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巴税收政策的制定的部门为财政部,具体执行部门为下属的税务局(Inland Revenue Department)和海关,其主要税种如下:
1 营业税
当地的营业税有两类:股份公司为40%,非股份公司为25%。但是,以出口为目的的本地制造业和外资企业可享受减征营业税10-15年的待遇。减税期限,一般根据企业增值幅度不同而定。减税幅度根据企业出口利润占全部利润的百分比而定,从25%到50%不等。减税待遇到期后,政府对那些在协助政府完成经济增长目标方面做得好的企业,可在原享受减税期限的基础上再延长5年的减税期。
2 进口关税
进口商品海关关税税率从5%-70%不等。食品类约35%,日用品约为20%,大型机械约5%,建材约25%。名义上进口商品以CIF价为征税依据,但实际上进口商品价格以海关估价员的估价为准,商业发票不作为征税依据,故往往随意性较大。对某些进口商品加收附加税,如烟草、水泥、石油产品、面包车、普通卡车和部分木材等。
3 间接税
间接税是安巴政府重要的财政收入来源。
对于出口型制造业、旅游业和其他被认可的企业,间接税可以免征。间接税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消费税
在安巴生产和销售的商品及进口商品均需征收消费税。消费税基本税率为15%,但有些进口商品,如工业用原材料、机械设备、旅馆装修材料、设备等可免征消费税。
(2) 海关附加税
对免征进口消费税的商品,按CIF价征收3%的附加税。
(3) 海关服务税
所有进口物资按CIF价的5%征收海关服务税。
(4) 保险税
保险公司或代理商应缴纳保险费收入(或佣金)的3%作为保险税,包括财产、人寿等保险,但汽车保险除外。
(5) 印花税
a、 不动产印花税
出售者需缴纳其价值的5%的印花税;购买者需缴纳2.5%。不动产价值以政府指定的首席评估员评估的价值为准。
B、 抵押印花税
登记和注销抵押时,征收0.6%的抵押印花税。
(6) 非安巴公民未开发土地税
非安巴公民不能及时开发其拥有的土地,需根据土地的价值,按下列标准征税:
第一年 5%
第二年 10%
第三年 15%
第四年及以后 20%
4 个人所得税
从1976年起,对安巴籍公民免征个人所得税,在安巴工作的外国人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外资和合资企业人员可向财政部申请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