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某地发展和改革局救灾物资采购项目(二次)公开招标,采购一批单帐篷、折叠床、棉被、托盘等救灾物资。中标结果公告后,A供应商认为该项目存在“暗箱操作嫌疑”,遂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代理机构回复称,救灾物资采购项目(二次)采购过程未发现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二次报价方式、专家录入价格等内容对所有供应商均无差别,且在交易中心全程录音录像情况下完成。并在回复函最后写明,“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你公司有依法投诉的权利同时也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对此,A公司又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投诉,称代理机构质疑回复函中缺少必要的法律依据,且未明确告知供应商在收到回复函的15个工作日内拥有向财政部门依法投诉的权利。
问题引出
1.质疑答复函格式内容是否属于可以投诉的范畴?
2.应该如何规范告知供应商投诉的权利?
专家点评
针对问题一,湖南省某地财政局政府采购处负责人指出,《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以下简称94号令)第十五条明确了质疑答复应当的内容: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格式内容去答复质疑。如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格式内容答复质疑,依据94号令第二十条的规定,供应商可以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投诉。
就本案例而言,供应商提起投诉并无问题。财政部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二千二百零号作出投诉处理决定,公告显示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未依法答复质疑的问题限期改正;第二千二百四十九号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在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存在未依法答复质疑的情形,决定对代理机构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湖南越一律师事务所陈勇建议各地出台相关操作规程或进一步细化质疑投诉的流程、程序与要求,如湖南省财政厅出台了《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操作规程》,统一了质疑答复函格式要求。
针对问题二,广西智瀚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侯明认为,像这样不明确告知质疑供应商投诉权利(即投诉时效、投诉具体部门)很少见,一个原因是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专业水平低,二是可能有其他想法,让质疑供应商因不熟悉政府采购法规错失投诉的救助机会。但其在质疑答复中载明:三次投诉无效……承担法律责任……可以说比较罕见,代理机构权责不分,越俎代庖,甚至对供应商而言是“有罪推定”,含有威胁意味,供应商肯定不满意,激化矛盾增加投诉不可避免的发生。
山东某招标有限公司业务副总也赞成此观点,认为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具体由财政部门做出决定,不适合在质疑答复函中体现,有警告威胁的嫌疑。
最后,聊城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服务中心张明章介绍,正确的表述应该为:如果你(单位)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同级财政部门)依法提起投诉。按照94号令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要求,质疑答复书中应明确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财政部门应责令代理机构限期改正,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第十五条 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质疑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
(三)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四)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
(五)质疑答复人名称;
(六)答复质疑的日期。 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二十条 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