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包红月 张雪纯
2022年,财政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要求在政府采购项目中,将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6%—10%提高至10%—20%。
2022年3月开始实施的《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要求货物项目框架协议的入围供应商应当为入围产品生产厂家或者生产厂家唯一授权供应商。而在货物类《中小企业声明函》中认定的主体为制造商,意味着只有产品的制造商是小微企业才可获得价格扣除优惠。
那么在现实中,制造商是否就是生产厂家?自身是制造企业又委托加工(OEM)的,其中谁才是真正的制造商?响应征集文件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到底应该怎么填写?生产厂家如何提供身份证明等,对于这些困扰供应商的问题,笔者将结合当前框架协议采购征集情况进行深入剖析。
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影响大
在框架协议采购征集阶段,价格优先法是主要的评审方法,是指对满足采购需求且响应报价不超过最高限制单价的货物、服务,依照响应报价从低到高排序,按照征集文件规定的淘汰率或者入围供应商数量上限,确定入围供应商的评审方法。即货物类框架项目中,在符合产品需求的情况下,货物的单价是评审入围的唯一考量因素。目前,全国的框架协议采购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通常为10%、15%,有的甚至为20%,这10%-20%的价格扣除优惠对于小微企业来说,可以获得比大型企业多10%-20%的价格实惠。笔者认为,在一般的贸易往来中要获得10%-20%的利润相当不容易的,可见,产品由小微企业参与框架协议采购的优势十分明显,影响也非常大。
假设某货物类项目,采用价格优先法评审,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小微企业价格优惠比例为15%,淘汰率为20%(向上取整),6家供应商均通过资格性、符合性审查,最终入围供应商情况如图一。
通过假设情形可以看到,在价格优先法评审下,小微制造企业响应报价经评审优惠后的价格,会大幅度冲击大中型企业的响应报价。
在某些项目中,100元的价格之差可产生数十名入围供应商的差距,影响产品价格的首要因素是成本。大中型企业相对于小微企业而言,在构成成本的三大要素(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上的费用都较高,这也导致大中型企业的产品投标报价(供应商3、4)高于部分小微企业(供应商1、2)的投标报价。为了获取入围资格,不得不进一步降价(供应商3)。尽管如此,在与一些高报价小微企业经价格评审优惠后的评标价格相比(供应商5、6),仍不具备价格优势。
制造商等同于生产厂家吗
货物类《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的制造商与《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中的生产厂家是否为同一概念?据笔者了解,目前,法律层面对于制造商、生产厂家并无明确定义。制造商通常是指具有自主生产销售某些产品资质与能力的企业,是产品的负责人、设计者,一个产品只能有一个制造商;而生产厂家是指受制造商的委托只负责生产,并不对这个产品销售、设计等负责,一个产品可以有多个生产厂家。
为进一步验证两者概念不一,笔者通过对比《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框架协议采购适用范围内近80%的货物类品目需要进行强制性产品(CCC)认证(以下简称3C认证),如便携式计算机、扫描仪、打印机、空调、汽车等。以国内规模最大、政府采购节能产品指定的认证机构——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为例,产品在进行3C认证时,在“CCC认证申请书”中需要分别填写“生产者(制造商)/Manufacturer”“生产企业/Factory”相关信息。3C证书查询截图如图二。
笔者发现,同一类别产品搜索后存在不同情形:一种是同一类别产品的制造商和生产厂家为同一企业;另一种是同一类别产品的制造商为一家企业,生产厂家为多家企业。
由此可见,制造商并不等同于生产厂家。
谁才是真正的制造商
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符合政策的制造商是指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但在实践中,对于“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如何判定存在诸多疑问。
以某省复印机框架协议采购项目为例,笔者通过对征集结果分析发现两种情况。
一是某复印机的入围供应商为该产品的生产厂家乙公司,入围结果公告中上传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显示的制造商也为乙公司。经评审,乙公司被认定为小型企业并享受了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但是,笔者通过中国商标网查询发现,该复印机的商标注册权归甲公司所有,且通过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的3C认证查询,显示制造商为甲公司。对于此情况,专家现场评审时查证存在一定难度,但按相关规定,乙公司不应该享有价格扣除优惠。
二是某复印机的入围供应商为该产品的生产厂家唯一授权代理商C公司,入围结果公告中上传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显示制造商为生产厂家B公司。经评审,B公司被认定为小型企业,C公司享受了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但是,笔者通过中国商标网查询发现,该复印机的商标注册权归A公司所有。通过对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中3C认证查询,制造商显示为A公司。A公司才是真正的制造商,且依据相关规定,C公司不应该享有价格扣除优惠。
对于这样的情况,笔者进一步探讨产生的原因。
一种情况是《中小企业声明函》制造商主体填写错误,由于入围供应商对制造商概念理解不清晰,非主观故意填写错误;或入围供应商主观为谋取价格评审优惠,故意填写错误,存在虚假投标情形。
另一种情况是《中小企业声明函》制造商主体认定错误,由于评审专家在评审现场对《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进行判定,供应商满足条件即认可;或评审专家在评审现场对产品的制造商主体没有相应的查询途径(例如:商标权归谁所有?3C认证上的制造商是谁?)。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针对不具备自主生产能力,仅持有商标注册证的企业不能认定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制造商。
生产厂家该如何证明
框架协议采购不同于其他采购方式,《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货物项目框架协议的入围供应商应当为入围产品生产厂家或者生产厂家唯一授权供应商。”
在实操中,对于生产厂家唯一授权供应商身份,征集文件通常要求供应商提供生产厂家针对本产品出具的唯一授权函。但是对于生产厂家身份,征集文件通常不作要求,这导致评审专家误认为生产厂家就是制造商,进而造成中小企业的错误认定。那么如何确认生产厂家身份呢?
笔者认为,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对于制造商的定义,以及制造商与生产厂商间的关系,应考虑以下两点:
一是认定生产厂家是否是制造商,包括:供应商(生产厂家参与投标)是制造商的,建议要求供应商提供《制造商声明函》;供应商(生产厂家参与投标)不是制造商的,建议要求供应商提供《制造商授权书》。同时,制造商除了节能环保认证、3C认证外,还应该增加制造企业的环境认证。
二是认定商标注册权归谁所有,供应商(生产厂家参与投标)是制造商的,建议要求供应商提供《商标注册证》;供应商(生产厂家参与投标)不是制造商的,建议要求供应商提供商标使用许可备案证明或授权商标使用的证明材料。供应商为生产厂家唯一授权供应商参与投标的,生产厂家需同时提供对应的材料。
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府采购给予小微企业更有力的价格评审优惠,这在框架协议采购价格优先的评审法中显得尤为突出。小微企业获得了发展优势,同时应更加努力做好产品和服务,为这一政策的实施发挥积极作用。
(作者单位:博思数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