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贸易关系
1、贸易总额
巴巴多斯一直存在巨额贸易逆差。2014年,巴巴多斯货物贸易总额为21.26亿美元,其中进口16.52亿美元,出口4.74亿美元。
2、主要贸易伙伴与市场
巴巴多斯主要贸易国稳定,2014年,前5大进口来源国为美国、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日本、英国、新西兰;前5大出口目的国为美国、特立尼达和多巴哥、英国、牙买加、荷属安地列斯群岛。近年来,我与巴巴多斯贸易往来平稳,进出口总额保持在近1亿美元。2014年,我对巴出口7144.8万美元,从巴进口1480.2万美元。
除对美国、欧盟国家贸易量相对较大外,巴巴多斯相关市场大多为加勒比岛国,如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格拉纳达、圣卢西亚、多米尼克、安提瓜和巴布达、圭亚那、圣基茨和尼维斯等。
3、商品贸易结构
主要出口商品包括朗姆酒、蔗糖、化学制品、食品和饮料,主要进口商品包括石化燃料、生活消费品、机械设备、建筑材料等。
二、相关贸易政策
巴巴多斯于1967年2月15日成为关贸总协定缔约方,是1995年1月1日建立的世界贸易组织(WTO)76个创始成员国之一。贸易上基本采纳适用于发展中国家的普遍规则,其中包括履行实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的WTO市场准入承诺。
1、贸易主管部门
巴巴多斯外交外贸部负责制定外贸政策、法规和签订各种国际贸易协定,进行宏观管理。巴巴多斯财政和经济事务部所辖海关负责对商品进口关税进行管理和征收,制定和实施商品进出口细则。准政府性质的巴巴多斯投资发展公司负责巴对外贸易的促进。巴民间机构——巴工商协会和巴制造商协会,代表当地众多的商业公司和加工制造行业的利益,分别对商品进出口进行协调、促进和松散管理。
2、贸易法规体系
巴巴多斯与贸易相关的主要法律有《财政刺激法案》、《旅游业发展法》、《公司法》、《国际商业公司法案》、《离岸银行法案》、《免税保险法》、《外国销售公司法案》、《海运法》、《海运刺激法案》、《增值税法案》等。
3、对商品贸易的政策
巴巴多斯政府鼓励出口。根据《财政刺激法案》,巴企业生产的产品如全部销往加共体以外的国家,则可享受长达10年的免税期或最高达93%的政府退税,而企业用于开拓出口市场开支的50%可从应税收入中扣减。此外,巴对本国生产、加工的商品出口实行的鼓励政策还有:对出口商品免征增值税;出口商品所需原材料进口免征关税;巴在美国的加州、迈阿密、纽约,在英国和加拿大等国设立贸易服务办事处开拓市场,为巴商品展销、促销提供直接服务。
在进口贸易方面,巴巴多斯为加勒比共同体成员国,为保护本国及本地区的工业和农业,政府优先考虑从加共体其他国家进口商品,并免征关税。从加共体以外国家进口的商品,将征收进口关税。
(1)普通关税:税率幅度根据加共体的共同对外税率(CET)制定,以进口商品的CIF价为基数,进口一般工业制成品的关税税率为0-20%;但对一些食品和农产品征收加共体(CET)表中的最高税幅40%的关税。对一些特殊商品,如:含酒精饮料、烟草、燃油制品、珠宝首饰、钟表和机动车辆等征收保护性高关税。
(2)约束关税(Bound Duty):为了继续对本国基础比较脆弱的农业和制造业实施有效保护,巴巴多斯政府于2000年4月1日引入了约束关税(Bound Duty),以关税壁垒取代原来的非关税壁垒。做法是:参照1986-1988年国际市场和本地市场价格差计算出基准税率,约束关税税率根据市场价格的波动情况,围绕基准税率每年上下浮动。约束关税对巴巴多斯农业和制造业的保护作用并不亚于进口许可证等非关税壁垒。
(3)增值税:进口商品入关时除必须缴纳海关税外,还必须缴纳以进口商品的CIF价为基数的17.5%的增值税。
(4)货物税(Excise Tax):巴巴多斯议会1996年通过了货物税法,并于1997年开始执行。巴巴多斯海关在机动车辆、烟草制品、含酒精饮料和燃气、燃油制品这四大类商品入关时,根据不同的进口商品征收货物税(税率每年调整)。
(5)进口许可证: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主要包括汽 车,农产品,不含酒精饮料和洗涤类用品。巴政府将许可证制度视为对进口商品流入数量的监控,而主要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进口限制。一般情况下,进口商很容易获得进口许可证。
对一些关系本国安全和人民健康的商品,进口商则必须经有关部门审核后,方可获得进口许可证。
4、服务贸易政策
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巴对WTO承诺开放服务贸易的6个领域:法律服务(仅限公司文件证明)、医疗和牙科服务、计算机软件服务、计算机信息处理、再保险业及娱乐业。1996年,巴巴多斯进一步承诺开放一些基础的电讯服务。
根据这些承诺,巴不能再限制从事上述服务业企业的数量、交易额及从业人数。此外,外商投资于上述服务领域,无需通过合资企业的形式,外资额度也不受任何限制。根据巴巴多斯同WTO 签署开放服务贸易领域时的两大法律、法规,贸易发展还将受到一些限制:
(1)《移民法》规定,外国人在巴工作,首先必须在移民局申请工作许可证。由于巴巴多斯失业率较高,政府及工会在就业方面绝对优先考虑本国人,严格限制外来人口的流入,使人员的进入受到限制。
(2)《财产转移税法》规定,外国投资者在购买和销售土地或有价证券时,必须缴纳一定比例的财产转移税。
(3)作为支柱产业的旅游服务业没有被列入开放的服务贸易项下,但巴政府近年来欢迎外国公司参与和投资该领域,并注重吸引外资,给予外国投资者国民待遇,享受政策优惠。
3、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1)根据加共体的共同对外关税的规定,对原产于共同体成员国的商品免征进口关税。
(2)国家为了鼓励扩大出口和投资,制定了一些特殊的优惠政策,A.为了生产出口商品而进口的原材料,可免征部分进口关税;B.用于旅馆建设的部分物资免征进口关税等。
(3)加勒比共同体为了扩大出口,分别同美国、加拿大、欧盟和南美的委内瑞拉及哥伦比亚签订了减免进口关税的协议。巴巴多斯作为加共体成员国之一,商品出口以上国家和地区时,本国生产的商品或商品在当地加工后价值达到一定的比例,即可免税进入上述国家和地区。
三、相关多边协定
1、加勒比盆地计划(CARIBBEAN BASIN INITIATIVE)
根据该计划,巴产品满足以下条件即可免税进入美国市场:a、产品为巴生产或制造;b、产品本地价值含量在35%以上;c、如产品中美国或波多黎各的价值含量不低于15%,上述标准可降至20%。石油、大部分纺织品和服装以及糖不享受免税优惠。
2、加加合作(CARIBCAN)
加加合作是加拿大向加勒比地区提供的一项经济、贸易发展援助计划。在巴生产或组装的产品本地价值含量或加拿大价值含量达到60%,即可免税出口到加拿大,但纺织品、服装、鞋、行李箱、手袋、皮衣、润滑油及甲醇产品等不享受上述优惠待遇,以保护加拿大这些敏感行业的利益。
3、欧盟-加勒比论坛成员国经济伙伴关系协定(Economic Partnership Agreement between the Cariforum States and the European Community)
2008年10月15日,包括巴巴多斯在内的加勒比论坛15国与欧盟签订了经济伙伴协定(EPA)。该协定是一个不对等的双向贸易安排,取代了以前欧盟与非加太(ACP)集团之间单方面贸易优惠协议即《洛美协定》和《科托努协定》。EPA意在促进双方贸易自由化,同时,欧盟对加勒比国家关注的农业、渔业等领域给予支持援助,但近年来欧盟的援助已逐年减少。
4、加勒比共同体(CARICOM)
加共体的缔约国基本为加勒比地区的英语国家,目前共有15个成员国。这些国家生产的产品在满足下列条件后可免税出口到其他成员国;对于欠发达国家,包括安提瓜和巴布达、伯利兹、多米尼克、格林纳达、蒙特塞拉特、圣基茨和尼维斯、圣卢西亚、圣文森特,产品的加工升值率需达到40%;对于较发达国家如巴巴多斯、圭亚那、牙买加、特立尼达和多巴哥,产品的加工升值率需达到50%。
5、委内瑞拉和哥伦比亚计划(VENEZUELA AND COLOMBIA INITIATIVES)
根据加共体同委内瑞拉及哥伦比亚签订的协定,巴巴多斯出口产品本地加工升值率达到50%,即可免税出口到这两个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