与其使用权。
38.3 位于自由贸易区内属于努瓦迪布镇或其他公共机构的土地管理权由管理局监管。这些土地的处置或管理行为均需符合管理局制定的多年发展计划,且必须实现得到管理局的批准,否则无效。位于开发区内努瓦迪布镇的土地须转让给管理局。随着支持性基础设施的不断规划,相关基础设施的占地用地均须转让给管理局。
38.4 出于开发区和支持性基础设施开发和施工的需要,管理局需要进行征地,从而获得开发区内土地的地产权或支持性基础设施的占地权。征地申请必须由管理局递交给部长会议。如有必要,部长会议将通过批准文件,以法令形式宣布支持性基础设施或开发区项目相关土地为公共用地。
为了进行征地,考虑到自由贸易区的特定情况,部长会议以法令的形式确定了施工流程和特殊的补偿规定。征用的土地均全权划归国家公共用地的范围,且由管理局进行管理。
38.5 根据普通法的有关规定(规定了努瓦迪布镇优先购买权;且参照此规定),如果需要转让或让与自由贸易区内一块地或一栋楼的物权,管理局具有优先购买权。
第VI章 自由贸易区优惠政策受益人相关制度
第39条努瓦迪布自由贸易区优惠政策受益人相关制度
根据本法规定,在自由贸易区内从事活动的开发商、运营商和批准的企业享受特定的优惠政策。该政策包括特殊的外汇、社保和税收以及专用窗口通道等。
本法给予的优惠政策具有排他性,且不能与其他鼓励投资的法律规定的优惠政策进行累加,但不包括《投资法》第4-11条给予的担保条款,批准的企业在进行注册或审批相关活动享受相关条款的优惠。
在自由贸易区内从事某项活动、未持有该区注册或审批书的自然人或法人不享受该区的优惠政策,且受普通法有关社保、税法和外汇条款的约束。
第1部分:外汇制度
第40条:外汇制度
除非与外汇管制规定相抵触,否则批准的企业享有下列担保和优惠:
(a) 在根据本法缴纳应付的税费之后,可以自由转移其因审批经营活动所获得的收入或产品,转让其资产或进行清算;根据下列条款确保上述转让权利。批准的企业可以通过当地的商业银行或金融机构,或批准的中间行基于下列目的转移资金:
(i) 日常经营活动;
(ii) 在投资中止或结算时进行资本运作;
(iii) 分配利润或红利;
(iv) 偿付银行借款和利息;
(v) 根据技术转让、技术援助或国外资产或服务采购合同予以支付;
(b) 对于选定的活动主要转向出口的批准企业,可能需要在其外国银行开立的外汇账户上储存因此收到的外汇,其一定比例的外汇用于采用外汇进行交易的经营活动。由毛里塔尼亚中央银行规定该条款的适用条件。
(c) 与本条款一致的外汇管理条款适用于努瓦迪布自由贸易区。
自由贸易区海外银行设置条件须由毛里塔尼亚中央银行规定。
第2部分:税收制度
第41条:例外的税收制度
批准的企业使用的税收制度不同于普通法税收制度。
自由贸易区内批准的企业从事批准的经营活动时,不管以任何名义,无须缴纳任何税费、使用费、资金提留款、注册印花税或必要的直接或间接预先扣留款,其中包括最低承包税费,但不包括本法明确规定的税费、本法框架外经营活动的税费、第46条相关税费、开发商、运营商或批准的企业使用或享有的某项服务相关税金或使用费。
然而,只有优先企业才享有金融交易(TOF)税和特殊保险税减免。
政府须确保批准的企业自注册或审批通知日起二十年内投资纳税条件的稳定性。
第42条:批准的企业适用的税收制度
就自由贸易区批准的经营活动而言,批准的企业仅须缴纳以下税费和使用费:
(a) 工贸利润税
根据所获利润的情况,批准的企业须缴纳工贸利润税。在保留本法相关条款的前提下,有关工贸利润税的基数、申报、征收和争议的普通法条例均适用于批准的企业。然而,纳税申报和其他税收手续,包括缴税,均须在专用窗口办理。
此外,批准的企业享受下列例外政策:
。从注册或审批文件颁发后第7个(含)纳税年度之内进行税费减免;
。从第8个至第15个(含)纳税年度,减税7%;
。从第16个纳税年度开始,依据普通法纳税25%。
(b) 工资所得税
批准的企业雇员须遵循普通法工资税制度,且批准的企业依据本文件规定的条件以及施行条例代扣工资税。
然而,(月税前工资超过1,000,000乌吉亚)优先企业的职员和外籍劳工需要缴付最高比例的工资税(ITS),其金额为税前工资的20%。
(c) 当地税制
选定的企业须缴纳地方税费。
(d) 管理费
批准的企业须缴纳管理费,且基于该企业在自由贸易区注册或审批的经营活动的年营业额,具体如下:
。选定企业,营业额的2%;
。优先企业,营业额的0%;
在纳税年度末两个月后,管理费以临时基数按季度支付。须在管理局缴纳管理费。
管理费归管理局使用。
(e) 社会捐助金
批准的企业没有享受任何特殊的社保政策。该类企业须遵循普通法有关社会提留款和社会捐助金的规定。
然而,优先企业的员工和外籍劳工(从事审批文件相关经营活动)可以选择除毛里塔尼亚国家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以外的一家社保机构。这种情况下,支付给该社保管理机构的捐助金不基于批准企业发放的工资。为了进行相关选择,一方面,优先企业必须证明外籍劳工参加管理局认可的社会保险机构;另一方面,向管理局提供以外国社会保险机构为受益人的捐助金缴纳证明。该选项仅适用于月薪超过1百万乌吉亚的优先企业员工。
第3部分:专用窗口
第43条:设立专用窗口
在自由贸易区内,管理局负责组建和管理专用窗口。
该专用窗口专门代表国家各类机构负责为开发商、运营商和批准的企业办理所有行政手续。特别是,该专用窗口负责办理自由贸易区内批准的企业创建手续,以便颁发所有的有关经营活动的许可证、执照、注册证书、批准证书,特别包括签证和就业许可证,以及特殊优惠政策相关活动的申报和审批,并有义务进行有关城市和环境的申报、许可和批准。
除了通关手续仍受海关机构监管外,该专用窗口代表各类行政机构处理所有的申报和其他手续,特别是开发商、运营商和批准的企业必须办理的税务、贸易和社保。
第44条:与相关部门的议定书
管理局与相关部门就专用窗口办理手续的权限签订了议定书,以便进行职权转移,如有必要,须在专用窗口安排相关人员。
如有需要,专用窗口职权的行使、人员的安置、协调的方式和条件均由部长会议以法令形式予以确定。
第VII章 海关制度
第45条:非关税区域
整个努瓦迪布自由贸易区构成了不同于国家关税区域的一片特殊的关税区域。根据本法的有关规定,流入的商品视为进入非关税区域,无须缴纳进出口税。
出于海关监管的需要,管理局和海关管理部门共同确定自由贸易区出入通道。
管理局或开发商与运营商修建专用设施和特别要求的围墙,以确保自由贸易区及其开发区海关对接的严密性。
第46条:海关制度
46.1 进入自由贸易区的商品可能来自毛里塔尼亚国内外,均免除进口税费和使用费,包括商品检查和进口操作所产生的增值税。
来自毛里塔尼亚海关的商品如果进入自由贸易区,则无需缴纳出口关税。然而,一旦没有进行加工而直接从自由贸易区进行出口,则这些商品需要缴纳出口关税。
46.2 来自自由贸易区的商品如果出口国外,则无需缴纳任何出口关税。
作为例外,渔业产品仍需遵循该行业现行法律法规。
46.3 从自由贸易区进入毛里塔尼亚海关的商品须遵循现行海关法律制度的要求。
46.4 如果与上述条款规定的免税原则有抵触,则下列产品适用于普通法关税制度:
(a) 基本生活用品以及明确不属于关税免除范围的消费品,具体清单见附件B;
(b) 燃油,包括成品油产品;即使这类产品产自自由贸易区内,如果在自由贸易区内消费或在毛里塔尼亚国内消费,则仍将适用于普通法规定的税费。
(c) 二手旅行车辆及其零配件;
第47条:关税申报和商品处理
47.1 各类商品均可以进入自由贸易区。作为例外,下列禁止或受限的商品不得进入自由贸易区:
(a) 基于道德或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公共卫生与健康的商品;
(b) 与专利保护、商标、版权和翻印权相关的商品;
47.2 进入自由贸易区的商品须运输至海关办公室所在地,以便办理报关手续。
如果这些商品直接来自国外,则须附上含有主要数据的贸易或行政文件。从海关区域进入的商品须符合现行海关程序。
如果从国外进口、目的地为自由贸易区的商品借道海关区域,则根据转口程序,则这批商品须从卸货点进行发货,使其抵达目的地之前暂停缴纳税费。
47.3 在自由贸易区出口处,如果无须借道海关区域而直接将商品出口国外,则须依据贸易单据进行出口。
如果须借道海关区域从自由贸易区将商品出口国外,则根据转口程序,须将商品运送至装运点。
第48条:海关办公室
在自由贸易区内,必要时在每个经营活动区域内,管理局负责检查海关办公室的组建及运行,以便根据本法办理所有的手续和关税缴付。
第49条:与海关管理机构签署的议定书
管理局与海关管理机构签署一份议定书,以便协调海关办公室协助工作,协调办理海关行政手续,特别是通知并颁发批准文书。
如有必要,须由部长会议以法令形式规定人员安置和工作协调的方式及条件。
第VIII 其他条款
第50条:违反事项
如果管理局或某开发区运营商违反本法及其施行条例,且在上诉后30天内无结果,则须上诉至调节中心。如有必要,调节中心会针对开发商、运营商或批准的企业采取下列处罚措施:
(a) 警告;
(b) 罚金,最高不超过2千万乌吉亚;
(c) 根据本法第36条规定的条件,撤销注册或审批文件;
自受理之日起60天内,调节中心必须做出裁决。
调节中心公布的处罚措施必须正式注明理由。可以在违规通知之日起30个日历日内向管辖法院提交暂停实行的起诉。
这些处罚措施由调节中心公布,不妨碍现行法律规定的其他处罚措施。
第51条:争议解决
自由贸易区各类参与人之间可能发生的争议需要根据本法及其施行条例、开发区内部规定、签署的协议或上述文本的实施文件予以解决。具体情况如下:
- 管理局与开发商或运营商之间有关特殊合同或协议授予、解释、执行或取消产生的争议;
- 管理局和投资方之间关于优先企业审批或选定企业注册的授予、中止或撤销产生的争议;
- 根据本法可能由该调节中心解决的所有其他争议;
这些争议须提交给调节中心处理。调节中心须在受理之日起最多30天内作出裁决。
如果调节中心未在上述30天内作出裁决,或者其中一方对调节中心的裁决提出异议,则依据使用的法律或争议双方关系处理的协议,该争议须提交至管辖法院。
自由贸易区参与人之间签署的协议,特别包括特殊协议,可能包括该协议引发的争议仲裁规定或相关规定,其中包括合同续存、有效期限、合同解释或合同取消。
如果该类协议项下的一方涉及到国外,则有关各方可能需要将该争议提交国际仲裁。
第52条:暂时性条款
在管理局依据理事会决议正式开始运行之前,须依据本法授予管理局的职权均由行政机关、国家服务机关、地方各级机构、公共职能机构予以行使,且须注明仅可采取现行管理措施。
第53条:施行法令
根据需要,部长会议颁布的实施法令规定本法所有条款的实施方式。
第54条:公布
本法作为国家法律予以实施,且依据紧急程序在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官方公报上予以公布。
2013年01月02日于努瓦克肖特
Mohamed Ould Abdel Aziz
总理
Moulaye Ould Mohamed Laghdaf博士
经济与发展事务部长
Sidi Ould Tah博士
财政部长
Thiam Diombar
居住、城市化与国土治理部长
Ismail Ould Bedde Ould Cheikh Sidiya
附件A:努瓦迪布自由贸易区范围
附件B:努瓦迪布自由贸易区无关税减免的产品清单
产品 |
编号I |
编号II |
编号III |
编号IV |
编号V |
稻谷 |
1006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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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皮的米 |
10062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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抛光的米 |
10063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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碎裂的米 |
1006400000 |
|
|
|
|
茶 |
0902100000 |
0902200000 |
0902300000 |
0903000000 |
0903000000 |
咖啡 |
0901110000 |
0901120000 |
0901210000 |
0901220000 |
|
小麦面粉 |
1101000000 |
|
|
|
|
奶粉 |
0402100000 |
0402210000 |
|
|
|
糖 |
1701110000 |
1701120000 |
1701911000 |
1701919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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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生油 |
1508100000 |
1508900010 |
1508900090 |
|
|
豆油 |
1507100000 |
1507900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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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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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 |
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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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燃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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