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9日,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能源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
《办法》明确,核准(备案)机关应当在以下方面对已核准(备案)的能源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一)是否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开工、建设进度、竣工等建设实施基本信息;
(二)是否按照核准(备案)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进行建设;
(三)对已核准的能源项目,需要变更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是否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四)对已核准的能源项目,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是否按规定办理延期开工建设手续;
(五)对已核准的能源项目,是否按照核准批复文件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进行招标;
(六)对已备案的能源项目,是否应当属于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
(七)对已备案的能源项目,是否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的项目。
(八)对已核准(备案)的能源项目,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规范标准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方面实施监督管理。
(九)对已核准(备案)的能源项目,应在电力建设工程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中告知建设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十)对项目核准(备案)、建设、生产经营阶段及招投标过程中依照相关规定进行行业监管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