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马金眈
问题
近日,《中国政府采购报》编辑部收到这样一则问询:“《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采购人应当向所有参与创新概念交流的供应商提供研发谈判文件并邀请其参与研发竞争谈判,未参加创新概念交流的供应商是否也有获得研发谈判文件的机会,放弃参与创新概念交流的权利是否影响后续的研发竞争谈判?”
回答
“只有参加了创新概念交流,供应商才能获得被邀请参加后续研发竞争谈判的资格。”业内专家们一致认为。
“这个问题涉及到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的特定流程。”业内专家马正红告诉记者,根据《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研发谈判文件是仅向参与创新概念交流的供应商提供的。这意味着,只有参加了创新概念交流的供应商才能获取到研发谈判文件,并据此编制响应文件。
业内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专家也表示,从发布公告或者邀请书开始,采购活动就开始了,创新概念交流也是采购活动的一部分,供应商不来就视同放弃参与该采购项目,而且《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也是规定向所有参与创新概念交流的供应商提供研发谈判文件。
“在合作创新采购项目中,创新概念交流这一环节的主要目的是论证创新方案的可行性,采购人会与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共同进行创新概念交流,明确创新产品的最低研发目标、最高研发费用、应用场景及采购方案等其他相关内容。这是采购人编制研发谈判文件的重要依据。”马正红说。
法律链接
《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九条 采购人应当向所有参与创新概念交流的供应商提供研发谈判文件,邀请其参与研发竞争谈判。从研发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十个工作日。
采购人可以对已发出的研发谈判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导致供应商准备时间不足的,采购人按照研发谈判文件规定,顺延提交响应文件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