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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旺达进出口检验规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9-27  来源:驻卢旺达使馆经商处
核心提示:旺达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是卢旺达贸工部下属的卢旺达标准局(RSB),进出口检验有如下规定:

卢旺达出口商品检验机构是卢旺达贸工部下属的卢旺达标准局(RSB),进出口检验有如下规定:

【进口检验基本规定】(1)所有进口货物(除外交、军事、研究和医药样品、私人物品和私人捐赠物品)外都要经过检验;(2)进口商或其代理人在进口商品进仓库时通知卢旺达标准局派人来对货物进行检验;(3)实地检验的文件需要与货物描述相符,必要时可以提取样品进行实验分析,如果不符合非关键标准要求,给进口商警告,如果不符合关键性标准要求,通知进口商自费运回或销毁;(4)卢旺达标准局向进口商收进口货物C&F价格的0.2%作为检验费;(5)卢旺达标准局规定自2014年5月8日起,进口商品需提供SGS商检报告方可报关。


【出口检验规定】出口农产品和牲畜需要取得检验证明。检验要根据土地的准备和管理、种子、化肥、灌溉、收获、卫生、培训、收获后加工、纪录保持等情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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