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贸易主管部门
波兰贸易主管部门是经济部,其职责包括:制定与外国经济合作的目标;根据欧盟与第三国贸易政策的规定,特别是在欧盟共同商业政策框架下,与国际经济组织开展合作;促进波兰经济发展,包括支持出口和对外投资、吸引外国直接投资;控制涉及国家安全的战略性商品、技术和服务的贸易;管理商品和服务贸易,及技术进出口事宜。
此外,农业和农村发展部、竞争和消费者保护局、财政部海关司等也承担与贸易政策有关的职能。
波兰国内与贸易相关的最重要法律是《海关法》和《对外贸易管理法》。
自1990年起,波兰对外贸管理体制进行了彻底改革,取消了垄断性外贸经营的管理体制,所有经济实体享有经营对外经济贸易的同等权利,除少数商品受许可证、配额等限制外,其余商品均放开经营。
2004年5月1日波兰成为欧盟成员国后,与欧盟其他成员国的贸易遵循欧盟内部统一大市场原则。波兰与非欧盟国家(第三国)贸易适用欧盟共同政策措施和手段,如共同贸易、共同关税表等。欧盟与第三国签订的国际贸易协议直接适用于波兰。共同贸易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在共同体进行。欧盟理事会通过直接适用的条例确定贸易手段,欧盟委员会负责政策执行以及进行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调查。波兰政府主要负责发放进出口许可,以及因经济以外的原因,如保护人类和动物的健康,规定进出口的限制(根据成立欧洲共同体条约第36条)。
四、进出口禁令
欧盟法律允许成员国为保护社会公德和安全、人的健康和生命、动植物、具有艺术、历史或考古价值的国家宝藏或者保护商业和知识产权,在进出口和过境时使用禁令、限制或监管手段,但措施不能构成歧视或变相限制。共同体法令涉及的禁令包括:
(1)某些可用于执行死刑、酷刑或其他残忍的、非人道的和虐待或惩罚的工具;
(2)侵犯某些知识产权的商品;
(3)伊拉克文物进出口;
(4)向利比里亚出售、无偿转交或提供与军事活动有关的技术援助,从利比里亚进口未加工的钻石、木材和木制品;
(5)某些种类野生动物的皮毛和其他制品的进口;
(6)濒危动植物贸易(CITES);
(7)自乌克兰进口无矿物油含量标准确认证书的葵花籽油。
自2008年12月31日起,欧盟禁止猫、狗皮及其制品的进出口和市场交易。
根据波兰国内法(部长会议法令),波兰禁止从第三国进口某些种类海豹幼仔的皮革及其制品,禁止进出口石棉及其制品。
五、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
波兰对各类动植物产品的进口有检疫要求,要求对进口产品的特征及进口商的相关信息进行检查。
(一)农产品和食品管理
除执行欧盟农食品安全方面相关法律法规外,《食品卫生和营养法》是波兰农产品及食品领域的主要法律,该法规定了农产品和食品生产加工运输全过程的安全卫生、产品营养质量等有关要求以及监管处罚条款,宗旨是保护公众消费者健康。目前负责国内农产品和食品安全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为农业与农村地区发展部及卫生部。
农产品及食品进出口商在进口/出口农产品、食品前需向波兰农业与农村发展部下属的农业市场署申请许可证后方可开展贸易。根据波兰2003年1月开始实施的《农产品及食品质量法》(Commercial Quality of Agricultural and Food Products),隶属于农业与农村地区发展部的农产品与食品质量检验总局(IJHARS)负责对进出口农产品与食品进行检验检疫,并签发进/出口产品质量合格证明,进出口商需向该局或16个地方分局申请质量鉴定,产品通过检验合格后方可放行。
波兰国家计量局负责制订国内农产品及食品的产品质量及鉴定标准。
(二)动物检疫
根据波兰动物检疫规定,活动物、鲜冻肉及肉罐头等进口商应向农业部兽医检疫总局申请动物检疫许可证。商品入境时由驻口岸的动物检疫员查验产地国签发的动物检疫证和波兰农业部签发的检疫许可证。波兰进口动物及产品的来源地、产品类别与欧盟相同。对波兰出口的肉类及制品应来自获得向欧盟或美国出口许可权的企业,或根据双边协议经波兰农业部检疫人员实地调查认可的企业。
(三)植物检疫
波兰农业部下属的“国家植物卫生与种子检疫总局”负责植物检疫工作。进口植物及植物产品应在波兰的边境口岸接受驻口岸的植检人员检查,并出示产品原产国有关机构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烘干的咖啡豆、茶叶、可可粉、植物调料、原装草药、冷冻果蔬、10公斤以下欧洲出产的鲜果蔬菜无需进行植物检疫。
禁止入境的植物、植物产品及有害生物目录由农业部部长发布。
(四)重要管理部门
波兰农业与农村发展部网站:www.minrol.gov.pl
波兰兽医检疫总局网址:www.wetgiw.gov.pl
波兰卫生部网站:www.mz.gov.pl
波兰农业市场署网站:www.arr.gov.pl
波兰农产品与食品质量检验总局网站:www.ijhars.gov.pl
波兰国家计量局网站:www.gum.gov.pl
(五)中波进出口检验检疫协定
1994年9月22日,中国和波兰签订植物检疫协定,目前仍有效。
2007年1月,中国和波兰规范并确认了波兰输华猪/羊肠衣兽医卫生证书。
2007年3月,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波兰农业和农村地区发展部签订波对华出口乳制品检疫和兽医卫生条件议定书。
2007年5月,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波兰农业和农村地区发展部签订波对华出口禽肉检疫和兽医卫生条件议定书。
2010年5月,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波兰农业和农村发展部签署波猪肉输华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条件议定书。
2014年5月,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波兰农业和农村发展部签署肉类产品安全卫生合作谅解备忘录。
2014年11月,中波签署波兰水产品输华协议。
2014年11月,中波签署波兰生皮制品输华协议
截至目前,波兰7家禽肉企业、71家乳品企业、14家水产品企业获准对华出口;因波兰2014年2月发现非洲猪瘟,原获准对华出口的10家猪肉企业被暂停注册资格。相关信息请查询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