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投诉人A公司参与了代理机构G公司组织实施的S单位“救生雨裤采购项目”,经评标委员会评审,B公司被推荐为中标人。A公司不满中标结果,认为B公司抄袭了A公司的企业标准,并侵犯其产品外观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要求重新组织招标。代理机构收到投诉人A公司对于本项目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提出的质疑函,针对质疑事项作出书面答复。A公司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当地财政部门提出投诉。
处理理由
中标人B公司根据本项目《公开招标文件》载明的技术参数等内容制作投标文件并参与投标,评标委员会认定其投标文件满足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要求,没有证据表明中标人B公司侵权,也未发现其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且投诉人A公司虽然主张中标人B公司侵犯其企业标准和专利权,但投诉人A公司未提供相应证据材料,如果没有权威的证据认定中标人A公司侵权,不能仅仅依据“涉嫌侵权”就将其否决,投诉人认为中标人涉嫌抄袭其企业标准和侵犯其专利权,应另行向有关主管部门主张权利。
处理结果
当地财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驳回投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五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第二十九条 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三)投诉人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四)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投稿单位:浙江省政府采购联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