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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是两次提供虚假材料为何处罚不一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5-02-20
核心提示:■ 贾先勇 余亚成 曹葆华基本案情某监察部门在监督检查时发现,两个政府采购处罚案例均是两次提供虚假材料,但处罚结论不一样,

■ 贾先勇 余亚成 曹葆华

基本案情

某监察部门在监督检查时发现,两个政府采购处罚案例均是两次提供虚假材料,但处罚结论不一样,随后展开调查。

A供应商:在同一项目同一包中,在投标和配合质疑时两次提供虚假材料。供应商A参加了某项目投标并成为中标供应商。中标结果公告后,未中标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提出质疑: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查询到,中标供应商的高频手术器检测报告中关于“具有自动切割控制功能”“★”的指标参数不满足采购要求,涉嫌虚假投标。财政部门在依法处理过程中,该供应商又提供了佐证该虚假检测报告的另一份虚假检测报告,经财政部门调查认定,A供应商在投标文件和质疑答复中提供的检测报告均为虚假材料,特别是在质疑答复中有意提供虚假材料,不配合质疑处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八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两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B供应商:在一年之内,分别在两个项目中存在提供生产厂家出具的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B供应商表示不知情,经财政部门举证,B供应商存在主观过错,B供应商负有保证投标文件材料真实性的法定义务和承担提供虚假材料的法律责任,认定B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但该供应商配合较好,主动提供生产厂家资料,没有造成损失,两个项目分别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六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问题引出

同是两次提供虚假材料,为何处罚不一样?为何不合并处罚?

案情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合并处罚的规定,主要涉及对同一行政相对人存在多种违法行为进行合并处罚的情况。合并处罚旨在确保对违法行为的全面处罚,防止漏罚现象的发生‌。笔者认为,合并处罚具体到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是当供应商多次违法且这些违法行为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时,行政机关可以对这些违法行为进行合并处罚。合并处罚应是同一个行政相对人、存在两种以上的违法行为、属于同一个法律关系、由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实施‌。

回到上述两个案例中,A供应商在投标和配合投诉时均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的违法情形,应当给予处罚,但不应合并处罚。B供应商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同一年度两个不同项目中均提供虚假材料,也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违法情形,应当给予处罚,该案例实施主体虽然是同一供应商,但参与的两个政府采购项目是独立的,违法行为也存在于两个不同的项目中,两个项目处罚时间有交叉重叠,应当从最早处罚时间开始到最后处罚时间截止,而不是累加两个项目的处罚时间,不是合并处罚。

引申思考

一是严格供应商诚信管理。诚实信用原则是政府采购法确立的基本原则之一。无论哪方当事人,哪个采购环节,都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本着诚实、守信的态度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讲究信誉,兑现承诺。笔者认为,供应商要加强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规范,加强诚信守法经营和管理;对从第三方处获得的材料,应尽到审查义务,并对所投标材料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文件中,要公开各类证明材料的官方查询渠道,既提醒供应商加强验证核实,避免投标失误,又防止供应商因侥幸心理铤而走险,进而促进政府采购提质增效。

二是严厉处罚违规供应商。财政部门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在提供虚假材料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前提下,对违规供应商进行严肃处理;要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加大供应商的违规成本,只要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无论其是否中标或成交,均应受到相应的处罚;要健全供应商违法失信行为信用记录归集和发布机制,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要及时向中国政府采购网完整准确上传失信信息,中国政府采购网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等实时共享,督促其诚信履约。

三是强化财政部门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加强对政府采购全过程监管,确保法律法规政策落到实处,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流程;要进一步畅通权利救济渠道,主动公开受理投诉的电话、地址及投诉书范本,做到“有诉必应”,提升政府采购管理水平;要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对供应商提供虚假认证证书、检测报告开展核查,严肃查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行为,提高失信成本,发挥警示震慑作用,使供应商不敢提供虚假材料,维护依法依规、权责对等、公平公正、简便高效的市场竞争秩序。

法律链接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时,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单位及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财政部门所需要的相关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九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作者单位:西藏军区采购服务站、联勤保障部队第五采购服务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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