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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进口管理制度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9-28  来源:驻圣保罗总领馆经商室
核心提示:2003年12月1日,巴西公布《部级法令合编》,将有关进出口管理的部颁法令进行了汇总。之后,巴西对其进行了数次修订。

2003年12月1日,巴西公布《部级法令合编》,将有关进出口管理的部颁法令进行了汇总。之后,巴西对其进行了数次修订。

(1)进口许可证

巴西大部分进口商品都必须办理进口许可证,分为“自动进口许可证”和“非自动进口许可证”两种。

2010年,巴西的自动进口许可证清单涵盖的产品包括10个8位税号项下的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审批过程比较简单且自动批准。

发展工业外贸部下属的外贸局(DECEX)负责处理非自动进口许可证的申请及审批。进口商需要在出口国将货物装船前通过“巴西外贸网”(SISCOMEX)申请许可证。非自动进口许可证清单包括约4724个共同对外关税8位税号项下的产品,约占总税号的47.9%,涵盖除海关税则第47、51、57、66、68、77、86和91章以外的所有税号,非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的产品主要包括需要经过卫生检疫、特殊质量测试的产品,对民族工业有冲击的产品及高科技产品,以及军用物资等国家重点控制的产品,具体涉及大蒜、蘑菇、绝大部分化工产品、绝大部分医药原料和成品、动植物产品、轮胎、纺织品、玻璃制品、家用陶瓷器皿、锁具、电扇、电子计算器、磁铁、摩托车、自行车、玩具、铅笔等。

非自动进口许可证由各相关机构发放。进口货物未获许可证则需缴纳该批货物海关估价的30%作为罚款,如许可证失效后货物才在出口国装船,则需缴纳该批货物海关估价的10%或20%作为罚款。

如要进口二手机械、设备和集装箱,则必须证明相关产品在巴西不生产或不能被巴西产的其他类似产品代替,而与具体产品相关的工厂生产线、用于通信和信息产品维护和修理的零部件和设备则不受此规定限制。

(2)配额

根据市场情况,巴西发展、工业与外贸部下属机构CAMEX(外贸局)将根据市场商品数量变化情况,不定期发布产品的配额许可。

(3)巴西财政部于2013年5月6日起执行1356号令。该法令对2006年10月2日发布的680号法令部分条款做出了修改。本次条款修改的目的是提高货物清关效率,简化进口程序。

1356号令对清关完毕后进口方可不凭正本提单提货进行了改革。巴西海关执行的是先清关后提货的程序。进口方或货代在清关过程中需向海关提供正本提单、正本发票、装箱单等文件。新政出台后,进口方(收货人)或货代需拿到正本提单(MB/L),去船公司换取(D/O-DELIVERY ORDER)到海关进行清关,清关完毕后凭海关放行证明提货,无需再出示正本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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