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越南《越南新闻》10月5日消息,越南2015《民法典》将于2017年1月1日起生效。该民法涉及了企业在销售货物、机器设备及原材料时订立合同过程中应该考虑的风险因素。一般情况下,新《民法》尊重双方的合同自由,但除非另有协定,合同各方均必须遵守《民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新《民法》有关规定,越律师事务所提醒交易各方在缔结合同时应留意以下内容:
(一)确保货物质量。
越南律师事务所审核合同时发现,大部分的交易方商定了一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货物质量条款,该类合用掩盖了可能导致交易纠纷的大量风险。缔约方没有整理适用于每个特定产品的专门法律条款。此外,应在单独附件列明产品质量标准条款,并详细列明每个商品的标识码、结构、成分、数量、生产日期和地点。
(二)违反交货期限时解除合同。
在多次交货的情况下,卖方应注意,如果交货违反交货条款,买方可以取消违反相应的合同部分,并对损害赔偿提出索赔。在交货数量超过请求金额的情况下,卖方可能承担买方不接受超额产品或支付退回货物成本的风险。如果买方接受多余的产品,卖方有权按照合同中规定的价格收取超额的付款。当交货少于商定的数量时,卖方必须在买方要求的时间限制内交付短缺的货品。另外,买家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当交付不同步时,卖方必须为买方更换未能同步交付的商品。如果卖家已经收到货物付款,卖家必须支付在交付更换过程中收到的金额的利息,并根据买家的请求进行补偿。如果交货的货物不是买家订购的,卖家可能需承担买家取消合同和索赔的风险。如果货物分类众多且卖方未能按照约定交付其中一个或多个正确类别的货物,则买方可以取消与该类别的货物相对应的合同部分。
(三)由于合同规定含糊而产生的付款争议。
通常卖方只在合同中指定报价和付款方式(包括银行转帐或现金支付)。因此,为了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卖方应在销售合同中注明以下内容:
- 每种商品的价格,价格是否包括消费税,进口关税或其他费用等。
- 付款方式:支付货币,交易帐号,哪方负担银行转帐手续费和递延利息等。
如果双方未就价格和付款方式达成一致,新《民法》规定:
- 价格波动将根据付款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 付款方式将根据合同地和合同时间的做法(包括交货时间、买家完全提供货物收据的时间)
(四)运输成本和相关成本。
双方应在交付期间明确指定转让时间和成本负担,例如:何时交付合同第一批货物或何时货物应完全交付给买方。如合同未明确规定,有关内容将根据国家机构公布的成本、行业标准,或适用于合同目的的某些标准确定,合同当事人应对承担有关风险。
(五)销售货物的赎回。
如果卖家希望赎回所售商品,他们就赎回期、赎回价格以及赎回方法等达成合同。如合同未明确规定,则新《民法》规定:
- 从资产分配之日起,动产的赎回期不得超过1年,不动产不得超过5年;
- 在赎回期间,卖方有权随时赎回货物,但必须提前通知买方;买家不能把它们卖给其他业主且必须承担货物的风险;
- 赎回价格将根据赎回时间和地点的市场价格确定。
(六)货物用户手册
新《民法》补充了短语“在合理的时间内”,以确定卖方必须履行说明如何使用货物义务的时间量。未及时提供货物使用说明的,卖方将承担买方有权取消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风险。