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供应商Z公司参与了代理机构J公司组织实施的某单位“某镇志编写服务采购项目”。经评标委员会评审,X公司被推荐为中标人。Z公司不满中标结果,认为中标单位营业范围与图书(志书)编辑毫不相干,X公司是个文化创意策划、摄像、会展、婚庆、企业管理、形象策划、文案策划、广告策划服务公司,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9条显示:主体、关键性工作不得分包。中标单位X公司超范围经营,应取消其中标资格。
该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有5家供应商参加投标,X公司为中标人。被投诉人X公司收到投诉人Z公司对于本项目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提出的质疑函,代理机构J公司针对质疑事项作出书面答复。
Z公司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当地财政部门提出投诉。
处理理由
该项目为采购“镇志编写”服务,并非国家限制经营、特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经营项目。X公司经营本项目是否超范围经营,当地财政部门无权认定,且除国家限制经营、特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之外,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并不禁止供应商超经营范围参与政府采购项目。
处理结果
当地财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规定,驳回投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供稿单位:浙江省政府采购联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