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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行动方案》看国家对采购代理机构监管的政策导向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10-11
核心提示:■ 王玥霖前不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

■ 王玥霖

前不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以下简称《行动方案》)。《行动方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有关要求,以“整、建、促”为工作主线,力争用三年左右的时间,着力解决当前政府采购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

代理机构作为政府采购当事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其执业能力和水平直接影响政府采购活动的质量和效率。自2014年8月起,财政部全面取消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事项。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的设立无需监管部门审核,实行网上工商登记管理,其数量呈井喷式增长。可以说,财政部门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管理是“宽进严管”。笔者认为,《行动方案》的出台,更是体现了对采购代理机构严格监管的政策导向。

一是以整顿市场秩序为目标,对“四类”违法违规行为开展专项整治。无论是《行动方案》还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对市场监管的措辞都非常严谨,表述分别为“整顿市场秩序”和“严厉打击招标投标违法活动”。实践中,设置差别歧视条款来实现“明招暗定”、违规收取保证金来增加供应商成本等问题还时有发生。对此,国家不得不“重拳出击”,整顿市场,打击违法违规行为。配合整顿市场秩序的重要措施,就是连续三年对“四类”违法违规行为的专项整治。虽然以往年度也有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但这三年主要聚焦影响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如设置差别歧视条款、乱收费等。

二是对投诉中涉及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共同违法问题,实行“一案双查”。日常投诉处理通常以解决矛盾纠纷为主要目的,故有些监管部门可能仅针对投诉案件进行居中裁决,但其中的违法问题是否得到纠正、相关人员是否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责任并未可知。例如,有的监管部门可能只处罚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导致未受处罚的一方可能认识不到自身错误,难以形成强有力的威慑作用。笔者认为,《行动方案》要求“一案双查”,实际上意味着“一案双罚”。即对于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共同违法问题,不仅要处理采购人,而且还要处理采购代理机构。

三是研究出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办法》。自2008年起,财政部依据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组织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检查的主体、对象、程序和重点内容随着政府采购改革的推进不断变化。今年7月,财政部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从内容来看,今后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将分级分类开展,检查的重点内容主要包括名录登记信息、采购文件编制情况、采购方式与程序、评审活动、采购结果等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处罚,主动公开结果信息,并将处理处罚结果作为采购代理机构专业评价的参考依据,强化评价结果运用。

四是完善采购代理机构评价指标体系。对采购代理机构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是加强监管的重要手段。就评价主体不同,主要分为财政部门对采购代理机构进行的监督评价和其他政府采购当事人(参与人)对其进行的信用评价。关于财政部门的监督评价,《行动方案》明确,要“完善采购代理机构评价指标体系,引导采购人优先选择采购代理机构”。笔者认为,监督评价应当结合专项检查、日常投诉案件、采购项目开展情况等进行综合考虑。关于其他当事人(参与人)的信用评价,根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采购人、供应商和评审专家根据代理机构的从业情况对代理机构的代理活动进行综合评价”。此外,《行动方案》还要求“健全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用记录归集和发布机制”。因此,笔者认为,要真正实现对采购代理机构的信用评价,不仅需要有一套完备的评价体系以及信息公开发布机制,而且还需要依托功能完善的政府采购电子平台。

(作者单位:广西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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