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在每个税收年度在卡塔尔活动的收入将被征税,这些活动包括:
1) 在卡塔尔执行合同的纯利润;
2) 资本利润;
3) 在卡塔尔境内或境外发生的代理或商业调解等取得的佣金;
4) 咨询服务、仲裁、鉴定或类似活动的收费;
5) 出租收入;
6) 从销售、发放许可或授权他人使用或利用任何商标设计、专利或复制权的所得;
7) 恢复以前已销帐的坏帐;
8) 清算所得纯利;
9) 来自境外和境内纳税人的利息和利润。
该法规定,纳税人指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其在税收年度的任何时间内进行的活动(税收年度自1月1日至12月31日),应纳税的所得应是所得扣除为实现所得而产生的支出和成本,其中包括:
1) 为在卡塔尔完成项目所需的贷款利息;
2) 已付租金;
3) 工资及工人合同期满时的补偿金等有关支出;
4) 所得税以外的税金;
5) 经所得税局批准的坏帐;
6) 不动产的维护,机械、工具、设备和备件的更新和修理;
7) 由固定资产出售引起的损失;
8) 固定资产折旧;
9) 向卡塔尔政府出资的慈善、人道主义、科学、文化机构或运动会,公共机关或公司提供的转让,赠送,赞助.但不能超过该纳税年度内应纳税纯利润的5%.
外国公司进口的原材料或在国外进行的工作不受该所得税法管辖,但其应在财务报告书中陈述为同样金额的岁收和成本。
以下成本和支出不能考虑在税收中抵扣:
1) 个人支出;
2) 罚款;
3) 可以从保险单,合同或索赔中重新获取的支出或损失;
4) 固定资产折旧超过原成本;
5) 分公司在总公司有股份,其支出超出所得税决定的比率;
所得税的计算:
应纳税的所得的计算,以借贷对照表为基础。若采用不同的方法计算应事先得到税务局的批准,承包工程的所得应按业已完成工程的百分比计算。已完成的工作的成本若是以外币核算的,应按换算日通行的汇率换算成卡塔尔里亚尔。
折旧率:
所得税法规定的折旧率如下:
1) 建筑物、管道、加油站、车道为5%;
2) 工厂、机械、办公室家具和设备,建筑和筑路设备,钻井工具为15%;
3) 卡车、拖车、摩托车等车辆为20%。
所得税率:
QR.100,000以下为:0;
QR.100,001至QR.500,000为:10%;
QR.500,001至QR.1,000,000为:15%;
QR.1,000,001至QR.1,500,000为:20%;
QR.1,500,001至QR.2,500,000为:25%;
QR.2,500,001至QR.5,000,000为:30%;
QR.5,000,001以上为:35%;
卡塔尔不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