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海关法律由《海关法》和《关税税则》构成。
《海关法》规定了有关课税、征收、关税税则的执行,还包括确定商品应纳关税计价的条款;《关税税则》确定适用的关税税率,并且规定进口税减免项目,包括关税的收缴与豁免。加拿大边境服务总署(Canada Border Services Agency)负责实施《海关法》和《关税税则》。有关条款请登录加拿大边境服务总署网站www.cbsa.gc.ca。
加拿大对进口商品所征关税的税率取决于关税待遇与税则分类。关税待遇由商品的原产地决定,税则分类则依据其用途、功能及内容按协调分类系统实施。NAFTA允许原产地为美国的产品以及大多数原产地为墨西哥的产品免税进入加拿大。美国和墨西哥的本国产品必须配备 NAFTA协定国产地的证明,方能享受免税待遇。最惠国(MFN)关税税则适用于WTO成员国的产品。普遍优惠税则(低于前者)适用于WTO 成员国中的原产地为某些发展中国家的产品。英联邦优惠制(BPT)适用于所有英联邦的成员国。加拿大签署的国际贸易协定还规定了其他一些关税优惠的税率(简称BPT)。此外,英国的优惠关税税则适用于从某些英联邦成员国进口的货品(但英国因参加了欧共体而被排除在外)。在许多情况下,它比最惠国关税的税则更为优惠。
商品在未进口前可向CBSA申请获得预先审定手续,这样可确定其原产地的产品是否可以享受某种关税等级规定的特许关税待遇,或是否有资格按某一加拿大国际贸易协定获得优惠税率。至于对来自不同国家的产品征收何种关税,则主要看加拿大对产品原产地实施何种关税待遇。
加拿大对大多数进口产品的关税税率实行从价税率,即按产品价值的百分比征税。对于有些产品则按重量征税,即从量税,有时也对产品征收混合税。加拿大《海关法》制定有一整套规则来确定进口商品的关税价值,并依照适用的关税税率测算关税额。其方法以WTO的估值规则为基准。按照《海关法》,关税估算的首要依据为商品的成交价格(即根据海关法规定调整后的,已支付过或者应支付的,向加拿大出口的商品在出口前与之相关联交易的成交价格)。如果不能采用成交价格,《海关法》另外规定了变通办法计算。
加拿大倡导自由贸易,所有商品均无出口关税,但对特定商品实行出口许可证制度管理;目前,平均进口关税为4.3%,加主要征税进口商品及税率如下表所示:
产品类别 |
最惠国进口关税税率 |
乳制品 |
7.5-298% |
木材、鲜花 |
6% |
水果、蔬菜 |
4-12.5% |
烟草 |
2.5-12.5% |
谷物及其他 |
21-49% |
盐 |
2.5% |
糖和糖果 |
3.5-12.5% |
饮料 |
6.5-11% |
塑料 |
2% |
纺织品 |
2-8% |
服装 |
18% |
皮革及鞋类制品 |
11-20% |
电力机械 |
7% |
汽车 |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