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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里塔尼亚投资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6-03  来源:驻毛塔使馆经商处
核心提示:毛里塔尼亚投资法
 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

荣誉-友爱-正义

共和国总统府                                                                                                                 

签发:D G L T E J O

2012-052号法案:投资法

 

国民议会和参议院通过;

共和国总统颁布本法,内容如下:

 

I章:一般规定

 初步条款:定义

本法的目的及适用范围:

1.      企业:是指以赚取利润为目的专门从事生产、加工和/或分销商品或服务的企业单位,该企业无论其法定形式如何,均由被纳入实际收益管理制度的法人构成。

 

该企业可享有下列投资资本:

a) 毛里塔尼亚境内资本如果所投资的资本是由移入毛里塔尼亚境内的资源构成时,则该资源可属于毛里塔尼亚境内的资本。

b) 毛里塔尼亚境外资本如果所投入的资源是由毛里塔尼亚境外的某个自然人或拥有毛里塔尼亚国籍或外国国籍的法人移入毛里塔尼亚境内并投入到由毛里塔尼亚政府核准的实施项目时,则该资源可属于境外资本。

对被转移到毛里塔尼亚境外的资源以及属于居住在毛里塔尼亚境外的毛里塔尼亚人的资源,则被认定为外国资本。

c) 混合资本:如果所投入的资本是由毛里塔尼亚境内资本和境外资本共同构成时,则其共同投入资本被称为混合资本。这种混合资本在投入及收益分配方面,将按照各自投入的比例关系享有与境外投资企业同等的优惠待遇。

2.      新的企业:是指为了实现某项投资计划而成立的任何新的企业。

 

3.      范围延伸:任何投资计划的投资目标应当至少提高原有生产能力的40%,或者不低于收购新的固定资产价值,并且至少创造20个新的长期的就业岗位。

4.      设备资产:是指可折旧的有形固定资产。

 

5.      工业投入:是指提供给企业制造最终产品的原材料、设备、其它材料或所有其它粗制产品或半成品。

 

6.      直接投资:

 

被视为直接投资的条件如下:用于直接投入到毛里塔尼亚经济命脉中正常运营的可获得持久的利益的企业,并且符合投资者的目的要求接受其政府直接控制的直接投资。

直接投资可能包括下列内容:

-       可自由兑换的外汇投入或采用当地货币的投资;

-       有形和无形的动产,不动产;

-        国内和国外的证券和金融工具;

-        信贷、许可证、租赁和商业权利,包括转让的权利。

 

按照本法第1(b)条款之规定,有关“外国资本投资”的构成如下:

           a) 按照本法的规定,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于以公司名义或公司授予的股份投入所在企业的资本或资金。

           b) 对已被转移到国外的利润的再投资;

           c) 对现有企业或公司,通过外汇投入或参与到现有企业的股权再收购。

7.      必要的运营基金:用于确保企业正常运营费用开支时所必要的部分投资。

 

8.      直接就业:是指长期合同中规定的直接就业,或者是相对于临时或季节性用工在2年以下的就业而言的长期直接就业。

 

9.      保税区域:是指由境内海关通过隔离方式将境外货物限制在境内而无需支付海关关税的特定区域。

 

10. 公私伙伴经营(PPP):是指由国家发起的由私营企业参与的大型实施项目的经营模式。这种经营模式可能会采用下列形式:

 

·         BOT方式(建设-运营-移交)方式:首先由私人经营者转让、建造和运营,然后由国家在约定的时间结束时重新恢复经营,并且根据投资回收情况和必要的时间确定转让期限。

·         租赁方式:由国家负责投资,然后将开发经营权委托给某个私人运营商进行“租赁经营”或独立地享有开发经营成果。

·         委派方式:由国家委派某个私人经营商提供公共服务。

 

2条:目的

本法的目的在于实现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的总体战略:促进私营经济的发展、发扬创业精神和提高国家经济竞争力。

在上述战略背景下,本法旨在鼓励和保护国内外资本的直接投资,以及促进与之相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3条:适用范围

本法适用于在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境内的所有合法的投资项目,但不包括下列部门的投资活动:

§         在当地市场上对国有资产进行转售的采购活动;

§         根据现行法律,包括由那些与租赁业务相关的银行条例所规定的管理活动;

§         由现行法规对保险和再保险做出的管理活动;

§         由矿山和碳氢化合物立法所规定的管理活动。

 

II章:企业的保证、权利和自由

4条:财产的保证和保护

国家应采取所有必要的防范措施,以防止上述合法企业在境内的财产被国有化、征用或占用。

5条:保证稳定的投资条件

国家应保证企业获得稳定的外部条件,自投资证书颁发之日起在20年内向企业保证其法律、税务和海关条件的稳定性。

此外,投资者在其协议有效期内应当从有利的税收或关税条件下自动获得相应的收益。

6条:外汇自由处置的保证

在毛里塔尼亚境内,对企业正常活动中所必需的外汇不予限制,因此,国家应保证企业获得必要的外汇,以确保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并特别确保提供下列便利条件:

·         确保企业外汇的正常支付和流通;

·         对各种服务项目提供适当的资助和补贴,特别是对于毛里塔尼亚境外的自然人或法人提供适当的外汇资助和补贴。

 

但是,根据本法第7条和第8条之规定,有关转移经营业务的支付项目,应按照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规要求进行必要的验证。

7条:资本转移的保证

国家确保企业在毛里塔尼亚境内支付所有相关性的税费之后,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能够自由及时地将其开发经营的收益或产品转移、转让或清算给境外投资者。

同样地,国家应向居住在毛里塔尼亚境外的毛里塔尼亚国籍或非毛里塔尼亚国籍的投资者、承包商或合作伙伴、个人或法人实体保证,在清算之后,自由及时地将其应收的部分收益、销售的产品及其相关性权益、股权收益及其红利分配收益转移支付给其本人。

8条:报酬转移的保证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企业在利用外汇进行投资时,对于所在企业内的劳动人员,国家应向其保证,对其在毛里塔尼亚境内从事劳动时所获得的薪资报酬,在支付相关税费之后,可自由地将其全部或部分报酬转移到境外,并且在毛里塔尼亚境内逗留或就业期间所获得的合法收益,在经过第三国出具相关证明的情况下,同样地,也可自由地将其全部或部分报酬转移到境外。

9条:原材料的保证

国家应向投资者和相关企业保证,除国家法律有关原材料开发利用的立法规定的情形外,合法企业可自由地获得原材料或加工的半成品,但法律禁止不正当竞争的情况除外。

10平等待遇的保证

本法初步条款中规定的自然人或法人,在现行有效的法律范围内,可获得任何性质的所有权利,包括财产权利、特许转让权利、行政授予权利和参与公平竞争权利。

本法初步条款中规定的自然人或法人,不论其国籍如何,除本法第III篇优惠待遇之规定外,在行使本法所涵盖的相关活动中以及在履行毛里塔尼亚立法条件下的权利和义务时应当同样地享有同等待遇。

因此,在毛里塔尼亚境外的自然人或法人应当享有与毛里塔尼亚国籍的自然人或法人同等待遇,但必须相互尊重,互惠互利,并且共同遵守毛里塔尼亚作为缔约方所达成的条约和协议的相关规定。

11条:企业的权利和自由

除第28条所规定的义务外,企业应享有完全充分的经济自由权和竞争力。除现行有效的国家法律的规定外,企业应当享有下列特别自由权:

·         获得其经营活动中必要的的财产、权利及任何形式的优惠政策,诸如在土地资产、动产、不动产、商业、工业或林业等方面的自由权利;

·         有权自由处置所获得的资产和权利;

·         自由选择组建部分或全部的专业组织机构;

·         自由选择其适当的有关技术、工业、商业、法律、社会和金融方面的管理模式;

·         自由选择合适的供应商、服务供应商以及合作伙伴;

·         自由参与全国范围内的公共合同招标活动;

·         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自由选择人力资源管理政策和自由招聘高级职员。

 

12条:外籍人员就业

按照现行有效的劳动法规之相关规定,企业可雇用占全体职工10%的用于关键岗位的外籍员工。

招聘外籍人员时,必须事先获得主管机关的授权,并且在国家同等主管部门不能自由处理关键性岗位的情况下,必须事先获得相应的工作许可证。

为企业工作的外籍人员应按照本法的规定享有下列权益:

-          按照国家临时特别许可证(ATE)制度的规定,对外籍人员本身及其家庭旅游用的车辆,在事先获得海关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可免除其进口关税,包括销售、转让或放弃的免除关税。在转让其常用资产并非从暂停居住中受益的财产时,必须按照海关现行有效的法规确定当日应当支付的关税;

-          应征税额的基数应当按照其毛利总额的20%计征其薪资或报酬税额。在同等条件下,按照薪资待遇征税制度(ITS)的规定对应征税额进行相应的扣留。应征的报酬将不计入应征收入的总税额的基数中。外籍员工可选择普通的征税制度,并且该选项为不可撤销选项;

-          外籍员工可加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CNSS)或其它社会保障制度,在这种情况下,不应享有养老保险基金的分摊额度。

 

III章:优惠制度

13条:按照本法的规定,对于符合中小企业制度或进驻经济特区的企业按照本法第16条和本篇的规定可享有优惠制度规定的相关权益。

14条:优先目标

优惠制度的优先目标是:

a) 鼓励建立新的企业;

b) 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

c) 鼓励在内陆地区设立企业;

d) 促进技术转让;

e) 发展创新和提高现有企业的竞争力。

 

15条:建立经济特区

根据国家部长级会议颁布实施的法令,中央政府决定建立一个特别经济区域(出口免税区域或向内地发展的经济特区)是由下列部长联合提出的建议提案:经济部长、财政部长、国土规划和投资促进部长以及托管部长。该项法令是建立在可行性研究工作基础之上的特别法令。

该法令规定了每个目标区域的边界、名称、经济活动目标以及设立经济特区期间的管理结构。

III.1 中小企业制度

16资格门槛

本制度适用于投资总额在5000万-2亿乌吉亚的项目,并且在本法的适用范围内由企业按照其实际收益制度获取利润,而且至少提供10个直接就业岗位。

在必要的情况下,可颁布法令对这些门槛条件进行适当的修订。

17优惠与激励

由中小企业制度管理的企业,在其活动期间,可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在安置期限为3年的阶段:

-          支付3.5%的进口税,但不包括由财政部命令所确定的合格产品清单上所列出的对设备资产征收的所有其它相关税费。

-          按照中长期融资协议之相关规定,对于银行和金融机构订立合同协议项下的首次投资的信贷产品,国家应给予企业一定的金融业务减免税(TOF)优惠待遇。

 

运营阶段

 

-          支付3.5%的进口税,但不包括由财政部命令所确定的合格产品清单上所列出的对设备资产征收的所有其它相关税费,以及对重新认定或确定的备用零件所征收的相关税费。

-          工业投入应按照协议规定的当时注册时的关税税率征收相应的税额。

-          按照普通法制度规定的税率对收益征收相应的税额,并且按照《税务总法》第10 C-4条之规定条件,对连续5年的亏损和赤字进行适当的分摊和折旧。

 

III .2 经济特区

III.2.1 出口免税区域

18条:基础设施

在与国家达成协议时,基础设施可以由单个私营企业实施或在公私合营框架内实现。

通过特许转让的方式,由负责免税区域管理当局提出建议,同时由财政部长和托管部长联合做出决定,并按照当时确定的租借利率出让给出口企业进行免税经营。

免税区域应按照法令明确规定的模式履行接受海关监管的义务。

19条:税收优惠

对于在免税区域内投资的企业,投资总额至少在5亿乌吉亚以上并提供至少50个长期的就业岗位,同时证明其至少有80%以上的潜在出口能力,即可享有下列税收减免优惠待遇:

·         应征税额的基数包括职工的工资、报酬、津贴、其它报酬,其中包括由企业支付和支持的实物收益,但不包括由雇主负责支付的资方分摊费用;

·         由企业分摊的特许捐税、建筑物的房产税、土地税、非建筑财产的土地分摊捐税以及许可证分摊的捐税。如果这种减免税用于代替社区单一税额时,则其每年的应征税额不得超过500万乌吉亚。

 

对在免税区域内设立的企业,应当按照普通法制度规定的税率对其收益征收相应的税额,并且按照《税务总法》第10 C-4条之规定条件,对连续5年的亏损和赤字进行适当的分摊和折旧。

20条:关税优惠

在免税区域内设立的企业可享受下列关税优惠待遇:

·         对其用于生产的设备、材料、车辆,在进口时免征全部关税(按照财政部长签署的合格资产清单执行)。

·         免除出口关税。

 

对于最终在国内市场上销售的产品,相关企业必须支付关税,但该项程序必须符合现行有效的海关法规之相关规定和要求。

III.2.2 努瓦克肖特以外的开发区

21条:资格条件

该项制度旨在鼓励那些安置于努瓦克肖特以外的企业积极支持本国政府对土地规划利用的相关政策。

在这种情况下,相关企业应当参照国家土地规划纲要中确定的相关策略。

对于设置在努瓦克肖特以外的开发区内的任何企业,可申请获得本法核准的特殊优惠待遇,并且符合下列条件:

  • 建立一个工业、农业或产品加工企业或者按照本法规定的从事任何其它的相关活动;
  • 用于合格资产经营活动的投资总额等于或大于5000万乌吉亚,并且至少提供10个以上的长期的就业岗位。
  • 在设立新的企业时,所计划的投资应当足够开展一项新的活动,并且不得对某个实体的法律形式做出实质性的修改,即能维持核准的法律形式,其中包括按照相关协议中预定的投资计划目标和范围,确保企业资产的性质不会发生实质性的变化,否则会影响优惠待遇的申请条件。

 

22条:在安置期间所享有的优惠和激励

    在安置期为3年的期间内:

-          支付3.5%的进口税,但不包括由财政部命令所确定的合格产品清单上所列出的对设备资产征收的所有其它相关税费。

在运营阶段

 

A.税收及关税的优惠条件

核准的优惠待遇分配如下:

1.      关税优惠

 

-          支付3.5%的进口税,但不包括由财政部命令所确定的合格产品清单上所列出的对设备资产征收的所有其它相关税费。

-          该项优惠待遇同样适用于对重新认定或确定的备用零件所征收的相关税费。

-          工业投入应按照协议规定的当时注册时的关税税率征收相应的税额。

 

2.      税收优惠

 

新设立的企业以及在现有企业的规模扩大时,如果扩大的部分能够提供至少10个附加的长期就业岗位时,则在规模扩大后的头5年内免征其工商收益(BIC)税额。

B.获得土地

在必要时,国家应当努力将特许经营权转让给合格的企业经营,并且按照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采用下列方式转让经营权利:

§ 在投资者和土地所有者之间达成协议并由国家采用租赁或临时转让的方式正式确定重新租赁或在项目结束时确定特许权转让的期限。

§ 在投资者和业主之间相互协商一致达成投资活动和产品的相关权益分配事宜或协议。

 

III . 3 机构协议

 

23条:机构协议的适用范围

机构协议的适用范围及其重要的投资领域如下:

-          除征地以外的农业活动;

-          畜牧产品加工业;

-          除鱼粉以外的渔业产品加工业;

-          沿海渔业和手工捕渔业;

-          工业和制造业部门;

-          风力和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产业;

-          在努瓦克肖特以外的酒店和旅游业。

在上述情况下,最低的资格门槛条件确定如下:

活动部门

投资额度

直接就业

间接就业

农业

50亿UM

100

1000

畜牧产品加工业

10亿UM

50

200

除鱼粉以外的渔业产品加工业

50亿UM

500

2000

沿海渔业和手工捕渔业

20亿UM

100

500

工业和制造业部门

20亿UM

50

200

风力和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产业

20亿UM

50

100

在努瓦克肖特以外的酒店和旅游业

5亿UM

20

50

 

24条:安置及优惠条件

安置条件以及核准一致的特殊优惠待遇必须在与主管部门达成协议的框架中予以明确规定,并且这些主管部门隶属于国家经济开发事务部和国家财政部。

机构协议的有效期限为20年。

上述期限过后的应征税额中不得免除下列税额:

-          增值税(TVA);

-          薪金及工资税(ITS);

-          工业和商业利润税(BIC);

-          特许权限制的地方税费。

 

但是,对于在努瓦克肖特以外区域内的投资项目,可根据上述第22条的规定享有免除工商利润税(BIC)的优惠待遇。

上述协议必须由部长级会议颁布的法令并核准后予以正式实施。

IV :申请程序

25条:投资证书的申请资料:

任何投资者应按照本法的规定向“一站式窗口”申办部门提交申请投资证书的相关资料。

该项申办程序的目的在于,核实投资者是否符合法定的投资条件以及是否满足特殊优惠条件。如果情况属实,则颁发相应的投资证书。

上述申请资料必须含有投资者的相关信息,其内容包括:实际受益人、投资资金的来源、有关投资计划的相关信息、特别是投资性质、投资额度以及申请获得投资证书和优惠待遇所必需提供的所有其它相关信息。

另外,在企业扩大规模、现代化建设和更新改建的情况下,应当提交纳税证明、海关清关证书以及由中央银行颁发的与银行体系保持一致性的相关证书。

按照本法的规定,对于那些设立在经济特区内的企业,除提供上述必要的相关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企业的中小企业资质证明、优惠待遇的申请、认证和通知方式等相关信息。

在特殊情况下,在免税区域内的企业还必须提供与建设规划相关的证明材料,同时也应提供海关监管条件、进出路线以及工作时间等记录证明材料。

26条:投资证书的预审和发放

在申请投资证书时,应当按照上述规定以书面形式提交,并且自提交申请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归口申办部门以书面形式予以正式回复,并且提供预审证书(或相关收据)。为了确保投资者的利益和诚信,申请人不得延误资料的预审,必须及时申办投资证书。

如果在上述期限结束而归口申办部门未能正式回复时,则应当授予投资证书。在这种情况下,申办部门提供的收据被视为正式协议,因此,负责投资管理的申办机构应及时颁发投资证书以示其合法性。

投资证书应当采用书面标准格式,并且由主管部门核准签署日期,以示区别对待不同企业的投资性质(中小企业性质或经济特区性质)。投资证书应具体完整明确地陈述相关事项,尤其是已核准的特别优惠事项。

上述证书或通知书应是唯一的,并标明了经营期间所给予的优惠条件。

 

在拒绝签发投资证书时,必须以书面形式通报或明示本法框架内所核准的特殊优惠资格条件,以及该申请不符合本法申办条件之处。

27条:投资的归口管理

投资一站式窗口(GUI)归口管理投资优惠待遇的申办,其职责应是向投资者提供接待、指导、信息和帮助。因此,该窗口应当及时受理投资者的申请事项,并且负责对投资者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预审并签发给投资者应当享有的优惠待遇的相关文件或证书。

投资一站式窗口(GUI)的办事人员在受理申办投资项目时,应当保守专业机密,其中包括投资者申报的项目内容或档案资料,严禁泄漏其相关信息。

投资一站式窗口(GUI)应当接受国家投资促进机构管理部门的监管。

28条:投资受益人应履行的相关义务

拥有上述投资证书的任何投资受益人,在整个毛里塔尼亚国家领土范围内,必须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特别要求投资受益人履行下列义务:

·       遵守税收法规和海关法规,其中包括有义务提交其企业所得税的申报和遵守适用于管理企业运作的其他法律;

·       向投资单一窗口申报其投资计划以及相关活动的开始日期、协议投资计划以及实际投资情况摘要总结报告;

·       允许主管机关对其投资活动情况进行及时的审查核实;

·       在每年年底,向投资一站式窗口通报项目实际投资情况;

·       向投资一站式窗口发送一份由国家统计部门要求所有企业提交的投资统计信息副本。

·       企业会计部门必须按照现行有效的毛里塔尼亚会计准则妥善保管会计账簿。

·       严格执行投资计划及其核准的相关活动;对投资计划的任何实质性修改应事先向核准的相关部门申报批准。

·       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并且符合国际上可适用于商品、服务及其相关活动的公认的质量标准;

·       严格遵守可适用于相关活动的环境保护法规和社会法例;

·       在每年年底向主管部门(技术托管部门、财政部门和投资归口管理部门)提交财务报表;

·       按照本法的规定优先雇用毛里塔尼亚公民。

 

29条:吊销投资证书的条件

在下列两种情况下,可以决定吊销投资证书:

-          如果投资受益人申报的材料不符合本法所要求的诚信基础时,特别是对其资本来源出现欺诈行为时,则必须立即吊销其投资证书。

-          如果证实企业投资受益人不符合投资证书上规定的条件和要求时,特别是未能及时完成其投资计划时,投资一站式窗口应当及时与企业协商一致采取必要的措施以制止延误违规行为。自受理申报或调查延误行为之日起,在90天内,如果其投资行为仍然不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时,则投资一站式窗口在对上述结果进行调查核实之后向企业通报相关情况并有权决定吊销其投资证书。

 

上述吊销决定必须以书面形式在实际生效日期内通报相关当事人,并且按照本法第30条之规定可根据实际情况向上级机关提起申诉。

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投资证书的吊销是一次最终撤销行为,税收部门可立即退还或补偿已经支付的关税或其它税费,而且并不影响到后续起诉或制裁决定。

V章:争议调解

30条:有关投资法的解释或适用的争议

在解释或适用本法时所引起的所有争议问题,应当首先在各方当事人之间通过调解方式解决问题,或者在各方当事人之间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况下,通过仲裁解决问题,或者由投资者选择调解方式,或者由毛里塔尼亚法院根据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的法律和法规解决争议问题。

外国投资者或在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设立的外商控股企业同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公共当局之间存在的有关本法的争议问题,除通过调解或仲裁方式解决问题之外,还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解决彼此之间的争端:

·         或者由双方达成共同协议;

·         或者按照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和投资者所在地国家之间的达成的投资保护协定或条约解决争端;

·         或者通过毛里塔尼亚国际调解仲裁委员会(CIMAM)进行仲裁解决争端,或者由毛里塔尼亚国家政府于1965年3月18日批准的在毛里塔尼亚国家和其它国家之间签订的“关于投资争议的调解协定”成立的有关投资争议的国际调解中心(CIRDI)对各方当事人的争议问题进行调解和仲裁。

 

31条:追诉

在对投资一站式窗口的决定引起争议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寻求毛里塔尼亚法院通过追诉解决争议,或者通过紧急审理裁决程序、或者通过各方当事人达成共同协议按照现行法律解决问题,也可以按照本法第29条之规定提起诉讼或仲裁。

对吊销投资证书的决定的追诉可使其暂停实行,前提是该项追诉是自吊销投资证书决定生效之日起60天内向毛里塔尼亚国家法院提起,此时法院应及时受理此类争议案件。

VI章:最终条款及临时规定

32条:投资委员会

有关投资法令的制订和实施细则,由内阁会议决定投资总体政策、结构和组成部分,毛里塔尼亚工业和农业商会、雇主协会、公司企业、工会组织、技术合作及金融等代表以观察员身份列席会议。

投资委员会的职责如下:

-          保持与政府行动的协调一致,以确保促进投资保护,并且在整体战略背景下促进国家经济持续稳定地增长和发展;

-          促进公共/私人合作的对话和协调发展;

-         定期对本法律规定的投资促进行动及其优惠政策效果进行适当的评估;

-         编制有关在毛里塔尼亚境内投资及其对国家经济和社会影响的年度报告。

 

33条:与其他国家达成的条约和协定

本法的规定,不得在更加广泛的意义上与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和其他国家或组织之间缔结的条约或协定发生任何冲突,特别是,在优惠政策和担保协议方面,不得阻碍条约或协定的实施和执行。

34条:本法的修订

本法的修订程序应与通过本法的程序相同。

35过渡性条文

在本法正式生效之前的与本法存在冲突的所有规定,尤其是于2002年1月20日通过的有关投资法的第2002-03号政府法令及其适用文本,自本法正式生效之日起,均予以废除。

但是,在本法正式生效之前的经过核准的协议,特别是有关免税的协议,仍然有效,将继续执行这些有效协议直至其有效期结束为止。

36条:本法按照国家法律执行,将在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官方报纸上公布。

 

 

                                                                                    2012年7月31日 于努瓦克肖特

 

                               总统 穆罕默德·乌尔德·阿卜杜勒·阿齐兹(Mohamed Ould Abdel Aziz)签字

                          总理 穆莱耶·乌尔德·穆罕默德·拉格达夫(Moulaye Ould Mohamed Lagdaf)签字

                          经济事务与发展部长 西迪·乌尔德·塔赫 (Sidi Ould Tah)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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