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H政府采购中心组织Z采购人的“智能书库建设项目”公开招标,有4家供应商参加投标并通过资格审查及符合性审查,评审结束后,发布中标结果公告。A供应商对采购结果提出5项质疑,其中质疑事项1成立。质疑事项1具体为:中标候选人投标主要设备材料品牌不符合招标推荐品牌要求,设备类型不符合招标需求,中标供应商应按无效标处理。Z采购人于是作出重新组织采购的决定。
A供应商认为,Z采购人重新组织采购的决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遂提起投诉。其主要理由是: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对采购过程、中标结果提出的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在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在本项目中,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Z采购人应当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而不是重新组织采购。当地财政部门在受理投诉后,依法进行书面审查,并向采购人、政府采购中心、相关供应商进行调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复查,作出处理决定。
处理理由
Z采购人辩称,经过审核,发现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A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也存在相关问题,不符合采购需求,技术响应表中部分正偏离参数、数量与报价要求响应表中不一致,存在一定误导性,影响评审公正性,不适合确定由候补单位中标。
投诉调查处理阶段,评标委员会认为“建议对该项目进行重新招标”“商务技术文件与报价文件不符,存在虚假应标嫌疑,影响专家对下列打分项具体打分:评分标准第3.2,4.1,4.2,6.1等”。
当地财政部门在调查中发现,供应商A在投标文件中存在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未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进行评审打分,可能影响供应商A评审得分,影响采购公正。根据现有证据,当地财政部门无法认定本项目具备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的条件,故对供应商A主张“H政府采购中心应当要求Z采购人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而不是重新组织采购”,不予支持。
处理结果
当地财政部门作出投诉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驳回投诉。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第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
(二)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供稿单位:浙江省政府采购联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