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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尼亚外商投资促进体系、政策和具体措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8-25  来源:驻罗马尼亚经商参处
核心提示:1990年之后,为加快向市场经济的转轨,罗将吸引外资作为重要的经济目标,1991年即颁布实施了《外国投资法》,规定了外商投资的领域、类型和可享受的优惠政策等内容。此后相关法律频繁修改,外资主管部门也不断调整。

1990年之后,为加快向市场经济的转轨,罗将吸引外资作为重要的经济目标,1991年即颁布实施了《外国投资法》,规定了外商投资的领域、类型和可享受的优惠政策等内容。此后相关法律频繁修改,外资主管部门也不断调整。2002年,罗政府设立了外国投资署,主要负责为投资额在100万欧元以上的外商投资项目提供技术支持。2009年该署撤销,外资促进职能并入当时的中小企业、贸易和商业环境部。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前,罗为外国投资者的重要目的国之一,吸引外资额逐年增长,最高接近100亿欧元,为拉动罗经济增长和创造工作岗位起到了很大作用。2009年之后引资额呈现断崖式下跌,最低跌至20亿欧元,目前仍处于艰难恢复期。

    一、关于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

    罗规范外商投资的现行法律文件主要包括:1997年第92号《促进直接投资政府紧急法令》(该法令取代了1991年颁布的《外国投资法》)、2008年6月出台的《促进投资政府紧急法令》、2014年第807号《关于设立鼓励对经济领域有重要影响投资国家援助计划的政府决定》(以下简称807号政府决定)以及2014年第332号《关于设立鼓励创造工作岗位促进地区发展投资国家援助计划的政府决定》(以下简称332号政府决定)等。罗法律规定,对外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相关优惠政策对内外资企业同等适用,包括申请使用欧盟资金和国家财政提供的支持措施。外商投资企业可投资领域宽泛,可以对在罗全资企业进行自由管理,任何机构不得干涉,税后资本和利润可以全额汇出,无须担忧资产被充公或收归国有。

    二、外商投资主管部门

    2014年6月26日,罗政府通过第536号政府决定(经由2015年1月14日第22号政府决定修改),设立外国投资和公私合营署,作为具有法人地位的中央政府组成部门,负责外商投资的指导和促进工作。该署为副部级单位,直属于总理管辖,相关经费由总理府办公厅保障,法定职能包括在全国范围协调、监管和实施政府关于促进、营销、吸引和实施外国直接投资和公私合营的政策,主要任务为通过在世界各地推介罗马尼亚的商业机会吸引外商直接投资,协助跨国公司采用包括公私合营的方式实施投资项目等。

    该署的主要目标是:通过吸引外资、技术诀窍和技术推动罗经济的可持续增长;大幅度增加绿地投资项目数量和金额;通过支持在附加值高的行业扩大产能创造新的工作岗位;支持不同地区经济的均衡发展以缩小发展差距,向投资者提供的主要服务包括:关于罗法律框架、投资环境、备选地点和领域等宏观信息;作为投资者与罗中央和地方政府的主要联接机构;引导外商企业进入罗市场或扩大已有产能;支持其寻找投资所需资源、潜在供应商和合作伙伴;在项目决策和实施全过程中提供协助;提供投资项目实施后的相关服务等。

    此外,根据2005年5月12日第420号政府决定,该署同时作为罗政府与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的联络机构,落实该组织关于《跨国企业行为指南》中确定的相关建议,包括环境保护、人权、反商业贿赂、消费者保护、竞争、税收、科技研发等,通过组织相关论坛等方式为在罗商界人士、雇主组织和其他相关机构提供及时、高效和专业的援助和指导。

    增加外商投资数量、优化投资行业和区域结构是罗经济发展的优先领域。由于目前经济贸易和外商投资促进工作分属不同部门管理,不能形成发挥罗经济增长潜力的合力,为更好统筹罗行业发展战略和外商投资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对外商投资结构进行更精准分析,罗政府拟将该署撤销,将其招商引资职能划归经济、贸易和与商界关系部管理,公私合营业务转至公共财政部负责。目前,相关政府紧急法令正在征求公众意见。

    三、关于外商投资领域的规定

    根据1997年第92号《鼓励直接投资政府紧急法令》,外商投资需满足以下3个条件:不违背环境保护法律规范;不触犯罗马尼亚国防和国家安全利益;不危害公共秩序、健康和道德。在此前提下,可以投资工业、自然资源勘探和开发、农业、基础设施和通信、民用和工业建筑、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贸易、运输、旅游、银行和保险服务等国民经济各个各领域。

    四、关于外商投资方式

外国企业可单独或与罗自然人或法人合作在罗投资设立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合伙公司或代表处。罗政府对外国企业在合资公司中的持股比例没有要求,允许100%持有,没有外资并购安全审查机制,对国有企业投资并购亦无特殊法律规定。

目前,需罗政府审批的外商投资领域包括国防、国家垄断行业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产业。外资企业可在罗马尼亚买卖不动产,不允许欧盟和欧洲经济区外国家外商以个人名义买卖不动产,但双边协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除非公众利益特别需要,罗马尼亚不对外商投资实行国有化、没收、征用等措施。特别情况下采取上述措施的,罗国家将给予相关企业合理补偿。

    罗马尼亚有关收并购的法律框架包括1990年第31号《公司法》(经2008年第52号政府法令修订)以及财政部2004年第1376号部令中有关并购等交易的会计程序和财政制度。收并购行为如涉及上市公司还必须遵守2004年第297号《资本市场法》以及罗国家证券交易委员会(2013年后撤销,业务划归新组建的金融监管局)颁布的相关部门规章。如参与收并购的企业数量超过两家(含),且其合并营业额折合超过1000万欧元的列伊,交易被认定为经营者集中行为,还需根据罗马尼亚《竞争法》的规定,申请罗竞争理事会的批准。 

    罗现行《竞争法》为1996年出台的第21号法律,执行机构为罗竞争理事会。2011年,罗政府出台政府紧急法令对该法进行了大幅修订,同年,罗议会通过2011年第149号法律批准了有关修改。2014年,罗政府再次对该法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法律与欧盟竞争法规保持一致,结构上分为并购控制、反托拉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国家援助四个部分。2014年的修改主要涉及危害市场竞争行为、经营者集中等内容,同时对竞争理事会的机构及预审和决策程序进行了优化调整。此外,罗规范市场竞争的法律还包括1991年第11号《反不正当竞争和其他竞争保护行为法》(经由2015年第117号法律修改)。所有在罗经营包括外资企业都必须遵守上述法律规定。

    五、关于投资优惠政策

    罗马尼亚对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和鼓励措施总体可以分为三大类:一是欧盟资金,二是罗国家财政援助,三是地方政府提供的相关优惠。希望享受投资优惠的外国及本国投资者需满足以下条件:促进地区发展;保护环境;提高能效以及利用可再生能源;从事研发、创新或进行高技术投资;增加就业岗位及对员工进行培训;符合政府经济社会政策的相关要求等。

    (一)欧盟资金。2014-2020年间,罗马尼亚将可从欧盟获得总共约400亿欧元的资金,其中215亿欧元为结构性和凝聚资金,195亿欧元为共同农业政策资金,主要通过大型基础设施、地区发展、人力资源、竞争能力、行政能力、技术援助、农业补贴、农村发展、渔业九个具体计划实施,九个计划下面又有很多细分项目。在罗设立的本国和外国公司均可根据所在行业和地区情况申请使用相应资金。欧盟资金的管理部门为欧盟资金部。

(二)国家财政资助。罗马尼亚入盟后,对国家层面的税收优惠进行了清理,只有经济特区或工业园区内的企业方可享受部分税收优惠。国家资助成为罗政府向投资者提供的主要投资优惠鼓励措施,对企业购买的符合条件的有形和无形资产提供一定数额无偿资金补助。具体金额根据项目投资领域、投资额、目的、可行性、期限以及产品和服务提供商等标准确定,对欠发达以及失业率较高地区的投资支持力度更大,其中首都布加勒斯特地区的补贴比例为15%,伊尔福夫省和西部地区为35%,其余地区为50%。

第807号政府决定旨在向对经济产生重大影响的投资提供国家补贴,通过政府资金扶持推动高新技术和高附加值产品投资,促进地区经济的均衡发展,2014-2020年的补贴总额为27亿列伊,约合6亿欧元,平均每年的补贴金额4.5亿列伊,约合1亿欧元,申请企业的投资额需达到1000万欧元以上。第332号政府决定旨在通过政府资金扶持,鼓励企业增加投资创造新的就业岗位,降低失业率水平,2014-2020年间的补贴总额为27亿列伊,约合6亿欧元,平均每年补贴金额4.5亿列伊,约合1亿欧元,申请企业需创造至少10个工作岗位且在获得补贴后保留3年以上,预计将惠及1700家企业。由于第807号政府政府决定对申请企业的要求和门槛较高,截至目前大部分受益企业为大型企业,其中很多跨国企业连续获得补助,为提高公平性和普及率,罗政府正在酝酿对有关申请条件进行修改,以降低门槛,简化程序。

  • 地方政府提供的优惠措施。 根据地区失业率与全国失业率的比率关系,罗马尼亚政府确定14个省中的35个地理区域为贫困地区,共包括152个市镇,约127万人(占总人口的5.6%)。罗政府在《2014-2020年国家农村发展计划》中制定了专门的资助和脱贫计划,包括向农民和农场主提供支持。为缓解贫困地区的严重失业现象和鼓励国内外的投资活动,促进经济发展,罗政府颁布了以下对贫困地区投资的优惠政策:(1)为实现自己在这一地区的生产所必须进口的原材料、部件免征关税;(2)改变原有用途或旨在实现投资所占用的农田免征相关税费;(3)政府每年从年度特别发展基金中提取部分专款用于该地区经国家批准的专项规划,支持设立非农企业,对新创企业购买的机械设备予以补贴并提供技术支持。

相较于中央政府部门,罗地方政府自主决策权较大,各省议会和城市管理委员会可自主确定很多优惠政策。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发达程度不同,各个地方提供的优惠措施也尽不同,首都及其周边以及西部发达省市的优惠政策相对较少其力度不大,而东北和南部等相对落后地区的优惠政策则相对更多,力度也更大。罗地方对投资的鼓励措施主要包括:减征、免征或缓征地产税等地方税种;向投资者提供优惠的土地价格;提供各类投资信息,以及新建或改善相关基础设施等。

地方政府可根据需要对工业园区内投资者减免征收部分税种,主要是指建筑物税、土地税、建筑许可税和交通工具税等,减免程度和期限由地方根据 2013年第186号《关于工业园区设立和运营的法律》以及2013年9月24日地区发展和公共行政部《关于批准向在工业园区内投资提供支持措施条件的第2980号部令》确定。具体包括:对园区内土地改变用途或农用地改为非农用地免征税收;对园区内土地免征税法规定的土地税;对作为园区基础设施组成部分的建筑物免征建筑物税;经地方公共部门批准,可以免除应对地方政府预算缴纳的税收,如发放城市规划证书、作为园区基础设施组成部分土地和建筑物的建设或拆除许可等;法律规定地方政府可以给予的其他便利。

(四)其他投资鼓励措施。罗政府采取的鼓励投资的其他措施还包括:(1)雇用45岁以上者、单身父/母或年轻毕业生免缴一年失业保险金;(2)雇用3年内退休者,每月可获500列伊补贴;(3)雇用残疾人可获每月500列伊补贴,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4)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利率补贴及国家担保;(5)为年轻企业家创业提供最高1万欧元补贴、贷款担保以及免缴雇主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6)外商投资农业、建筑业或进行自然资源开发三年免缴利润税,投资银行业、保险、旅游和商业两年免缴利润税。

    罗法律确定的可给予优惠的投资领域主要包括:加工工业;供电、供气、供暖和空调业;供水、清洁、垃圾回收及有毒物质无害化处理;电信及信息服务业;职业培训、科技创新及研发活动;行政及其相关服务;环保项目。罗政府从2004年起即对IT行业采取了税收优惠政策,免征14个专业的程序员和软件工程师的个人所得税,还拟采取其他措施鼓励IT行业发展。此外罗还拟对在科研院所、大学或企业从事应用研究和开发的研究人员和大学老师免征所得税。

    六、引资重点领域和投资推介体系

    罗马尼亚目前希招商引资的主要行业包括:汽车及其零部件;航空工业;木材加工;能源和可再生能源;IT和通讯,包括商务流程外包(BPO)、共享服务中心(SSC)以及研发;基础设施;农业;食品加工;医药和卫生;化工;日用消费品;旅游;不动产和建筑;自然资源。

    罗政府主管外资事务的外资署国务秘书马努埃尔·科斯特斯库今年5月18日表示,该署的宣传品牌—投资罗马尼亚正式开通了针对外国投资者的服务网站investromania.gov.ro,将提供关于罗马尼亚经济和投资机会等信息。网站首批发布的投资项目共61个,预计投资额15亿欧元,将创造1.7万多个工作岗位。网站共分为7个板块:为什么选择罗马尼亚投资?;罗马尼亚的商机;政府支持;在罗生活;新闻和公报;关于我们和联系方式。所有项目信息均用英语发布。此外,网站同时发布了罗今年希招商引资的六个优先行业:IT和通讯、汽车、航空、创新产业、农业以及生态经济。罗政府还将借此平台定期发布战略行业分析报告、工业园区信息以及融资模式设想等信息。

    罗副总理兼经济、贸易和与商界关系部部长博尔克今年5月在出席罗国家工商会的一次会议时表示,罗经济部将与工商会密切合作,扩大吸引外资和出口规模。目前罗驻外使领馆的商务官员更多是促进罗国有企业的业务发展,下一步拟将其转型为吸引外资的网络,着眼于外资在小城市和农村地区的均衡分布,为此罗方将建设便捷的基础设施,包括道路和IT,此外还将改善教育和医疗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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