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根廷国家海关总署(隶属于联邦公共收入总局)是阿根廷对外贸易的主管机构之一,其监管制度及通关程序与国际通行的海关制度相仿。阿根廷为WTO成员,适用WTO关于海关管理方面的规则。
(一)关税
根据阿根廷海关条例规定,大部分货物在缴纳进口关税后便可进入阿根廷。原产于南共市其他成员(巴西、乌拉圭和巴拉圭)的货物进口无需缴纳进口关税,但需提供原产地证明,并经产品原产国主管政府机构认证。阿根廷对所有进口产品征收0.5%的统计税,从南共市其他成员进口的产品除外。用于采矿活动的资本货物在进口时享受关税方面的优惠待遇。在符合特定要求的条件下,阿根廷海关允许货物可不支付关税临时进口,但进口商必须向海关提供担保,以确保该货物在临时进口许可期满后再次出口。自2002年3月,阿根廷政府对所有出口产品征收5%-20%的出口税。
(二)进口限制
阿根廷对部分产品进口实行限制,如对汽车进口实行配额数量限制;要求新鲜食品、化学品、药品、化妆品以及清洁剂等产品在进口前需获得阿根廷相关主管政府部门批准;对鞋、纸张、自行车、家居用品、玩具、轮胎、摩托车、毛衫、纺织产品、鞋部件以及其他制成品等11大类产品实行非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