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关于《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两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对于“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两家的”理解,我们大都参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来理解并操作,对吗?
答
竞争性磋商不适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中“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两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是指磋商开始时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有三家以上,磋商过程中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在只有两家的情况下,磋商活动可以继续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