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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里塔尼亚税法通则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6-03  来源:驻毛塔使馆经商处
核心提示:毛里塔尼亚税法通则
  

荣誉 – 平等 – 公正

                                                                                               

 

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

 

财政部

                                                                                

 

 

 

 

 

 

 

 

 

 

 

 

                                                                                   

 

税法通则

 

                                                                                       

 

 

 

 

 

 

 

 

 

 

法案1982

发行 1991

更新 2009

 

 

由税务总局局长编审

 

第一卷 课税基数和税款的结清

第一部分 国家税收

第一篇   所得税

 

第一章 工业商业手工业利润税和农业经营利润税

 

第一节:总则

 

I, 适用范围和征税区域

1条:此税为年税,征税对象为在毛里塔尼亚从事工业,商业,手工业和农业活动所获得的利润。

 

II, 应课税的利润

2条:它们是;

1,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为了自己和赚钱的目的,通常从事工业,商业活动所获得的利润,如:

-        购买商品,原料等物品,然后以原样或加工后出售

-        以出租为目的的购得的动产和不动产

-        从事人员或商品的运输

-        经营旨在提供住房,食品,私人服务和娱乐活动的企业

-        从事代理或经纪业务

-        从事银行业务

-        从事保险业务

2,下列人员获得的利润

-        出租动产或为经营活动所需的机械设备的企业或机构,不管这种出租包括部分或全部工业或商业资金的无形部分。

-        租用带家具的房屋

-        地产商

-        矿山的受让人,矿山开采活动的拥有者,石油或天然气的钻探者和开创者

-        石料场和沙场的经营者

3,为了自己而从事手工活动并主要以自己的收费中获得利润的手工业者和类似人员。

4,森林经营者,种植者,农民和牧民所获得的利润。

 

III, 免税

3条:凡依据1967年7月18日地N°67-171号法令而成立的带合作性质的公司和机构免征利润税。

 

IV, 课税制

4条:工业商业手工业和农业利润税的征收或采用实际利润制或采用包干制。

 

V, 缴税单位

5条:对于每个经营者在毛里塔尼亚所拥有的全部企业,或在其公司总部所在地征税:如没有总部,则在其主要机构所在地征税。

对公司总部在国外的公司,则根据其在毛里塔尼亚的经营结果,在其在毛里塔尼亚的主要机构所在地征收;如没有主要机构,则在努瓦克肖特缴税。

 

6条:对于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带有资本公司性质或从事工商活动的民办公司,则以公司名义定税:

- 对合股公司,实体公司和共有公司,每个合伙人或共有人按照他在公司或共有公司的义务所得的社会利润部分分别纳税。

- 对于简单的两合公司,按照每个股东各自的所得利润定税;每个部分,以公司名义定税。以合伙者的名义,如此包括在纳税人名册里的税收仍然是社会债务。

- 对于隐名合伙公司,以每个参加者的名义定税,其股份和利润分配份额应通报税务部门,否则,则以税务部门所知道的管理人的名义定税。

 

第二节:实际利润制

 

I,应课税的企业

7条:年营业额,包括各种税在内,大于或等于30 000 000乌吉亚的纳税人必须呈报其实际利润。

 

8条:本条措施已经被09年1月20日颁布的2008年更改后的财政法第002条废止。

 

II,纳税周期

9条:该税每年以上一财年所获得的利润计算;或者纳税人不是以财年管理帐目,则以其过去十二个月间所实现的利润计算。这十二个月的结果用作编制最近的资产负债表。

如果结算期超过或不是十二个月,税收则以该期间的结果计算。

在一年的某个时候开始开展业务的新企业,可以至次年的年终编制他的第一个资产负债表,但在业务开始的年份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申报其临时营业额,并依据该结果缴纳税款,这次缴纳税款的金额将从其第一份资产负债表结过所得的税款中扣除。

如果在同一年里连续做几个资产负债表,则各个资产负债表的总数将作为纳税的基数。

 

III,应纳税利润的确定

10条:

A,应纳税的利润系指按企业业务类经营活动的总结果所确定的净利润,其中主要包括经营过程中或末期资产的任何成分的让与。净资产值=资产-负债

B,净利润值由某期间开始和终结时净资产值之间的差额组成(该期间的结果将作为纳税基础),从中减去新增投资数,而增加该期间经营者或合伙人支取的部分。净资产值的含义是:资产值超过负债(由第三方贷款或债权,折旧和合理的准备金组成)总额的部分。

库存物品按成本计,或按年度结算之日的市价计(当市价低于成本时)

正在建造中的工程按其成本计。

C,计算净利润时应扣除各种合法开支。

下列情况被视为业务(职业)开支:在纳税期间是为经营所花的开支,用于招进资产值或者清偿债务的开支。

合法开支主要包括:

1)    管理费(可另译为总务费用)

2)    工作人员和工人的开支和其他直接或间接的报酬,包括补贴,津贴,实物利益,费用清偿等,但条件是这些开支应与实际工作相符,即相对于所提供的服务量来说不得过分。

3)    企业作为承租人的不动产租金(机械租赁费)

4)    用于企业实际业务活动中有形和无形财产的折旧。

折旧应以成本为基础采用线性(一次性)方法计算。财产使用的支持期限和相应的折旧率参见下表:

类别

使用期限

折旧率(%)

设施费

2年

50

工业用建筑物

20年

5

商业用建筑物和住房

25年

4

运输设备

4年

25

机械设备

5年

20%

仪器和工具

5年

20

办公设备

10年

10

安置,装修设施

10年

10

船舶和渔船

6年

16.66

8年

12.50

飞机和民用飞行器

20年

5

折旧结算逐年递减,新置的有形资产使用期限在三年以上的,依照下表:

固定资产

年限

线性率(%)

系数

递减率(%)

工业用建筑物

20

5

2.5

12.5

工业机械

4

25

1.5

37.5

机械设备

5

20

2

40

数码设备

10

10

2.5

25

新的船舶和捕鱼设备

8

12.5

2.5

31.25

飞机和民用飞行器

20

5

2.5

12.5

均可算作是成本支出。

以前主要年度里所托年的折旧量,只要在递交第14条所规定的声明时在资产负债表以外的特别栏里做了说明时,也可以被看作是业务开支。

5)            为应付损失和明确确定的开支(正在发生的情况可能要使用结算资金)而设定的准备金。但前提是准备金应在财年报表里被切实确认并列入第14条所说的准备金清单中。

如果准备金的全部或部分不符合它们的用人或在未来的财年里变得没有对象,那么该准备金应计入下一年度的收入中,若企业对此不作出申报,一旦税务部门发现该准备金之变无目标,即可进行必要的纠正。在这种情况下,该准备金,如有必要,将算进需查验的财年的最早的结果里。

6) 除最低包干税和工商利润税外,在财年里企业实交的其他税。

如果将来对扣除的税收实行减免,那么其金额将进入当年度(在该年度里,企业获得它交出的税款的归还金额)的收入里。但下列情况不得从应纳税的利润中扣除:(违反税法的)罚款,罚款没收以及违反现行法律规定而付出的各类惩罚金。

7)    不管公司的形式如何,由合伙人交给社会保险基金会的款项而付给的利息,只要按毛里塔尼亚中央银行贷款利率而计算出的利息范围内,另扣两个点。

8)    赠送,津贴,捐赠,在应纳税利润的0.5%范围内。

 

11条:作为第10条第A款的例外情况,在经营期间,来自于规定资产成分的让与而发生的增值,不计入其当年财年(即增值发生年度)应纳税利润里;但在该年度的申报里,经营者应保证在该财年终结起三年内,将等于增值额连同让与成分的成本的总金额,作为固定资产重新投资到其在毛里塔尼亚的企业里。

在执行上款规定时,构成企业持有的票据或有价证券的价值在让与期前至少五年正进入企业财产的情况下,应视上述价值是固定资产的组成部分。

另外,征集股票或股份的结果,使得经营者拥有第三者公司资本至少30%的全部所有权时,那么上述股票或股份应视为固定资产。

如果从应纳税的利润中抽出的增值在上述期限内重新使用(投资),那么它们应从新固定资产的成本中扣除;或为了计算折旧(若是这就资产成分),或为了计算未来实现的增值,总之,上述增值应列入上述期限到期的财年所应征税利润里。

但如果在三年内,经营者终止了经营将其企业转让,拟重新投资的增值将按照第44条的规定立即纳税。

 

11条第2则:与第10条规定不同的是:出租列入到资产负债表上的不动产而获得的收入,若交了土地税,不再包含在应纳税利润里。但是,与这些不动产相关的各项开支,除CGI(税法通则)第202条规定的提供服务税以外,应算入应纳税结果里。

 

12条: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给拥有股权的管理者的酬金分红(列入企业的费用和开支),只要与实际工作相符,且算入管理者本人应付工商利润税的前提下,在确定税额时,可以从公司利润中扣除。

执行本条时,没有自己社会股份的管理人,若其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拥有股东的资格,这样的管理人应被视为股东。

在这种情况下,如旧管理人就和股东的情况一样,属于配偶或未成年子女的在所有权或用并权方法的股份被视为该管理者的所有权。

 

13条:在某财年出现亏损的情况下,其亏损额可以作为下一财年的开支,并从该年度的利润中扣除。

如果利润额不足以抵去亏损扣除数,其赤字的超出部分可依次移至以后的财年,直至赤字年度后的第三个财年止。

 

IV,纳税人的义务

14条;纳税人应按毛里塔尼亚通行的会计方法的规定制作全部帐目。对于从事进口业务的纳税人,在进行每项业务时,特别帐目上不仅要标明第191条所规定的价值,而且应表明投入消费的声明序号。

- 会计资格和证明文件,特别是外汇转移许可证,报关单,买卖发票,收支单等,在进口业务,买卖活动或提供服务列入会计帐薄之年后的6年内妥善保管。

- 纳税人应在其当年财年结束后的4月1号之前向其所在地的税务官申报其结束财年的盈利或亏损情况;或在某一年里,财年尚未结束,则在次年的4月1日前申报上述情况。这些报告应按照税务部门提供的标准的格式填写。

下列资料和文件必须在结果报告合法期限内呈送给税务部门。

1,企业,经营者,领导人,合伙人等的全名和确切的身份证明材料;

2,会计师,会计或帮助编制财年报表和税收声明的顾问的姓名,住址;

有多个不同机构但是经营同类业务的自然人,其每个机构都应该有独立的账目体系。

其所有在毛里塔尼亚境内从事业务的机构在总结果申报中应附上每个机构各自的经营结果报告。

 

15条:公司总部在毛里塔尼亚以以外的公司,应根据其在毛里塔尼亚的

业务经营活动建立帐目,此类公司还应提供一份其总资产负债表。

 

16条:如果所建帐目使用的是官方语言以外的其他语言,由(宣过誓)的翻译公司所确认的翻译件,应要求呈送税务部门。

 

17条:2条中第1,2,3款所涉及的法人,应在他们最终成立或在毛里塔尼亚开始开展业务活动后20天内,以挂号信的方式向税务局长提交如下内容的声明(一式两份)以便说明:

1,                公司名称(法人形式),主要经营内容(期限),法人所在地及其主要机构所在地;

2,                成立文件(日期)经确认后,附在上述声明中;

3,                领导人和管理人的姓名和住址;对于资本没有分成股份的公司,说明每个合伙人的姓名和地址;

4,                组成投资(股金)的动产和不动产的种类和价值;

5,                下列内容的数量,形式和金额:

A)发行的流通证券;将股票和债券分开。对于前者,说明被免除债务的每个证券的金额;对于后者,说明分期偿还的期限和利率。

B)不是以流通证券为代表的社会股份(资本股份)。

C)每个合伙人在利润和社会资本分摊上的各种权利,不管这些权利是否为证券所确认

6,                对于总部在国外的公司,其声明还应详细地注明其在毛里塔尼亚的业务范围以及他们在毛里塔尼亚的代表的姓名和住址。

 

18条:当公司名称(法律形式),经营内容(期限),法人或主要机构,资本的增加或减少或折旧……等发生变化时,上述法人应对此作出声明,并递交一份经确认的修改文件。

 

19条:在毛里塔尼亚没有总部所在地,而在毛里塔尼亚从事应缴纳工商所得税的法人,还应在第14条所提的声明里,注明其在毛里塔尼亚的主要机构所在地及其代表的姓名和地点。

当更换代表和机构所在地点发生变化时,上述法人应按第18条的规定对此进行说明。

 

20条:若违反第17和18条的规定,则处以10 000乌吉亚的税务罚款。

 

21条:对于不在第14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声明的纳税人,税务监督员可根据上述规定确定纳税基础。

 

22条:对于在毛里塔尼亚以外的公司管辖或控制的公司,在确定其工商利润税时,对于间接转移给前者的利润(采用增加或降低买价或卖价,或其他方式),应计入会计部门所确认的结果里。

当没有进行上述所述的纠正工作所需的详细资料时,则依照正常经营的类似方式确定纳税额。

 

V,税额计算

23条:工商利润税定为25%,计算时,,不满100乌吉亚的应纳税净利润可略去。

纳税人必须在递交其按照第14条的规定的申报表后30天内,自发的缴纳其所申报的税额。

支付手续必须以税务局发布的规范版本载体。

 

VI,最低包干税

24条:最低包干税涉及按工商利润税实际利润制纳税的自然人和法人。

该税每年征收一次,按上一个财年营业额2.5%的比例征收,最低税额为750 000乌吉亚。

申请进出口许可证和要参加某竞标活动的自然人或法人,应立即缴纳300 000乌吉亚的最低包干税。

 

25条:最低包干税应自行缴纳;缴纳时填写税务局颁发的申报单,该税可分两次缴纳,第一次必须在3月31日前缴纳,第二次必须在6月30号前交清。

 

25条第2则:应缴纳最低包干税的自然人和法人,在从事各类物品进口业务时,应向海关部门缴纳等于其进口货物价值2.5%的最低包干税;另如与进口有关的税额(如商品享受海关免税待遇,尽缴纳海关值的2.5%)。

    其他项的此税比率为3%。

进口人因自己企业需要而进口的准备长期使用的工具和仪器可以不交2.5%的税额。

在某一民用年内所交的预付税款将从次年3月31日以前应缴的最低包干税款中扣除。

当预付税款超过最低包干税金额时,超过的部分列入工商利润税权金额。

当这种抵扣不能或者只能部分的进行时,则未被使用的超出部分将构成最低包干税应缴纳的贷方或下一个财年工商利润税的抵扣金额。

预付税款的收据应附在年度报表中。

 

25条第3则:从事出口业务,未向税务部门偿清其最低包干税的自然人和法人,应按等于其出口货物的价值2.5%的比例向海关缴纳最低包干税,和除增值税外的其他各种基于出口业务的应缴税项。

在某一民用年内所交的预付税款将从次年3月31日以前应缴的最低包干税款中扣除。

预付税款的收据应附在年度报表中。

 

25条第4则:与第24条,第25条第2则和第3则的规定相悖的是,来自于捕鱼业的年营业额不缴纳最低包干税,除非捕鱼作业是以租船的形式进行远洋捕捞,此时应缴纳2.5%的最低包干税。

 

26条(新):最低包干税金额按第24条规定执行,除第478条规定的税务增长外,将从工商利润税的应缴金额中扣除。

如果上述应缴金额低于最低包干税额,那么后者为国家所有。

 

27条:本条措施已被1994年1月24日颁布的《税法通则》第94.009号法案废止

 

27条第2则:若纳税人不信守自己对海关部门所作的承诺。即不是将进口物品当作工具或仪器长久使用,则处以其不正当逃税金额80%的罚款。

 

27条第3则:由海关部门征收的最低包干税税款与其他海关税务具有同等效力。

    海关总署每月月末会向税务总署转送进口商和其申报状况的登记表,必要时,会附上进口商进口的准备长期使用的货物的保证书;进口商不得将这些货物进行转卖。

 

第二节第2则:实物简化制

 

I,应纳税的企业

28条:本条措施已被1994年1月24日颁布的《税法通则》第94.010号法案废止。

 

II,纳税周期

28条第2则:本条措施已被1994年1月24日颁布的《税法通则》第94.010号法案废止。

 

III,应纳税利润的确定

28条第3则:本条措施已被1994年1月24日颁布的《税法通则》第94.010号法案废止。

 

IV,纳税人的义务

28条第4则:本条措施已被1994年1月24日颁布的《税法通则》第94.010号法案废止。

 

V,税额计算

28条第5则:本条措施已被1994年1月24日颁布的《税法通则》第94.010号法案废止。

 

VI,最低包干税

28条第6则:本条措施已被1994年1月24日颁布的《税法通则》第94.010号法案废止。

 

28条第7则:从事出售石油终端产品的自然人应缴纳其所收回扣金额1%的最低包干税,没有最低征收值。

该最低包干税,除第478条规定的税务增长外,将从工商利润税的应缴金额中扣除。如果上述应缴金额低于最低包干税额,那么后者为国家所有。

 

第三节:包干制

 

I,应纳税的企业

29条:包干制适用于年营业额低于30 000 000乌吉亚的纳税人。

 

II,税务配额

29条第2则:纳税额度按照相关纳税人在2月1日前,按照税务局颁发的格式申报的营业额的3%包干确定。

按照包干制缴税的纳税人必须上报其收入和支出的明细表。

上述明细表应能保证税务职能部门按照第474条规定的程序对其申报状况进行审核。

 

29条第3则:本条措施已经被09年1月20日颁布的2008年更改后的财政法第002条废止。

 

III,税务配额的确认和支付

29条第4则:当某一纳税人在同一或不同地域,拥有数个经营相同业务的商店,机构,仓库,车间,工地或其他类型经营场所,这些场所中的每一个都被看作是一个独立企业或独立的经营者,只要其实现的总营业额不超过第29条所规定的上限,都应该分别报税。

 

30条:如若对税额持不同意见,纳税人可在第560和561条所规定的期限和条件下,提出上诉,要求减免。

为此,相关纳税人必须提供其帐表或其他可供确定营业额的材料。

 

31条:符合包干制条件的纳税人,不管其营业额为多少,在其按照第29条第2则的规定递交申报表之后,清偿其工商业利润税份额。

    对于在递交其申报表且被审核后没有立即清偿份额的纳税人,将按照本法第527条的规定追加罚款。

 

IV,运输商

31条第2则:对于符合年包干税条件且从事客运或货运的自然人和法人,根据车辆的、类别将按下列税率征税:

车辆类型

应缴税额(乌吉亚)

A 城市间的客车和努瓦克肖特以外的出租车

12 000

B 努瓦克肖特室内的客车

15 000

C 努瓦克肖特室内或城市间的客货混装车

(至少5个座位)

25 000

D 货车,有效荷载小于或等于8吨:

- 车龄少于或等于5年

- 车龄在5至10年间

- 车龄超过10年

 

40 000

30 000

20 000

E 货车,有效荷载在8至12吨之间:

- 车龄少于或等于5年

- 车龄在5至10年间

- 车龄超过10年

 

60 000

45 000

30 000

F 货车,有效荷载在12吨以上:

- 车龄少于或等于5年

- 车龄在5至10年间

- 车龄超过10年

 

100 000

75 000

50 000

有效荷载超过2吨的货车,不管车主进行何种业务,均按从事陆路运输自然人和法人车辆的系统条件纳税。

 

31条第3则:31条第2则规定的年包干税必须在每年的2月1日之前缴纳。

 

 


第二章:非商业利润税

 

第一节:应纳税的利润

 

32条:此税为年税,对象为在毛里塔尼亚从事非商业职业或活动所获得的利润。

 

第二节:纳税人和纳税地点

 

33条:在从事职业活动地或主要机构所在地对应征税收入所获益者进行征税。

 

第三节:应纳税利润的确定

 

34条:每年对上年所获利润进行征税。

纳税基础为毛收入超出职业活动所需费用的部分。

 

35条:在某财年出现亏损的情况下,其亏损额可以作为下一财年的开支,并从该年度的利润中扣除。

如果利润额不足以抵去亏损扣除数,其赤字的超出部分可依次移至以后的财年,直至赤字年度后的第三个财年止。

 

第四节:纳税人义务

 

36条:所有应承担非商业利润税的人员都应

-        在其在毛里塔尼亚开始开展其业务或活动之前20天内,向税务局递交一份存在声明,此声明应按照税务局规定的格式填写。

-        每年的钱三个月将其业务开展结果报送税务稽查员,该结果应按照税务局规定格式填写

 

37条:需缴纳非商业性利润税的纳税人应在每年3月31日之前向税务局递交相关会计资料以便准确确定其应缴税额。                                       

 

38条:除上述资料外,纳税人还应提供与其业务相关的证件拷贝和其他必要资料。

 

第五节:税额计算

 

39条:利润为非商业活动的30%。不足100亚的部分略去。

 

第六节:最低包干税

 

40条:最低包干税涉及非商业利润税的纳税人,税率和条件见第24 – 27条。


第三章:工商利润税和非工商利润税的共同条款

 

第一节:来自工商活动和非工商或的收入的纳税人的纳税

 

41条:当工商利润的纳税人将他的业务范围扩大带等于非商业利润税的范围时,属于后者的结果按照工商利润税的规定处理和包括在该利润税的基础上。

 

第二节:代理人,经纪人声明

著作权,合伙人和利润股份的报酬

 

42条:自然人和法人在从事职业活动时,给予不属于代理,经纪担保人员以外的第三者的佣金,酬金,回扣,奖金和其他报酬,不管金额多少,应在每年的一月份向税务局报告数额。

报告一式两份,注明上一财年付酬人的下列情况:姓名或公司法律形式,名称;职业或经营活动;要机构或总部地址;付酬名义和金额

报告中若查出遗漏或误报科目,按每一遗漏和误报处以10 000乌吉亚罚款。

拖延报告将按下列情况处罚:

-        不超过两个月:罚款10 000亚;

-        超过两个月,所付出的金额将不予扣除。

 

43条: 隐名公司在提交第14和36条所规定的年度报告时,应向税务部门提供下列情况:

1,                合伙人,合伙人管理人和参加者的姓名,职业,地址以及属于他们的股份数。

2,                利润分配条件,或依据他们的职务,投资所给予报酬的先进(在合伙人,合伙人管理人,参加者或董事会成员之间)

 

第三节:企业和股票的转让

职业或营业停止,纳税人死亡

 

44条:

1,在企业或顾客部分或全部让与及营业或职业终止的情况下,未曾征收的利润税应立即确定。

2,纳税人应在转让或终止业务发生前后30天内将此事通知税务官并告知其确切日期;另外,如有必要,也应告知承让人的姓名和地址。

税务部门将向申报人颁发注明;在受委托的税务和职务人员要求时,应出示该证明。

3,依据上述第1款所确定的税款额度立即缴纳税额。

 

45条:若纳税人死亡,应由死者(权利和义务)的继承人在死亡发生后6个月内提供确定税额所需的一切资料。

 

第四节:检查

 

46条:应税务人员要求,申报人应出示账单,清单,信件复印件,收支账册,以便证明其申报结果的准确性。

如果申报人对税务人员的口头要求不予理睬。或在税务人员看来他所作的回答无助于全部或部分弄清问题,税务官可以书面形式重申要求。

在书面要求中,税务官应明确指出哪些方面需要澄清和证实,为此,可给纳税人一个月的期限。

 

47条:税务部门可按第452条的程序对声明进行修改。在下列情况下,对声明的结果可按上级部门的指示进行修改:

1,在不出示账单和进口货物特别帐目的情况下;

2,因缺少证明材料二无法进行计算的情况下;

3,在出现错误,疏漏和严重的不确切数据的情况下

 

第五节:强制征税

 

48条:下列情况,执行强制征税:

1,纳税人不在法定期限内提供第14条和36条所规定的结果声明;

2,纳税人不遵守第44条第1款所规定的期限;

3,在税务部门要求时,纳税人不提供或不能提供证明解释其结果声明所需的资料(参见第14条和第37条)或提供的资料不足以精确确定纳税年度的结果

4,纳税人拒绝回答税务官要求澄清或证明的问题。

 

49条:被强制纳税或作为强制修改对象的纳税人只有通过诉讼途径并啊出确凿证据方可对他所征税额进行解除或减少。

 

第六节:惩罚

 

50条:

1,财会资料管理上的错误:每件罚120 000亚。

2,在规定期限内出示财会资料上的错误:每遗忘一件罚20 000亚。

3,附于声明的资料或材料的遗漏或不精确:每一遗漏或不精确处罚10 000亚。

 

51条:本条措施已被第478条替代。

 

第七节:纳税人的义务

 

51条第2则:从毛里塔尼亚境内的供应商处购买或实现的服务,只有在该供应商具有合法的纳税人身份或是进行过纳税注册的情况下,方可削减其应缴纳的工商利润税和基于营业额应缴税项。

 


第四章:地产所得税

 

第一节:征税范围

 

52条:基于年地产所得总额征税。

 

第二节:应纳税收益

 

53条:该税每年确定一次,按照房屋出租或相关形式所获得的年收益总额进行确定,但是以此方式获得的年收益额度在60 000亚以下的可免征此税。

 

第三节:应纳税人员和应纳税地点

 

54条:纳税人为以上一条所述的方式获得应纳税收益的受益人。

如果纳税人在毛境内只有一处房产,则该房产所在地就为应纳税地点。

如果纳税人在毛境内拥有多处房产,则其所使用的主要房产为应纳地点;如果该纳税人没有对此地点进行上报,税务部门可强行指定。

 

第四节:纳税人的义务,税额计算和支付

 

55条:地产所得税税率为10%。

 

56条:应缴纳地产所得税的纳税人必须在每年3月1日之前向税务部门申报其上一年度所获取的租金汇总情况。

该申报表应按照税务局颁布的规定格式填写,签字并盖章,寄予其地产所在地的税务稽查员或税务局。

 

第五节:申报情况检查和强制征税

 

57条:申报表由相关税务稽查员进行审核,稽查员可要求纳税人提供各种证明文件或材料:

上述要求可以口头,亦可书面提出。

如果纳税人拒绝对口头要求作出说明,或其所作的说明被稽查员认为是拒绝回答时,税务稽查员可以书面形式重新要求其对所有或部分疑点进行说明。

纳税人必须在收到书面要求后8天内,对所提要求进行答复。

 

58条:税务稽查员可以根据第474条所规定的程序要求纳税人校正其所递交的申报表。

 

59条:对下列情况,执行强制纳税

1,任何没有按照第56条的规定递交其收益申报表的纳税人。

2,任何没有按照税务稽查员要求对其申报材料作出解释说明的纳税人。

 

60条:在执行强制纳税时,房屋出租年租金总收入按照第430条规定的犯法进行确定。

相关人可以通过提供相关证据,以司法形式进行上诉。

 

第六节:处罚

 

61条:本条措施已被废止并被第478条替代。


第五章:薪金,工资,补助金和终身年金税

 

第一节:应纳税的收入

 

 

62条:

1,此税的征收对象是来自公,私薪金,工资和与此相关的补贴所获得的收入(付酬活动发生在毛里塔尼亚,不管雇主或受益人是否在毛里塔尼亚有住所)

2,对于公共补助金和终身年金亦执行此税:

-        当获益者居住在毛里塔尼亚

-        当获益者居住在毛里塔尼亚以外,而债务人在毛里塔尼亚。

涉及公共补助金,债务人系为指定的会计。

 

63条:

1,在执行第62条第1款是,下列情况免税:

A,对政府任职人员的补贴;

B,在月累计金额10 000亚范围内,除住房,交通,责任,职务补贴以外的津贴。

C,任何能免税的补贴有职务费用:不能带有工资补充的性质。

2,在执行第62条第2款时,下列情况免税:

A,战争残废抚恤金;

B,对战争受害者和其(权利和义务)继承人的抚恤金

C,发给劳动事故受害者的终身年金;

D,战士退休金

3,困难家庭补助金,考虑家庭负担而在基础报酬,补助补贴以外的增加部分均免税。

4,实物利益按其实际价值计,在不超过征税报酬20%的情况下,免征税

若超过20%,按其总金额的40%纳入征税基数。

征税报酬系指实物利益外的应纳税报酬。根据第62,63条的规定,该报酬等于纯报酬加上各种奖金,补贴,酬金和其他各种具有工资增加性质的附加收入。

 

第二节:相关纳税人和纳税基础

 

64条:征税对象为应纳税收入的纳税人

 

65条:纳税报酬等于总报酬加上按实际价值折算的实物利益,减去:

1,为组成补助,退休金和社会保险的权信额而必须扣留的部分;

2,按第63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金额。

对于有些外国侨民或国民,按其在毛里塔尼亚的活动而从本国获得的报酬部分应算进纳税基础中。

 

第三节:税额计算

 

66条:

1,对于第65条所说的纳税报酬,相对应的税率如下(单位:乌吉亚):

月报酬

税率(%)

低于或等于40 000亚

15

高于40 000

30

2,在计算税金时,不满100亚的部分不算进纳税基础。

3,补发的薪酬应归入与之相关的月份报酬里。

4,公共补贴费和终身年金若不是按月发放,在执行前款的税率时,应计算成每月的收入。

5,薪金,工资,补贴和年金的支付是征税的前提。

 

第四节:税款的征收

 

67条:雇主或债务方在每次付酬时为国家代收税金。

 

第五节:雇主和债务人的义务

 

68条:负责支付应纳税薪酬的自然人和法人。应替国家代收税款:

自然人和法人在给每个受益人支付薪酬时采用的账目或工资单上应注明支付的日期,种类和金额,扣除金额和第69条第2款所提及的支付清单编号或内容:。

等级支付和口税金的资料以及支付单据存根应保留到扣留发生年份后的第三年。这些资料在税务部门要求提供时,应呈交税务部门,否则将按本法第561条规定进行处罚。

 

69条:

1,    与每月支付酬金有关的扣留税金应于次月5号之前交到自然人或法人所在地的税务主管部门。

2,    每次支付应有从标准存根帐薄上取出的两份清单,由支付方注明日期并签字,以及扣留税金的月份和自然人和法人的名称,地址和职业,扣留税款的总金额。

3,    一份清单由会计保存作为收款临时单据。

4,    另一份定期寄予税务主管部门,最迟须在支付月份后第二个月的前十天内寄予。

 

69条第2则:雇主和债务人应在每月的前五天向税务局寄送2份按税务局规定的格式填写的申报表,简要说明上个月的各种报酬,补贴,实缴费用和实物补贴的发放情况。

如果其所提交的申报表中有遗漏或不准确的情况,没处处以5000亚的罚款。迟交该表将处以10 000亚的罚款。

不提交该表处以20 000亚的罚款。

 

69条第3则:废止

第六节:处罚

 

70条:疏漏。不准确和迟报按本法第61条规定进行处罚。

 

71条:本条已被废止并被第478条替代。

 

72条:

1,已扣留税款的任何雇主或应付年金者,没有规定期限内支付税款,没拖延一个月,将被处以等于应缴税金10%的罚款。

不足一个月的按整月计算。

如果拖延超过三个月以上,按以下两款规定进行处罚。

2,未扣留或扣留不足的任何雇主或应付年金者,将被处以与未扣金额等值的罚款。


第六章:流动资本收入税

 

73条:流动资本收入税的制定执行于:

-        需支付工商利润税的公司和其他集体所有制企业所分配的利润;

-        债权的收入,存款,保证金和活期存款

 

第一节:需交工商利润税的由法人分配的利润

 

74条:需纳税的利润:

1,股票和公司股金的利润,尤其是:

-        股票,利息(年金,债券金)过期未付款和其他各种股票的利润,以及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两合公司所分发的创办人股金;

-        有限公司的利润;

-        有限责任股东的股金在两合公司的利润;

-        商业性的国内公司所分发的利润。

2,垫款,贷款或分期付款

如果上述款项直接被合伙人掌握,或被中间人或公司掌握。

但是,一旦合伙人出具证明,证明纳税金额已经完全归还公司时,则可以减免税收。

3,公司对其股票,利息金额或两合公司的金额在其分付或结算之前的全部或部分的偿还或分期付款。

4,暗发的酬金或分配金。

5,利润提成,车马费和所有其他不论什么名义由股份有限公司发给董事会或监督董事会成员的报酬。

6,利息(年金,债权等的)过期未付款,各类债券的利润,各种延误贷款证券以及付给这些债券持有人的安慰金和偿还金。

7,不论其经营活动是否结束的股票收益。

 

74条第2则:子公司转给母公司的红利,如果子公司保有此项红利的10%,不计入流动资本收入税。

 

75条:不论所分配的金额或票据是否从利润上提取,均需纳税。

 

76条:如果某一公司,其总公司在毛里塔尼亚之外,但其在毛里塔尼亚从事业务活动,该公司应缴纳与其在毛里塔尼亚所取得的利润成比例的流动资本收入税。

每个财年按其在毛里塔尼亚所取得的利润与公司总会计利润之间的比例为基础确定分配额。

 

第二节:债权收入,存款,保证金和活期存款

 

77条:假如它们不包括某一工商企业,手工业企业收入在内,或者不包括在从非商业性专业的财年提取的收入在内。

利息,过期未付款和所有其他利润:

1,                抵押债权,优先债权或无担保债权,但一切商务不具备某一贷款的法律性质除外;

2,                活期或定期存款;

3,                现款保证金;

4,                活期存款,但合伙人活期存款的超出利息除外

均需缴纳流动资本收入税。

 

78条:在储蓄银行的存款利息可免除课税。

 

79条:以下情况均需上税:或是支付利息。或是对某一账户的借方或贷方的登记。

 

第三节:共同条款

 

I,流动资本收入税税率和税基

80条:该税税率定为16%,适用于受益人分配的或被其纳入金库的总利润。

 

II,征税

81条:自然人和法人在支付第74和79条所规定的利润(年金,债券等的)的过期未付款或其他金额时,通过对金库扣留的办法进行征税。

向法人的总公司或机构所在地的金库财务处支款:

一月,四月,七月和十月的前十五天缴纳前一季度的利润税。每次付款均需附上一式两份的通知清单,该通知清单时从带存根的本上撕下,有日期,有付款方签字并注明;

-        期间和在此期间已扣留的次数;

-        自然人和法人的名称,住址,职业或公司所在地

-        按利润类别的征税基础;

-        已扣除的总金额

金库会计保留通知清单第一联作为临时征收的依据,第二联转交税务检查员,最后在次月五日之前缴纳上一月份的款额。

每位付款方的清偿金额应按季度制作一份符合规定的纳税名册。

 

III,负债者的义务

82条:

1,支付第73条所规定利润的公司,须在每年四月一日之前向税务总局局长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会议纪要或摘要。如果没有上述纪要,则需出具一份在上一年度分配的利润或收益的说明。

2,前一款所指的公司,银行家,公务主力人员和所有领取不动产存款的自然人和法人,在每年四月一日前均需向税务总局局长呈送一份按照税务局规定格式填写的清单,该清单应注明应对流动资本纳税的每位受益者:

-        姓名,职业和住址

-        上一年度已纳入金库的利润或收入的类别和金额

3,可供税务部门审核和检查的账目,单据和文件必须保存完好。在需要时,提供给税务检查员复查,保存期限为付款之日起三年。

IV,处罚

83条:本条措施已废止并被第478条替代(2000年1月10日颁布的2000年财政法第2000-01号法案)


第七章:总所得税

 

第一节:总体措施

 

84条:此税适用于在毛里塔尼亚境内有寓所的自然人的年总收入。

以下情况被视为是在毛里塔尼亚有寓所:

1,以拥有者或租赁者的身份在毛居住;

2,不满足上一条规定的居住条件但是在毛里塔尼亚有主要的逗留地点,或其业务活动的主要开展地;

3,那些休假期间不在毛境内,但其雇主依旧根据其在毛工作给其发放薪资的人.

 

85条:

1,总所得税针对家庭或居住场所所有人员,以居住者的名义缴纳。

居住者在单身,配偶亡故,离婚,无继承人时可以是唯一的一个人。

每一个寓所的居住者都需纳税,根据第110条的规定,其配偶(们)和孩子机器自己的所得均归入纳税范围。

2,尽管如此,纳税人可以就其具有独立财产并独立纳税的未成年子女进行说明。

3,妻子,如果有独立于其丈夫的个人收入,在其要求下,亦可独自纳税。

在执行第108条规定的前提下,应纳税额计算可在减去其他各家庭成员收入后以唯一的基数计算。

 

86条:以下情况免征该税:

1,其应纳税所得,根据地108条的规定,分配给家庭的各个成员,只要金额不超过250 000亚;

2,各国大使,使领馆人员及非本国籍的外交人员,在其所代表的国家允许毛国在其本国设立领事机构的条件下的。

 

第二节:纳税地点

 

87条:毛国境内的纳税人在其寓所或主要机构所在地纳税。

如果没有常驻机构或寓所,在努瓦克肖特纳税。

 

第三节:应征税的收益

 

88条:

I,应征税收益包括各种性质利益所得在内的年度总毛收入,以下第II段中免征税情况不算在内。

在涉及到公共部门的薪资时,其获益的性质评估按照财政部颁发的相关法案进行。

年总毛收入由如下来源的各种净收入组成:

1,工业,商业和手工业的职业收入,以及非商业或类似性质的职业收入。

应缴纳工业,商业和手工业利润税,以及非商业或类似性质的职业利润税的收益都在应纳税范围内。

如果所涉及的纳税人缴纳的工业,商业和手工业利润税,以及非商业或类似性质的职业利润税以包干制计算,则该税按照下列几款规定执行:

A,从事出售商品,物品,原地加工再销售,或出租房屋的纳税人:

类别

应纳税的获益金额

第1类

100 000UM

第2类

150 000UM

第3类

200 000UM

第4类

300 000UM

第5类

400 000UM

第6类

500 000UM

第7类

600 000UM

B, 主要从事服务输出的纳税人:

类别

应纳税的获益金额

第1类

100 000UM

第2类

200 000UM

第3类

300 000UM

第4类

400 000UM

第5类

500 000UM

第6类

600 000UM

C, 运输商,和有效荷载超过2吨的车辆拥有者:

从1986年1月1日开始计算的每车获益

1,城市之间的客车和连接努瓦市区市郊的出租车

30 000UM

 

2,努瓦市区和市郊的客车

50 000UM

3,有效荷载等于或低于8吨的货车

100 000UM

4,有效荷载在8至12吨的货车

160 000UM

5,有效荷载大于12吨的货车

400 000UM

2,地产所得

需缴纳地产税的建筑物的年租金总收益。

即便出租期限少于一个征税年度,也按照年收益纳税。

3,津贴,工资,退休金和终身年金

如果上述津贴,工资,退休金和终身年金不缴纳第62条规定的相关税项,在此应进行纳税。

4,流动资产收益

该收益参见第74和77条,在此都应算作年度总收益。

下列情况免征总所得税:

A,企业基于其营业所得,在分配或偿清之前进行的折旧或返还款;

B, 企业注册资本增加而进行的分配的增值部分;

C, 无需缴纳工商所得税的自然人所得的流动或固定收益。

II,符合下列条件规定的收益应从年度总收益中去除:

-        已经被当作各类净收益的制定和评估的收益部分;

-        在该年度已经由纳税人实际缴纳过的总所得税部分;

-        有确切的证据的,如收据,借款单,公证书或转账收据所证明的部分;

1,经查证的,由纳税人承担的用于建造个人居住的寓所或房屋的贷款利息。

2,经司法部门确定的退休金。

3,已缴纳工商所得税,非工商所得税,津贴,工资,退休金和终身年金收益税,地产所得税,流动资本收益税等各项税务的部分。

4,在其职业收入6%的限制条件下的退休金转账部分,

5,保险收益

6,每年累计金额低于40 000乌吉亚的工伤事故抚恤金

7,医疗事故收益金

 

89条:如果纳税人在某年中获得特别的额外收益,且该收益大于其过去三年所缴纳的总所得税的平均值,则纳税人须向相关部门作出解释并申报。

该措施同样适用于商业资本增值。

 

第四节:外国人员及不在毛塔居住人员的总所得税

 

90条:在毛塔具有长期住所的持外国国籍的人员需按照第85至89条的规定缴纳总所得税。

但是,纳税人在其归属国的需缴纳所得税或个人税的收益,不包括在应纳税范围内。

 

91条:

1,在毛塔境内没有固定居所的毛塔公民或外国公民,按照其在毛塔所获得的收益或实现的利益进行纳税。

2,毛塔国民,在境外任职但在其所任职国不需缴纳总所得税的,按照与在毛居住的公民同等的条件纳税。

 

92条:所有受国际避免双重课税协议保护收益部分不计入纳税范围。

 

第五节:在毛获得寓所或居住地的年份的缴税

 

93条:本条已废止。

 

第六节:在毛居住纳税人移居他国或放弃所有寓所的年份的纳税

 

94条:

1,居住在毛的纳税人若将移居他国,则其应该缴纳从该年伊始至其离开之日的总所得税,和其从上一财年年末至其离开所获得工业,商业和手工业利润税以及非商业或近似利润税,以及其他各种收益税。

2,上述所得税的临时性申报必须在纳税人离开之前进行。

3,应交税额截止至收到临时申报表之日。

 

第七节:在纳税人死亡的情况下执行的办法

 

95条:纳税人从上一财年年末至死亡之日所获得的工业,商业和手工业收益,或非商业或类似收益,均应纳税。

纳税申报由其权利和义务的继承人在其死亡后6个月内递交。

 

第八节:隐密付酬

 

96条: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简单两合公司和民营公司,直接或间接地支付给不明身份的经纪代理人的回扣,佣金,补贴和其他各种薪酬均纳入总所得税征税范围。

征税额度按照按单一纳税额制定并且已其支付的总金额为基础。

额度的申报要在其依照第14条申报工商所得税的同时进行。

所执行的总所得税比例按最高标准执行,且不得申诉。

没有按照本条规定向税务主管部门申报的隐密付酬处该金额以80%的罚款。

该项税额不得从其所实现的工商利润应缴税额中扣除。

 

第九节:雇主的义务

 

97条:废止

 

98条:废止

 

99条:废止

 

99条第2则:废止

 

第十节:申报,审核和强制纳税

 

100条:所有纳税人,必须在每年3月1日之前,书面申报其上一年度所获得的总收益,并说明各个收益的性质和组成部分。申报表中同时还要列出生活开支明细。

如果纳税人同时还要缴纳工商利润税或非工商利润税,则上述期限可延迟至4月1日。

该报表演按照税务局颁发的规定格式填写。

 

101条:申报表由相关税务稽查员进行审核,稽查员可要求纳税人提供各种证明文件或材料:

A,家庭情况及支出明细;

B, 在有按照第88条的规定扣除总收益所得的前提下,如果税务稽查员认为纳税人蓄意降低其收益总额,则其有权要求纳税人作出解释说明。

 

102条:上述各种解释,说明和澄清可以口头,亦可书面提出。

如果纳税人拒绝对口头要求作出说明,或其所作的说明被稽查员认为是拒绝回答时,税务稽查员可以书面形式重新要求其对所有或部分疑点进行说明。

纳税人必须在收到书面要求后8天内,对所提要求进行答复。

 

103条:税务稽查员可以根据第474条所规定的程序要求纳税人校正其所递交的申报表。

 

104条:对下列情况,执行强制纳税

1,任何没有按照第100条的规定递交其收益申报表的纳税人。

2,任何没有按照税务稽查员要求对其申报材料作出解释说明的纳税人。

 

105条:为了实行上述第104条的规定,应纳税的收益不能低于由纳税人的生活支出组成部分决定的包干额度,标准如下表:

生活支出组成部分

相应的包干收益

主要寓所和次要寓所

每栋寓所年租金的两倍

佣人

每人每月50 000亚

记得车辆

每辆车(新车)价值的75%,使用一年后的20%,和随后四年每年的10%

另外,在确定应纳税收益额时,还应考虑纳税人的公认个人开支。

 

106条:被强制纳税的纳税人可以通过司法手段上诉,并提供相关证据。

 

第十一节:税额计算

 

107条:为了计算税额,应纳税收益中不足100亚的部分略去。

 

108条:应纳税的收益所除以的基数为:

单身,离异,配偶亡故

    无需抚养子女

1

已婚,无需抚养子女

2

单身或离异

    一个需抚养子女

2

已婚或配偶亡故

    一个需抚养子女

2.5

单身或离异

    两个需抚养子女

2.5

已婚或配偶亡故

    两个需抚养子女

3

单身或离异

    三个需抚养子女

3

已婚或配偶亡故

    三个需抚养子女

3.5

单身或离异

    死个需抚养子女

3.5

在某一纳税人有多个妻子的情况下,其每个妻子均算作一分。

 

109条:与前一条相悖的是,当单身,离异,配偶亡故等纳税人没有需抚养子女但具备下列情况时,其应纳税收益除以1.5:

-        领养一个孩子

-        拥有至少40%的战争伤残或工伤事故退休金,或是战争遗孀

 

110条:当纳税人有合法未成年子女,残障子女或年龄在25岁以下依然念书的子女,均被认为是由纳税人抚养。

 

111条:为了执行第108和第110条的规定,纳税人需在收益获得年的12月31日按将上述情况上报。

但是,如果纳税人要移民他国或死亡,则该情况的申报时间截止日其离开之日或死亡之日。

 

112条:应纳税收益的征税比例规定如下:

-        在250 000至750 000之间:5%

-        在750 000至1 500 000之间:15%

-        在1 500 000至2 500 000之间:25%

-        大于2 500 000:33%

 

第十二节:处罚

 

113条:本条措施已被废止并被第478条替代。

   


第二篇:其他赋税

(第114至第154条保留)

                                                                              

 

第一章:机动车辆税

 

I,征税范围

155条:此税针对在毛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辆进行征收。

156条:免征税的情况:

1,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的车辆;

2,属于残疾人和战争伤残人员使用的特种车辆;

3,除卡车外的,被看作是公共工程使用的机械设备;

4,批发商进口的用于出售的新车;

5,不能再使用的车辆;

6,外交用车

 

II,课税税率

157条:课税税率根据车辆的使用期限和排量计算。

税率制定如下:

A,个人用车:

功率

税率

小于或等于4马力

10 800UM

5至7马力

15 000UM

8至11马力

19 800UM

12至16马力

27 000UM

大于或等于17马力

46 800UM

B, 用于公共人员或货物运输的车辆

功率

税率

小于或等于7马力

6 900UM

8至11马力

9 000UM

12至16马力

12 000UM

大于或等于17马力

18 000UM

 

III,征税周期和纳税时间

158条:征税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征税对象为所有不再免税范围之列的车辆的所有者。

纳税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

但是,对于在年中上路的新车和旧车,应在其上路后次月的1号之前纳税。

上一条规定不适用于在每年11月1日后上路的车辆。

 

159条:任何因出售,拆卸,偷窃,停用和因事故而无法运行的车辆不得享受免征税待遇。

 

IV,税款支付

160条:税款支付必须在每年2月1日之前缴纳。在年中上路的车辆必须在其上路月份的1号开始计算的30天内缴纳。

 

160条第2则:与前一条规定相悖的情况是,将其置办车辆用于人员或货物运输的自然人和法人,可在每年的4月1日前纳税,抑或,在年中上路的车辆必须在其上路月份的1号开始计算的30天内缴纳。

 

161条:缴付税款时必须出示车辆灰卡:

-        努瓦克肖特市内,应在车船运营税缴纳办公室缴付;

-        其他地区应在地区税务稽查官处缴纳。

纳税人必须填写一式两份税务局颁发的规定报表,并随即在纳税窗口清偿税款。

机动车辆车船运营税缴税凭证用纳税窗口税务收纳人员发放。

上述所及的机动车辆车船运营税收税凭证上应注有以下信息:

-        车牌号

-        功率

-        上路日期

-        运营税额度的序号和类别

    缴税凭证应由车辆驾驶员保管,以便在需要时向相关检查人员出示

缴纳车船运营税后所得的印花票,应该粘贴在车辆前挡风玻璃的内侧右上角,且应便于从车辆外部进行阅读和辨认。

其中一份申报表应由纳税人保管,作为已纳税的凭证。

另一份申报表,税务部门会定期,最晚在次月的前十天转交给相关管理部门。

 

162条:本条措施已废止。

 

163条:如果纳税人在征税周期内将其车辆出售,则该纳税人必须按规定纳税。

 

V,特别措施:运输商

164条:运输商和有效荷载大于2吨的货车车主,除应缴纳车船运营税外,还应按照第160条第2则的规定缴纳营业税,工商所得税和其他基于车辆征收的税费。

 

VI,检查

165条:在任何有权对车辆的车船运营税进行检查的税务人员或警察等要求时,都应及时出示缴税凭证。

 

VII,处罚

166条:本条已废止并被第478条替代。

 

166条第2则:对于没有按照第161条的规定粘贴印花票的车辆,可处以200亚的罚款。

 

167条:对于无法认定是否缴纳车船运营税,或营业税其他基于车辆收取的税费的车辆,可以拖至带领处,由其车主办理相关手续进行认领。

 

168条:对于蓄意伪造车船运营税印花凭证,或该凭证与车辆不匹配时,可以依照第479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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