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案例一:A公司法人韩某与B公司法人王某为夫妻关系,上述二人共同成立C公司,王某为法人,韩某为最大股东及最终受益人,持股比例为50%。A公司和B公司在2019年D县智慧课堂采购项目等8个项目中存在串通投标情形。行政监督部门对A公司与B公司自2018年以来中标项目进行统计,两公司共中标项目46个,中标总金额约5058万元。其中,A公司中标40个,金额约4607万元;B公司中标6个,金额约451万元。
案例二:E公司在多个教育领域项目中涉嫌串通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对该公司中标项目进行梳理,发现该公司涉案项目共计22个,中标总金额约2700万元,单个项目最高中标金额约506万元,时间跨度为2018年6月至2021年6月。
案件焦点
在案例一和案例二中,涉案企业A公司、B公司及E公司等涉嫌串通投标项目时间跨度大,涉案累计金额巨大。涉案项目均为教育设备采购项目,设备参数复杂,且其作案手段隐蔽,现有行政调查手段难以取得其违法证据。
处理结果
案例一:行政监督部门通过对A公司与B公司涉案项目进行系统分析,发现两公司涉嫌串通投标的线索,行政监督部门将案件线索和分析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共同研判,经调查,涉案人员韩某是A公司和B公司实际控制人,在多个教育领域政府采购项目中,其组织A公司、B公司等多个公司进行报价,并由A公司中标,A公司与B公司串通投标行为经查证属实。行政监督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对A公司、B公司等进行行政处罚。
案例二:行政监督部门在对E公司涉案项目系统分析时,发现E公司与其他公司涉嫌串通投标的线索。同时根据公安机关反馈,E公司已在其他案件中因涉嫌串通投标被立案调查。据此,行政监督部门与公安机关对E公司开展联合询问,协同办案。经调查,涉案人员在多个项目中,组织F公司、E公司、G公司等串通投标情况属实。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启示
——采购需求拟定程序应规范。行政监督部门在本案办理过程中发现,一些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之前,采购人为拟定相关产品参数,组织进行公开方案征集,意向单位提供方案,采购人组织方案评选,最终确定方案征集中标单位。因采购人在方案征集中标单位提供的参数基础上,综合其他单位参数确定最终拟采购项目参数,对其中部分参数进行拔高,易导致公开招标时,投标人成本增加,利润降低,竞争意愿不足。另外,采购人还在方案征集公告中要求当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时,方案征集中标单位不得让项目流标,否则,在往后其他方案征集活动中该方案征集中标公司将被列入“黑名单”。相关单位为不被列入“黑名单”而找寻公司参与竞标,涉嫌围标、串标,扰乱市场环境。因此,采购人在面对各类产品采购时,应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应统筹管理领域内采购项目前期方案征集工作,降低围标、串标风险。
——建立采购文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本案办理中行政监督部门发现,一些高校举办的各类竞赛,多为厂商主办,高校等部门为获得较好成绩,需采购相应厂商的产品用于训练等,导致采购文件内设置的采购产品参数等具有指向性和排他性,不利于市场公平竞争,从而极易导致围标、串标。在部分项目中,甚至存在厂商与采购人在项目方案征集之前就“沟通”好,确定产品参数的情形,导致政府采购程序流于形式,围标、串标情形频发。因此应建立采购文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采购人编制招标文件需开展公平竞争性审查,对参数设置是否排他、是否存在指向性等进行充分论证,并鼓励采购人在采购文件正式发布前,对产品参数、评标办法等进行公示,接受相关主体监督,优化产品参数设置及评标办法,将矛盾前置化解。
——加强招标采购法律宣传工作。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行政监督部门发现涉案人员对几家公司联合协商投标行为所产生的危害性和法律后果不清楚,认为此行为是行业领域内惯例做法,法律意识淡薄。
——提升协同机制建设工作。在本案的办理过程中,行政监督部门与公安机关沟通十余次,就案件分析研判,办案思路,调查处罚等进行充分交流,在较短时间内完成了案件侦破工作。因此应推动与公安机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行业执法部门建立案件协同办理机制,形成共同维护招标投标市场公平竞争的工作合力。
(供稿单位:安徽省芜湖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