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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拉圭政策法规—外贸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8-26  来源:驻乌拉圭使馆经商处
核心提示:乌拉圭没有独立、统一的外贸管理机构,外贸政策的制订和管理主要由外交部、经财部和工业部协调实施,其他政府机构也参予其职能相关的管理工作。乌拉圭负责投资咨询的机构是“乌拉圭二十一世纪委员会”。

1、贸易主管部门

乌拉圭没有独立、统一的外贸管理机构,外贸政策的制订和管理主要由外交部、经财部和工业部协调实施,其他政府机构也参予其职能相关的管理工作。乌拉圭负责投资咨询的机构是“乌拉圭二十一世纪委员会”。

乌拉圭外交部经济司和一体化司具体负责对外经济贸易工作。经济司的主要职能是发展双边经贸关系、促进对外贸易、处理与外贸有关的事务、协调和发展同国际经济组织的关系等。一体化司的主要职能是协调处理南共市和区域、跨区域经济一体化事务,进行双边和多边谈判等。

经财部行使外贸管理职能,负责经贸问题研究,制定外贸政策和法规,会同工业部等有关机构具体实施反倾销、反逃税及其他进出口保障措施。

工业部参予外贸管理工作,主要职能是根据企业对市场、外贸、经济一体化等政策的反映,同经财部一起制定相关外贸政策和法规,实施进出口保障措施。


2、 贸易法规体系

乌拉圭是拉美最早实行自由贸易的国家之一,外贸依存度为45%,高于阿根廷和巴西等邻国。

1991年,乌拉圭、阿根廷、巴西、巴拉圭共同签署了建立南共市协议。协议规定逐步消除成员国之间的关税并对进入南共市的货物统一征收0%-20%的关税。南共市拥有2.34亿人口,GDP达1.3万亿美元,占南美GDP的67%。

目前,乌拉圭的平均关税(对非南共市国家)为12.5%,但对那些非互补性商品和某些特殊产品征收较高的关税,如奶制品、皮革制品、服装、毛织品、部分塑料制品和汽车等,关税最高可达21.5%。

2000年乌拉圭颁布法规,对来自南共市以外的部分纺织品征收进口从量税或从价税。乌拉圭大部分进口产品无须进口许可,但政府可根据本国利益需要临时颁布法令,对特定产品实行非自动进口许可,如目前对鞋类和服装类仍实行进口许可,且申办许可的审批程序繁琐。


3、贸易管理的相关规定

乌拉圭于1953年12月6日加入关贸总协定。主管机构为隶属经财部的外贸总局,但政府间的贸易谈判则由乌外交部牵头。

乌拉圭实行外贸开放政策,是南美最开放的国家之一。政府强调以发展外贸带动经济发展,注重出口商品多样化和出口市场多元化,突出外交为经济贸易服务的重要性。乌海关规定:严禁进口有害于人类及动植物健康或有碍于动植物繁殖、生长的各类商品和药品;私营企业不得经营军火。除此以外,任何商品均可按章程纳税后进口,无配额限制和许可证管制。进口不受外汇额度制约,由进口企业自行确定进口品种和数量。一切进口必须向乌拉圭东岸共和国银行申报,交纳关税和银行业务税、港口税等费用。

为保护民族工业和防止偷漏税,政府对棉毛织品、皮革制品以及本国能自行生产并占有一定市场比重的商品进口颁布了征收最低参考价的法令。该法令规定,凡到岸价低于乌拉圭政府规定的最低国内参考价的,一律按参考价征税,等价或高于参考价的按到岸价征收进口税。

政府对机械设备进口实行减免关税的特殊规定,凡持有乌工业、能源、矿产部和农牧渔业部颁发证明的那些在国内不具备产能的进口机械设备和配件,免交进口税。否则需交纳10%的进口税。

对机动车进口,政府要求国外出口企业必须在乌委托有进口经营权的企业为其代理,并由出口企业或经营代理在乌拉圭进行商标注册。

在农产品进口方面,政府规定,农产品进口必须是那些确属国内生产不足,且人民生活必需的商品才能进口。具体进口程序是,国内谷物加工企业须向政府提出进口申请,说明进口理由,政府研究批准后由农牧渔业部签发“需求进口”证明。海关凭上述证明放行。

乌拉圭政府还规定,军警、政府机构和国营企事业单位的进口必须通过国际招标的形式进行(政府间就具体商品达成协议的和经议会批准的进口商品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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