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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创新采购在医疗领域的应用思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10-25
核心提示:■ 马正红近期,财政部颁布了《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创新办法》),为地方财政在扶持新质生产力

■ 马正红

近期,财政部颁布了《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创新办法》),为地方财政在扶持新质生产力发展及创新活动方面指明了清晰的行动路径。《创新办法》通过引入合作创新采购这一前沿的政府采购模式,推动了政府采购支持科技创新制度的迭代升级,从而更加高效地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激发并引领全社会广泛参与并深入发展应用技术研发。

医疗行业作为技术密集且极具创新性的行业领域,无疑是《创新办法》积极倡导并鼓励的方向,且能够很好地适应这一新政策。《创新办法》的出台,为创新型医疗器械企业的发展开辟了新的机遇并提供了坚实保障。在医疗设备领域,众多前沿的医疗设备往往需要巨额的研发投入和市场开拓成本。传统的采购方式往往难以满足这类创新产品的采购需求,而合作创新采购方式为破解这一难题提供了新的思路。

医疗研发首购案例

在《创新办法》出台前,创新产品主要是采用首购和订购的方式。某市政府下属的医疗卫生部门,作为采购主体,致力于提升本地医疗诊断水平,特别是聚焦于恶性肿瘤的早期筛查能力的提升。该采购部门决定采用首购方式。在开展采购前,采购人进行了深入的市场调研和专家论证,科学设定了最低研发目标、最高研发费用和研发期限等关键指标。经过层层筛选,最终选定了两家实力雄厚的研发供应商,并与之签署了研发合作合同。合同中明确规定了考核机制、成果补偿、风险及其管控措施、容错机制以及创新产品的知识产权归属(约定由供应商享有)等条款。依据研发合同的明确约定,采购部门精心组建了谈判小组,与各研发供应商在研发的不同阶段展开了对话,就研发进度、重要里程碑成果、验收流程及标准等进行了磋商。在研发进程中,采购部门与供应商保持了密切沟通,根据本地恶性肿瘤发病率的实际情况,灵活调整了项目需求,特别要求在设备研发中增加针对特定高发癌症类型的筛查功能。经过两年多的紧密合作与不懈努力,一款新型的恶性肿瘤早期筛查医疗设备终于成功问世。针对A、B两家研发供应商提交的最终创新产品,采购人组织开展了全面而严格的验收工作。A、B两家供应商的创新产品均顺利通过了验收。采购人随即组织谈判小组进行评审,依据在研发合同中既定的评审标准,公正地评选出A供应商的创新产品作为首购对象。随后,采购人与选定的研发供应商根据合同约定的数量或金额,签订了首购协议,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开发布了首购产品信息,以便其他有需求的采购主体能够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采购。该首购设备在本地各大医疗机构经过实际应用后,展现出了卓越的性能与显著的效果,为提升本地医疗诊断水平、保障民众健康作出了重要贡献。

合作创新采购在医疗领域的应用思考

从以上案例,引发了笔者对医疗领域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的深入思考。从实际操作层面来看,这种创新的采购方式,既对供应商的研发成本给予补偿,又以承诺购买一定数量创新产品的方式提供订单,通过共同分担研发风险、共同开拓初始市场,极大地激发了企业的创新活力。通过订购和首购两个阶段的一体化推进,实现了创新产品从需求、研发到应用推广的一体化管理,为应用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支持。同时,合作创新采购方式还能够降低创新产品的市场风险,为创新企业提供更加稳定的市场预期等。具体而言,笔者认为,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供应商非“孤军奋战”。合作创新采购是指采购人邀请供应商共同参与研发,共同承担研发风险,并按照研发合同约定的数量或金额购买研发成功的创新产品的采购方式。合作创新采购的标的物是市场上尚不存在的创新产品,且产品的研发由采购人与供应商合作完成,而非传统采购模式下供应商的单打独斗。

创新概念交流是不可或缺的环节。创新概念交流是合作创新采购方式必不可少的一项程序。通过交流,采购人可以更加清晰地阐述其对创新医疗设备的具体需求,包括功能、性能、应用场景等,从而帮助供应商准确地理解项目目标。供应商在充分了解需求后,可以提出创新的解决方案,而采购人则可以基于这些方案提供反馈,促进方案的持续优化和改进。同时,创新概念交流也为采购人与供应商搭建了一个公开透明的交流平台,确保所有参与方都有平等的参与机会,促进技术和市场的有效对接。对于研发路径不明确的医疗设备项目而言,创新概念交流更像是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的“头脑风暴”,对于论证创新方案的可行性、促进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的深入理解和共识、提高研发谈判的效率和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实行两阶段采购模式。《创新办法》对合作创新采购的定义进行了明确界定,即采购人邀请供应商合作研发,共同承担研发风险,并按照研发合同约定的数量或金额购买研发成功的创新产品的采购方式。这种方式分为订购和首购两个阶段。在订购阶段,采购人提出研发目标,与供应商合作研发创新产品并共同承担研发风险;在首购阶段,则是对研发成功的创新产品,按照研发合同的约定采购一定数量或一定金额的产品。订购阶段主要通过竞争性的方式产生研发供应商。首购阶段则是创新医疗设备已经设计完成,采购人可以批量采购的阶段。此时,如果只有一家研发供应商的医疗设备通过验收,可直接对其进行首购;如果有两家以上研发供应商研制的创新医疗设备通过验收,采购人则组织谈判小组进行评审,根据研发合同约定的评审标准确定一家研发供应商的创新医疗设备为首购产品。

降低供应商风险。作为一种全新的政府采购方式,合作创新采购的最大特点在于其不确定性。然而,合作创新采购的研发合同为成本补偿合同,其实施的“补偿+首购+推广”模式能够同时覆盖研发风险和市场风险,确保供应商在各阶段的研发成本均能得到一定程度的补偿,即使市场出现同类产品导致研发终止或者因技术困难无法克服而研发失败,供应商的利益也不受影响。采购人还会按照研发合同的约定对创新产品开展首购,并通过媒体发布、推荐采购等方式对创新产品进行推广。通过降低研发风险和市场风险,合作创新采购能够进一步稳定预期、增强信心,激发各类研发主体参与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合力攻克“卡脖子”技术难题。

保护知识产权。《创新办法》高度重视对创新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明确了知识产权的归属和使用方式,原则上由供应商享有。对于医疗设备这种技术密集型产品而言,知识产权保护尤为重要。通过合作创新采购方式,明确创新产品的知识产权归属,为创新企业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然而,合作创新采购方式在医疗设备领域的应用也面临着一些挑战。例如,如何确保采购项目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如何合理设定研发目标和研发费用,如何有效保护知识产权等,都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

总之,合作创新采购这一政策将会激发企业加大产品创新的投入力度,提升企业品牌影响力和竞争力,促进医疗企业生态的健康发展等,从而推动医疗设备的研发和应用,提升整个行业的创新水平,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的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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