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0月25日,在土库曼第十五届大国民会议期间,尼亚佐夫总统签署命令,批准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新的《土地法》,自原苏联时期到土库曼独立后在使用土地方面制订的、包括《土库曼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土地法》(1990年10月12日通过)、《向公民转让土地从事农产品生产法》(1996年12月20日通过)、《外国土地租赁法》(1995年11月24日通过)在内的法律法规同时废止。
在外国法人和自然人租赁使用土地方面,新修订的《土地法》规定:
(1)外国公民、法人、外国和国际组织在土库曼只能租赁土地,且必须经土库曼斯坦总统批准。
(2)土地出租人为土库曼斯坦内阁授权的国家管理机关。只有土库曼斯坦内阁或其授权机关方可作为出租人向外国公民、法人、外国和国际组织提供土地。
(3)向外国公民、法人、外国和国际组织出租土地只能用于建筑和其他非农业需要,开设临时的商业和生活服务站点、仓库、停车场等设施。
(4)所承租土地划界和租赁合同的注册工作由国家土地资源管理机关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