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留明 杨硕 卢纡红
近年来,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深入推进,各地区陆续出台多项政策文件,规范政府采购市场秩序,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笔者结合政府采购工作实践,尝试从提升采购文件编制质量、规范开评标活动监督管理、加强评审专家管理、推行评定分离制度、加快采购数字化转型等方面探索改革新路径,助力政府采购实现新突破。
提升采购文件编制质量
——实行采购文件结构化编制。根据不同项目特点,将采购文件内容进行结构化拆解,并针对资格条件、符合性审查条款、评审因素等设置不同类型的使用模板。同时,固化部分采购文件内容,非特殊需求不得更改,逐步提升采购文件编制的规范性和高效性。此外,在采购人提出采购需求后,采购代理机构业务经办人一次性提出审核意见。对于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需求内容,要求采购人必须修改,其他部分由采购人根据风险程度决定是否修改,从而厘清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职责边界,切实提高采购效率。
——探索人工智能的深度应用。针对性训练人工智能大语言模型,为政府采购提供智能需求编制、智能监督管理。根据采购需求基本情况,人工智能自动识别、匹配字段模板,实现采购需求编制智能化。建立政府采购数据资源库,对于在采购需求中出现的违法违规字段,系统实现自动识别、预警和阻拦,实现智能监督管理,规范采购文件编制,促进公平公正。
规范开评标活动监督管理
——探索“同城异室”“一人多标”模式。一是布置独立评审“单元格”。将同一项目的评审专家安排在不同区域的评审“单元格”,实现席位资源共享、专家就近选座、线上分散评标。评审专家凭借身份信息自动获取对应评审“单元格”的位置信息,在身份信息验证识别后登录评审。每个评审“单元格”都安装独立的监控录音设备、电脑操作监控等,打破地域空间限制,堵塞传统“同室评标”易出现的分工评审、小圈子讨论等不良现象。二是探索项目评审“一人多标”模式。通过中央调度系统,实现多个项目的评审组织工作。比如,若评审过程出现异常情况,则项目组织人员进入线上评标室维持评审纪律、组织评审专家进行表决等,实现专家评标更加便捷高效、评标过程更加阳光透明、评标结果更加公平公正。
——推进远程异地评标常态化,预防利益往来。目前多地政府采购平台已经具备远程异地评审的技术条件,但由于各地使用的政府采购专家库不同、采购人远程异地评审意愿不足,以及跨地区、跨部门的协作和资源共享机制尚未建立等因素,不同省市的专家库资源尚未得到有效整合和利用,远程异地评审尚未全面推行。笔者认为,远程异地评审的推行,有利于以信息化手段破除“地域壁垒”,避免评审专家被围猎的现象,提高评审的公正性。如果能常态化实施远程异地评标,让供应商“找不到人”,让评审专家不能“组圈子”,则有助于建设优质、高效的全国统一大市场。
加强评审专家管理
——强化智慧监管,完善专家诚信管理机制。一是加强评审数据的分析应用,实行“一标一评价”。在一定周期内,对“一标一评价”数据进行分析。对于评价不合格、等级低、得分较差的,采购代理机构应结合信用记录及早报告主管部门,通过专家库预警、主管部门约谈、暂停抽取或解聘等方式对评审专家进行警示提醒。二是对评审专家实行分类分级管理。结合评审专家的参与率、迟到率、质疑率、投诉率等,分析其行为的合法合规性以及专业水平,并针对不同的评级实行不同的奖惩措施。
——合理细化评审费用标准和档次。适当考虑区分采购项目金额大小、采购方式差异、评审难易程度等差异化因素,从而设置评审费用标准和档次。比如,区分公开采购、邀请采购、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框架协议采购等不同方式,以及回避、论证、质疑复核、重新评审等不同情形,对评审组长予以更多补助激励。此外,远程异地评标逐渐成为趋势,部分地市作为副场时需要收取一定费用。因此,笔者建议,各地制定远程异地评审费用标准,以便提升副场评审工作的积极性。
推行评定分离制度
目前,评审委员会负责具体评审事务,独立履行“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或评价”“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等职责,而采购人只能在评审专家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虽然现行政府采购制度赋予评审专家举足轻重的地位,但评审权力过于集中在评审委员会,不利于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同时也易导致评审专家成为被供应商围猎的对象,滋生串通投标、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行为。
为解决上述问题,深圳首创了政府采购评定分离制度。采购人在执行重大项目和特定品目项目采购时,可以选择适用评定分离。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打分,再按分数最高的前3家进行推荐,并出具书面评审报告。除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排序的以外,在推荐候选中标供应商时不标明排序。采购人根据相关资料,按照法定程序和时限要求,组建定标委员会。该委员会应严格按照定标方案讨论、确定定标结果,形成定标报告,确定中标供应商。可以说,深圳政府采购评定分离制度在确定中标供应商时,给采购人一定的自主选择权,解决了采购人必须按照评标报告推荐顺序确定中标人的难题,有利于提高采购质量和采购满意度,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促进各单位对采购决策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管理。
因此,笔者建议,可探索将深圳政府采购评定分离制度推广至全国,并在部分品目试行评定分离。如此一来,评审委员会不对投标文件进行打分,不直接确定中标人,仅是对投标文件的优缺点及是否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进行分析,并向采购人提交推荐报告。最终的中标人由采购人根据定标规则确定,推动专家作用由评审决策向专业服务方向转变。另外,采购人根据自身需求和实际情况从推荐候选供应商中选择最合适的中标供应商,在实现采购结果优质优价、资金使用效益提高的同时提高了采购满意度。此外,通过明确评审和定标的职责,使得采购过程更加规范,有助于减少评审过程的主观性和随意性,提高采购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加快政府采购数字化转型
——推广实施“暗标盲评”模式。通过技术手段屏蔽投标企业名称、模块化生成评标内容、随机排列评审顺序,改变固有的“专家看着企业名称打分”的老模式,实现评审专家在线“密封改卷”,从而将评标环节中的主观影响因素降到最低,让采购人、供应商最关心的技术方案评审呈现出客观、真实的结果。
——数字技术赋能,强化监督管理。目前在项目开评标过程中,现场工作人员需要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及诚信审查、查看投标人IP地址(机器码)信息、记录评审异常情况等。对于异常情形的判断,较为依赖现场工作人员的经验判断。因此,笔者建议,可以通过“机器管招投标”系统的自动比对、筛选功能,对投标文件IP地址、计算机网卡MAC地址、软件加密锁号和数据储存设备序列号等信息进行自动比对,筛选出合格投标文件进入评标环节。同时,将存在涉嫌串通投标的投标文件自动截留,推送给监管部门,由监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数据互联互通,提升信息化水平。由于全国信用信息系统尚未实现互联互通,加上信用评价标准不统一,目前尚未形成统一规范、信息共享的政府采购信用信息体系,不利于推动形成高效规范的政府采购市场。因此,笔者建议,由相关部门协同配合,整合各类监管资源,打通工商系统、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各地区政府采购监管网等平台数据,推动数据互通互联。如此一来,可在评审过程中自动获取投标人股权关联关系、供应商诚信档案,系统自动进行资格审查。如存在异常,系统自动下达投标无效或逐级上报的指令,全自动化操作,减少人为干预,实现对政府采购全过程、全方位监管。
——完善互联网监管机制,提升治理效能。建立“互联网+政府采购+监管”模式,全面推进政府采购质疑、投诉、举报电子化应用,畅通线上线下质疑、投诉、举报渠道。同时,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形成监管合力,织密政府采购监管网络。对于投诉举报情况,实行分类管理。对于违法违规问题,做到“零容忍”“早曝光”,有针对性地堵塞漏洞、完善制度。对于其他问题,做到“早查处”“常提醒”。此外,还要建立长效治理机制,全面提升政府采购监管能力和治理水平,进一步助推营商环境优化升级。
(作者单位: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