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俄罗斯共和国2003年7月22日颁布的第226-3号《外汇调控和监管法》是指导白俄罗斯共和国外汇管理机关工作,管理货币流通秩序、外汇业务参与者职责和权限的基本法规。
外汇法规将常驻机构和外国常驻机构之间的外汇业务分为两类:一是经常性外汇业务(对于此类业务限制较少)。二是与资金流动有关的外汇业务(一般要求常驻机构出具白俄罗斯共和国中央银行的专门许可)。
常驻机构和外国常驻机构之间的经常性外汇业务没有限制,但根据赠与合同(包括捐赠形式)由常驻机构向外国常驻机构转款的外汇业务除外,这些外汇业务需经中央银行许可。法律规定的经常性外汇业务包括:现金、有价证券和不动产除外的)商品进口和(或)出口贸易、受保护的信息、知识产权、工程、服务的交易结算;租赁交易的结算; 汇兑和取得红利及其他投资收益;非贸易业务,其中包括:汇兑和取得工资、津贴、奖学金、退休金、抚养费、国家补助、补贴、补偿的钱款,以及损害赔偿;向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外的员工支付差旅费;汇兑和取得遗产金及遗产变现后的资金;汇兑和取得公民死亡的相关费用,包括安葬、运输和其他支出的津贴和抚恤金;镇压受害者及其家庭成员、继承人获得赔偿;向白俄罗斯共和国设立在境外的外交机构、其他官方代表处和领事机构汇兑管理维护费用。法庭、国际(仲裁)法庭、执法机关、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处及国家机关或其他机关在其公职人员执行公证工作时收取的费用;根据法院判决和其他程序文件汇兑和取得的钱款;注册费用,入学费用,社会、地区、国际组织会费,以及与参与国际组织有关的其他必要支出的汇兑;根据符合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规定的赠与合同(包括捐赠形式),无偿提供(赞助)汇兑和取得白俄卢布、外汇、其他货币;常驻机构为外国常驻机构保管的外汇;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或外国法律规定的税收、关税和其他必须缴费及退税的转账;向专利局付税或缴纳其他费用的转账;汇兑和收取支付会议、进修、体育比赛、展览、展销的参与费用;转账返还错收和(或)多收的欠款;其他业务的清单由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或由内阁根据总统委托制定,或由白俄罗斯共和国国际合同确定。
与资金流通有关的外汇业务是除经常性外汇业务之外的所有外汇业务,其中包括:创办人在分配股份时购买股份、注册资金份额或外国常驻机构资产份额;从外国常驻机构购买由外国常驻机构发行的有价证券,创办人在分配股份时购买股份除外;购买位于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外的且根据白俄法律属于不动产的资产;在资产管理条件下在外国常驻银行中存放资金或向外国常驻机构(不包括外国常驻银行)汇兑资金;提供借款;获得贷款和/或借款;对外汇业务主体——常驻机构(除银行外)作为国外常驻机构的担保人,根据与国外常驻机构签订的担保合同履行义务进行的结算;对外汇业务主体——常驻机构(除银行外)作为国外常驻机构的担保人,根据与国外常驻机构签订的债务转让或债权转让合同履行义务进行的结算;
如果法律或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令中未做其他规定,常驻机构在进行与资金流通相关的外汇业务时,需要获得白俄罗斯中央银行的许可。外国常驻机构在进行这些业务时不需获得中央银行的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