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的修订,财政部自2018年起就做了大量的工作,并于2020年12月将其起草的《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外发布并征求意见,2022年7月,财政部根据社会公众反馈的意见,对《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再次进行了修改完善,并再次公开征求意见。目前,政府采购法的修订工作正在有序推进中,为此,对于2022年的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笔者结合多年政府采购各环节的历练,从三个大的方面谈一些想法,以达到抛砖引玉的目的。
一、政府采购法修订的基本原则
对于政府采购法的修订,财政部早已安排部署,并有序推进中。如何进行修订?笔者依据对财政部的总体要求和修订原则的理解,对政府采购法的修订可以归纳为“十大原则”,只有明确、理解了这“十大原则”,才能达到修订之目的。
(一)全面遵循《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精神的原则
《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是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纲领性文件,既是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又是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行为指南。因此,在修订政府采购法中应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为指引,坚持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将《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所提出的要求全面落实到政府采购法的修订之中。
(二)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的原则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为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了战略部署。决定以全面深化改革为核心,为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提供了制度保障和行动纲领,从而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迈入新境界。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全面落实绩效管理理念的重要抓手,也是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方面,因此,修订政府采购法必须以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为原则,将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融入全国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之中。
(三)与《政府采购协定》衔接一致的原则
我国2003年版《政府采购法》在制定时,吸收和借鉴了许多国际组织和有关国家或地区的政府采购规则的成功经验,这是正确的,但为了兑现加入WTO时的承诺,我国启动了加入《政府采购协定》(GPA)谈判的程序。为了有序推进政府采购制度与GPA的接轨,在维护国家核心利益的前提下,修订政府采购法时应充分吸收GPA规则和参加方政府采购法则有益的东西,并尽量保证政府采购法与GPA规则一致。
(四)维护国家根本利益和保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政府采购是一种经济、社会和政治融合一体的制度,最终目的是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和促进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协调的发展。因此,在政府采购法的修订中,当出现利益冲突和矛盾时,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为首当其冲,这是基本原则。
(五)将政府采购改革实践成果上升为法律的原则
通过三十年的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实践,出现了许多好的经验和成果,按照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要通过这次修订法律,将其上升为法律制度,使政府采购法律更具有中国特色、更具有操作性。同时。应坚持问题导向,要针对政府采购实践中发现的一些问题,突出地解决“无法可依”的现象,如“四类违法违规行为”,要通过法律的手段来达到根治的目的。
(六)有利于构建全国统一大市的原则
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有利于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和市场分割,促进要素资源高效流动和优化配置,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增强国内大循环内生动力和可靠性,为构建新发展格局提供坚实支撑。在这次修订法律中,要高度契合这种精神,要消除政府采购的地方保护主义,一视同仁地对待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要遵循有利于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原则,使政府采购达到制度规则统一化、交易平台整合化、跨区域监管协同化。
(七)突出采购人主体责任的原则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作为责任主体,那么在政府采购管理中就应按照“谁采购、谁负责”和“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理念进行制度设计,在政府采购法律的修订中,要体现采购人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和统一,要将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分割”的权利“还权”于采购人,保证其职责与责任的一致性。
(八)主张“两法并存”的原则
在这次修法的讨论中,有人认为要借修法的契机,将政府采购“借法”的问题解决,更有人提出实行“两法合一”。笔者赞同从根本上解决“借法”的思路,但不主张“两法合一”。解决“借法”问题并不是要谁吃掉谁,也不是哪个法律合并哪个法律的问题。政府采购“借法”是有其历史原因的,但在长期的实践中虽然出现了一些问题,并不是“借法”本身的问题,而是人们认识的原因。而这次修法,主要是在政府采购法规中增加政府采购工程管理的有关规定即可解决问题,让政府采购法规更加完善。“两法并存”符合我国现实状况,“两法”所调整的空间范围、采购主体范围、采购对象范围、采购资金范围和采购形式范围完全不同,“两法”各自存在有一定的合理性,并不影响“两法”的执行,也无实质性冲突,它们在自己的调整范围内规范各自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因此,“两法并存”有利于国家的治理。
(九)坚持同步修订的原则
通过三十政府采购改革探索、二十多年《政府采购法》实践和十年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执行,我国已经有一套较为成功的和完善的政府采购法规体系,有成熟的政府采购管理与执行的经验,因此,目前的政府采购法修订,比二十年的各类环境和条件要好得多,这也为同步修订政府采购法律、政府采购法规和政府采购部门规章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同步修订的好处可以从全局上、总体上通盘考虑法规的调整范围和调整形式以及内容,让法律更有权威性、原则性,让法规更具全面性、指导性,让部门规章具有操作性、实践性。所以,将2003版《政府采购法》的有关具体操作规定调整到《政府采购实施条例》和部门规章中去,把成熟的、没有争议的问题放在法律中,这样可以让社会各界都可以达成共识,有利于法规的修订。
(十)实现政府采购法律概念的规范、统一和简洁的原则
借这次修法的机会,使政府采购法规的相关专业术语、名词的界定、定义的规范、统一,以及逻辑结构的严密。实现政府采购法律概念的规范、统一和简洁,确保法律体系层次清晰、结构严谨,只有法律的词语规范了,才能规范、统一整个政府采购法规体系,从而达到既降低执行成本又减少自由裁量空间,最终形成逻辑自洽、权责分明且便于公众理解的法律制度的目的。(宋军 郭先旗 何义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