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近日,某供应商向本报咨询称,在竞争性磋商文件中,采购需求内容部分增加了“其他合法合规、双方商定后的采购需求”这一条款,这样设置合理吗?
回答
对于此情况,记者采访了业内人士,他们认为在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可以设置此条款。但是在磋商过程中必须要明确采购需求,且一旦合同签订,采购需求不可改变。
“设立此条款是可以的,但是要注意需要在磋商过程中对需求进行明确,这样才能方便供应商准确报价。”中信国际招标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刘溪表示,“因为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竞争性磋商本就包含‘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的情形。所以本项目在符合采购标的特征的前提下,是可以设立此条款的。”
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学研究院副教授谢尧雯也认为,对于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可以在磋商过程中确定采购需求。
虽然可以设置此条款,但很多供应商会担心这样一个问题:在磋商文件中采购需求没有明确的客观指标,这是否意味即使经历了磋商过程,在订立合同前,采购内容仍具有不确定性?
对此,刘溪说:“变动内容只能发生在磋商过程中,且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在供应商提供最终报价后就不能再变动了。而且竞争性磋商的内容会有现场记录,记录的内容经供应商和磋商小组共同确认,作为最终需求确定的依据。”
同时,业内专家李杭表示,在竞争性磋商中,采购需求按规定应该是由磋商小组编制确认,按磋商文件进行磋商。如果采购内容发生实质性改动,需要通知所有供应商。“‘确定成交后,双方又另行确定采购需求’显然不符合采购流程。”
“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十条规定, 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因此必须根据磋商结果签订合同。”谢尧雯强调。
法律链接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采购需求客观、明确,且技术较复杂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采购项目,如大型装备、咨询服务等,一般采用招标、谈判(磋商)方式采购,通过综合性评审选择性价比最优的产品,采用固定总价或者固定单价的定价方式。
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如首购订购、设计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一般采用谈判(磋商)方式采购。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十条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