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从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获悉,两家投标授权代表在同一单位购买社保,深圳市财政局根据相关规定,认定两家投标供应商属于串通投标。
基本情况
深圳市越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某公司”)、广东共某智能机器人有限公司参加了人工智能机器人实训装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采购活动。本项目的预算金额为1,800,000元,中标金额为1,798,800元,中标供应商为越某公司,且采购合同已履行完毕。
越某公司和其他采购参加人的投标授权代表在同一单位购买社保。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项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2013年)第七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越某公司属于“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投标的”行为。
机行政处罚结果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项、《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49号)第七十九条第二项、《深圳市政府采购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深财规〔2022〕2号)第十一条第一、二、三项,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项以及第十六条规定,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和当事人配合调查等方面,经综合考量,本机关决定将越某公司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并罚款34,177.20元。
据悉,《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负责人、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为同一人、属同一单位或者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属于串通投标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