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案例要点
报价高是否需要说明报价合理性?
基本案情
供应商J公司参与了代理机构G公司组织实施的SS单位“吊顶式病人移位机项目”,经评标委员会评审,X公司被推荐为中标人。J公司不满中标结果,认为“中标价格为3**万元属虚高价格中标”“中标方的成交价格在1**万元以下属于正常、合理”。
该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5家供应商参加投标,X公司为中标人。被投诉人G公司收到投诉人J公司对于本项目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提出的质疑函,代理机构G公司针对质疑事项作出书面答复。
J公司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当地财政部门提出投诉。
处理理由
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了预算金额,未设定最高限价。中标人X公司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评标委员会认为其报价有效,未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本项目招标文件等相关规定,且投诉人J公司主张“中标价格为3**万元属虚高价格中标”“中标方的成交价格在1**万元以下属于正常、合理”亦未提供相应证据材料。
处理结果
当地财政部门做出行政处理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驳回投诉。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
(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投诉人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四)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供稿单位:浙江省政府采购联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