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贸易主管部门
佛得角主管贸易的政府部门是旅游、投资和企业发展部工商总局(DGIC)。其主要职责是:制定贸易方针政策、管理和监督内、外贸易业务;审批进出口商品品种与数量;代表国家参加国际贸易活动;对外进行贸易谈判,签署有关协议。
二、贸易法规体系
自1991年起,佛得角贸易管理体制进行了彻底改革,取消了垄断性外贸经营的管理体制,所有经济实体享有经营对外经济贸易的同等权利。除少数商品(如燃油等)由专营公司经营,其余商品(武器除外)均开放经营。
三、贸易管理的相关规定
【进口管理】燃油及附加产品由专营公司经营,其余商品均开放经营;对枪支、爆炸物实行进口许可证制度;对放射性物质、某些化学产品、建筑用材、农产品、水产品进口实行主管部门批准制度。
禁止进口商品包括有毒制品、废弃物品等。
【出口限制】佛得角对出口产品无限制。
四、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
佛得角对各类动植物产品的进口有检疫的要求,对进口产品的特征及进口商的相关信息进行检查。
【农产品贸易】根据佛得角《进出口农产品和水产品国家标准监督法》,农产品、水产品进出口商应向佛得角农业部检疫局、边境及地方标准检查点申请质量鉴定。
【动物检疫】根据佛得角动物检疫规定,活动物、水产品、鲜冻肉及肉罐头等进口商应向农业部动物检疫司申请动物检疫许可证。商品入境时有驻口岸的动物检疫员检疫产地国签发的动物检疫证和佛得角签发的检疫许可证。
【植物检疫】佛得角农业部下属的“国家检疫局”负责植物检疫工作。进口植物及植物产品应在佛得角的边境口岸接受驻口岸的植检人员检查,并出示产品原产国有关机构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
禁止入境的植物、植物产品及有害生物目录由农业部发布。中佛两国之间尚未签署动植物检疫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