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稿增设了相应罚则,进一步厘清了招标投标行政管理部门职责。”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但彦铮介绍,二审稿中明确了市发改部门的综合监督职责,以解决行业保护和同体监督问题;明确了市、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职责,以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中资金的监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以加强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明确了市、区县(自治县)监察部门的行政监察职责,并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作为的情形,设置了法律责任。
但彦铮说,二审稿还明确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范围,包括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并规定不属于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招标项目,项目单位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招标,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强制其进行招标。同时为依法严格控制邀标范围,删除了区县政府对重点项目的邀请招标权。
此外,二审稿还对投标人资料保存期限和内容予以了明确,加强了招投标档案的规范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