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基本实现了零门槛、零成本、零风险;但采购活动中的质疑投诉也呈现出爆发式增长态势,采购人、代理机构以及财政部门疲于应对困惑不已。为此,本文从质疑受理、核实处理、沟通协调和答复拟写等四个重点环节进行探讨,旨在为采购界同仁依法处理好质疑减少投诉发生,提高政府采购质效提供一些有意义的参考。
一、依法受理,把好质疑处理入口关
1、签收有据,做到规范受理痕迹化。
一是及时签收。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收到现场递交的质疑函后应即时签收详细登记,邮寄方式递交的应当保留邮寄签收凭据;签收后应尽量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
二是分类处理。对不符合质疑条件的,要及时按下列规定处理:质疑书格式、签字盖章等形式不符合规定或相关证据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质疑人修改或补充后重新提出质疑;质疑内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书面告知质疑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依规审查,做到严格受理合法化。
质疑受理审查主要分为形式审查和实质性审查。
一是形式性审查。主要包括:审查质疑人是否在质疑有效期内提出质疑、质疑书格式和签字盖章、提出质疑日期,以及必须提交的营业执照或其他相关证照、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的全权代表的身份证件资料等是否齐全有效,是否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以下简称“财政部94号令”)规定等。
二是实质性审查。主要包括: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需要审查质疑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通用资格条件和所质疑项目的特定资格条件,并据此判定质疑人是否属于所质疑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对开标(含唱标)、评标和采购结果提出质疑的,重点审查质疑人是否实际参加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是否属于可质疑程序环节范围;同时还要审查具体质疑内容是否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可质疑事项范围、证据来源是否真实、合法有效等。
3、正确用法,做到有限受理合规化。
我们受理审查质疑函时要正确理解法律法规内涵,依法依规处理好有争议的法律理解执行问题。
一是依规界定适格性问题。所谓适格性,就是质疑人应当是所质疑采购项目的适格(合格)潜在供应商、具备合法的质疑主体资格。因此这需要尽可能详细查明质疑人是否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一般资格条件和采购项目规定的特定资格条件问题。例如,一个城市环卫项目,采购人设置有环卫车辆、机具设备和履约人员等专业条件要求;新成立才一个多月的卖副食品个体户去质疑采购文件评分因素未量化细化问题。经查其营业执照经营内容没有与本项目相关的事项,质疑人也不能举证自身已然性满足采购项目的资格条件;因此很明显该质疑人不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这一法定资格条件,依法依规不属于适格质疑人,其提出质疑的行为无效。
再例如:采购建筑工程项目,采购文件设有“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三级以上资质”;若质疑人不具有该资质证书的,依法依规不属于该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不具备质疑主体资格,依法无权提出质疑。
针对上述案例情形,采购活动无论怎么开展均不对质疑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对此类案件我们在处理时如何正确适用法律问题,财政部法规政策咨询答复(参见下图)和第29号投诉裁决指导性案例《X厅信息厅应用平台采购项目投诉案》做了解答。
二是政府采购管理事务不属于可质疑事项问题。政府采购管理事务主要包括:采购预算制订丶采购合同分包和采购项目设立,采购方式选择、评定标办法选择(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等事项。这些不属于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所规定的采购文件内容,这是采购人和财政部门的管理事务。因为无论选择何种采购方式(单一来源除外)、无论用哪种评定标办法(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等均是对供应商公平公正的,这些事项不会排斥和限制其参加采购活动;只有基于某种采购方式或评定标办法而制订的具体资格条件、采购需求、评审条件和具体评分因素等内容才可能影响或限制供应商参加该采购项目的投标响应。对此,《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P181页作了法律解释,财政部的法规政策解答(参见下图)和指导性案例42号《P市加油站智能远程监管系统(物联网监管系统)采购项目投诉案》做了法律解答。
三是对于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提出质疑的,应当是相关环节的参加者。没有参加投标响应活动的供应商不能对开标(唱标)程序、评审过程和采购结果提出质疑;在开评标程序中被废掉出局的,不能对后面的采购程序、采购结果提出质疑;在评审中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未通过的,不能对后面的采购结果提出质疑;总之,可质疑事项仅仅是质疑人在某一环节实际参与的事项和该环节之前的事项。
二、依规核实,把好质疑处理证据关。
针对质疑事项及其所引用的事实依据、法规等事项,需要分类核实处理。针对采购需求质疑的,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或者进一步开展市场调查。针对评审过程和评审结果质疑的应当组织原评审委配合处理,必要时对原评审结果进行复议。针对中标成交商虚假响应等事项质疑的,应当要求中标成交商做澄清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予以证实;同时采购人和代理机构还应当力所能及的通过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官网进行核实;如果条件允许或相关单位愿意配合的还可以发函核实、甚至是上门核实。经核实后,如果证据不充分的不能认定为虚假响应;如果证据充分的,应当报请财政部门裁定。其中,质疑中标成交人《中小企业声明函》涉嫌虚假响应的,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理机构应当严格按《政府采购中小企业管理办法》规定报请财政部门,并由财政部门向该企业注册地的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函证,据此做出行政裁决。
三、做好沟通,把好诉前矛盾化解关。
法律设置质疑处理前置程序有三方面内函:一是鼓励采购人、代理机构及相关利益当事人在质疑处理环节通过协商方式化解矛盾纠纷,避免纠纷事态升级进入投诉环节。二是对各方当事人而言,通过民事协商方式快速解决问题,能让供应商实质性得到救济(比如得到了参加投标甚至中标的机会)的可能性更大;对供应商而言,这比经过漫长的投诉处理程序,赢得投诉却失去了商业机会要更有意义得多。三是质疑处理调解前置也是为了依法提高采购效率、减少财政处理投诉的行政成本(参见《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条例释义》P192页)。
四、规范拟写,把好答复文书质量关。
质疑答复函相对质疑人和相关利益当事人而言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严谨规范拟写质疑答复文件,对依规回复质疑有效减少投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质疑答复文件拟写应当做到“语言表述规范无误,法条案例引证得当,证据充足反驳有力,体例形式要素齐全。
1、语言表述规范无误。
一是质疑答复函的语言语意要符合现代汉语语法规范标准要求,不能有字句错误、语法错误。二是要字斟句酌,尤其涉及法律法规条文引用、对采购文件评审因素、评审条件的辩解理由等要反复研究丶修改。三是语意表达要明确,不能模棱两可、含混不清。
2、法条案例引证得当。
针对质疑当理由和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我们要结合核实情况和收集的证据、依据等内容,针对性引用与质疑事案件雷同(或相近、相关)的政府采购投诉裁决案例,层级越高的越有引证力;同时还要充分引用与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等。比如质疑采购人设置检测报告排斥潜在供应商问题的,我们要引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条款,要引用财政部针对同类问题的答复意见来支撑我们的观点,并且还要引用财政部或财政厅等财政部门处理同类问题的投诉案例来旁证支持,等等。
3、证据充足反驳有力。
我们要优选组合核实收集证据依据,用以支撑反驳质疑理由或观点。例如,质疑某电器产品参数指向特定产品问题。我们要通过不同厂家官网查询(或者国内知名电商平台查询)等方式,广泛收集三个以上满足采购需求的不同产品证据,针对质疑事项或理由逐项反驳或辩解,等等。
4、形式完整要素齐全。
质疑答复函应有内容体例、形式格式、页码编写和签字盖章等。
一是内容体例完整。内容主要有,引言(质疑人因认为……,对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现由我单位受理和处理)、质疑人基本信息、被质疑人基本信息、质疑内容及诉求事项摘录;质疑处理过程概述、质疑核实详述、法律法规和证据案例引用,反驳(或辩解)理由,结论性综述、告知质疑人投诉维权方式等。
二是排版格式规范。正文标题、正文大标题居中,一级标题用一、二、三,二级标题左齐丶用(一)(二)(三),三级标题用阿拉伯数字,四级标题用(1)(2)(3)。
三是编码形式严谨。质疑答复函有多页的应当连续编排页码"第x页共y页"格式。
四是签字盖章正确。答复函应当正确签字、盖章(质疑答复函有多页的应当骑缝盖章),答复日期等应当正确、齐全。
总之,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在质疑处理中依法依规做好了受理、审查、沟通和答复等工作,就能最大限度化解矛盾减少投诉案件发生,从而有效提高采购效率,保证采购质量,满足采购需求。
(作者:四川众和泰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刘建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