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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财政部第一千四百四十二号投诉裁决案的思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5-03-04
核心提示:■毕常彬财政部第一千四百四十二号投诉裁决案阐明的裁判法规要旨是“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属于小微企业且其主营业务所属行业

■毕常彬

财政部第一千四百四十二号投诉裁决案阐明的裁判法规要旨是“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属于小微企业且其主营业务所属行业与采购标的所属行业一致时,供应商才能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针对本案,笔者结合采购实践谈几点自己的思考,希望能为广大采购界同仁正确落实政府采购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

首先要正确理解《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该办法”)的宗旨要义,有助于政确落实政府采购中小企业扶持政策。该办法“(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该办法的附件《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化规定“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属于(中型企业、小 型企业、微型企业);”。

上述法规条文表明,该办法是以具体采购活动及其采购实体(采购标的)为载体,并以采购标的所属行业及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为依据,来扶持促进采购标的所属行业的中小企业发展的。因此该办法的宗旨要义是专门扶持、促进采购标所属于行业的中小企业发展的,而并非泛化无限制的扶持与采购标的所属行业无关的其他中小企业发展。我们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要以具体采购项目及其采购标的所行业为标准来正确执行落实好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而不能脱离具体采购标的及其所属行业来抽象、泛化理解执行。

二是正确理解《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之“供应商属于采购标的所属行业”规定,有助于依规正确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笔者认为,该条法规内涵本意是指供应商(企业)在商场监管机关注册(或登记备案)的主营业务行业类别(或注册认定的企业所属行业类别)必须与采购文件列明的采购标的所属行业类别相符时,才属于该办法所称的“供应商属于采购标的所属行业”;而并不是简单片面的任由供应商单一以采购文件列明的采购标的所属行业来随意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就可以获得中小企业优惠政策。但是采购人、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在采购实践中均未能深入正确理解此条规定,甚至在财政投诉处理中也忽略了此条规定的深刻内涵,从而导致大量的主营业务所属行业根本不属于采购标的所属行业的供应商参与投标时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获得的了中小企业政策扶持,从而致使大量主营业务本属于采购标的所属行业的中小微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受到了非法排斥并失去了竞争优势。正是我们在执行中误读这条法规政策,才导致我们在政府采购中小企业政策执行中五花八门:卖生鲜的、食品经营部、卖小家电的、商贸公司、物业公司、环卫清洁公司、房地产公司和汽车贸易公司、物流公司等等也敢大胆跨行业投标竞争“造价咨询服务、土地咨询服务、环境评价服务、广告制作发布服务、居家养老服务、农业病虫害防治服务、文化宣传服务”等等项目,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获得了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则获得了投标资格),并因此而中标成交。

三是,《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为什么规定采购文件应当明确采购标的所属行业及其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为什么规定供应商只能是采购标的所属行业的中小微型企业才能享受价格扣除(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则获得了投标资格)?因为主营业务行业类别不属于所投标项目采购标的行业类别的供应商,因其混业经营所形成的资金规模、人员技术力量和合同规模条件大,相对于主营业务属于采购标的所属行业的中小微企业而言具有更大的规模优势,如果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允许这类企业跨行业投标竞争并且因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获得政府采购中小企业政策扶持,就可能会在综合经营规模效应上排斥了其他本属于采购标的所属行业的中小微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并且具有绝对竞争优势、中标成交机率更高,长此以往就是会形成政府采购行业垄断模式,这非常不利于促进本属于采购标的所属行业的中小微企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这有违《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宗旨原则。

综上,这就是财政部第一千四百四十二号投诉裁决案之裁判要义所在;这对于我们今后正确理解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具有重要意义。笔者希望采购界同仁和各级财政部门予以重视;同时也建议财政部及时出台相关配套文件,对此作明确细化规定,这非常有利于全国更加依法合规执行好、落实好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 

(作者单位:四川荣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附:财政部第一千四百四十二号投诉裁决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第一千四百四十二号)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XHTC-FW-2021-1040

二、项目名称:四川大学华西第四医院保安服务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瑞正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四川省梓潼县文昌镇文昌路北段139号文昌花园3栋2层3号

被投诉人:新华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莲花池东路39号8层810

当事人:四川大学华西第四医院(以下称采购人)

地  址:成都市人民南路3段18号

相关供应商:四川天虎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称天虎公司)

地  址: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西安路四段120号4栋1-3层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中标供应商天虎公司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代理机构未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属于小微企业且其主营业务所属行业与采购标的所属行业一致时,供应商才能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鉴于本项目中出现了影响采购公正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废标,并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未依法编制招标文件的问题限期改正。

                                 财 政 部

                                 2021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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