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宪温 黄蔚钦
老旧小区改造内容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的重大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笔者了解到,为了加快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各地加快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如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代拟)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其中提到不涉及新增用地和新增建设面积的政府投资1000万元以下维修改造项目可直接批复项目初步设计。老旧小区改造内容分为基础类、完善类、提升类3类。“基础类”是保障居民安全需要和基本生活需求的重点改造内容,包括供水、排水、供电、弱电、道路、供气、通信、安防、消防、垃圾分类、管线整治等;“完善类”是满足居民改善型和便利性生活需求的改造内容,包括小区及周边违法建设拆除及绿化、照明、停车场、加装电梯、无障碍设施、文体休闲设施、体育健身设施等;“提升类”是丰富社会服务供给、提升居民生活品质的改造内容,包括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社区公共卫生、幼教、体育、养老、托育、家政保洁、便民市场、菜市场等公共服务设施配套。
但是,前述文件均未对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立项及招标方式核准作出明确要求。
选择何种采购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法律适用及申领施工许可证问题的答复》指出,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据此,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政府采购此类项目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
同时,《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其释义中注明本条属于强制性规定,即依法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按照本条的规定,采购人亦不得采用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财政部国库司《关于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提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工程招标限额标准以上,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项目,以及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政府采购工程限额标准以上、工程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政府采购此类项目时,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
笔者认为,在老旧小区改造项目中,大部分内容是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按前述要求,该部分应依法采用非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通过浏览发展改革部门、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和政府采购网站以及和业内人士交流等,笔者了解到部分可研报告编制机构并没有结合项目实际,仅仅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相应单项合同价估算标准,将建设内容全部申请为招标方式。立项部门在核准招标方式时,虽然注明请建设单位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规章,规范招标投标行为。但并未明确当“工程招标限额标准以上,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项目”必须依法采用非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要求。
其中,更有部分政府采购工程限额标准以上、工程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购人为了规避法律风险,同时避免采用非招标方式引起的恶性竞价,主动申请采用《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招标方式,在无法进入地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情况下,由招标代理机构开展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脱离了发展改革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由于适用《招标投标法》的项目财政部门仅能对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从而形成了监管的“真空”地带,以至于在出现投诉举报等事项后,造成供应商投诉无门、监管部门无法依法受理的尴尬情形。
综上所述,笔者建议,项目各方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情形依法开展招标采购活动。必要时,按照有利于项目实施的原则,明确划分采购包,根据其特点分别选择招标采购方式,切实履行自身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